厥明,灭燎。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纟青。绞,纟今,衾二。君衤遂、祭服、散衣、庶衤遂,凡三十称。纟今不在,不必尽用。(纟今,单被也。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也。小敛衣数,自天子达,大敛则异矣。《丧大记》曰:“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三。”)
[疏]注“纟今单”至“者三”。
○释曰:云“君衤遂、祭服、散衣”者,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自家祭,玄端服散衣,非祭服、朝服之等。云“庶衤遂”者,谓朋友兄弟之等来衤遂者也。云“纟今不在”者,案《丧大记》“纟今五幅,无ヨ”,郑云今之单被也。以其不成称,故不在数内。云“不必尽用”者,案《周礼守祧职》云“其遗衣服藏焉”,郑云:“遗衣服,大敛之馀也。”即此不尽用者也。云“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者,此大敛之衾二:始死无用敛衾,以小敛之衾当陈之,故用大敛衾,小敛已後,用夷衾覆尸,故知更制一衾,乃得二也。云“小敛衣数,自天子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小敛已下,同云十九称,则天子亦十九称,注云:“十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案《易系辞》生成之数,从“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是十九为天地之终数。云“大敛则异矣”者,案此文,士丧大敛三十称,《丧大记》士三十称,大夫五十称,君百称。不依命数,是亦丧数略,则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诸侯各同一节,则天子宜百二十称。此郑虽不言袭之衣数,案《杂记》注云:“士袭三称,大夫五称,公九称,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以其无文,推约为义,故云“与”以疑之。
东方之馔,两瓦С,其实醴酒,角觯,木四。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廷。(此馔但言东方,则亦在东堂下也。,白也。齐人或名全菹为芋。,缘也。《诗》云:“竹必绲。”布巾,笾巾也。笾豆具而有巾,盛之也。《特牲馈食礼》有笾巾。今文蠃为蜗,古文为甸。)
[疏]注“此馔”至“为甸”。
○释曰:云“此馔但言东方,则亦在东堂下也”者,案上小敛之馔云于东堂下,此直言东方,则亦东堂下。郑云“亦”者,亦上小敛也。云“齐人或名全菹为芋”者,案郑於《周礼醢人》注云:“细切为齑,全物若为菹。”若然,凡菹者,全物不得芋名。此云齐人名全菹为芋者,菹法旧短四寸者全之,若长於四寸者,亦切之,则葵长者自然切乃为菹。但丧中之菹葵,虽长而不切,取齐人全菹为芋之解也。引《诗》者,欲见为缘义。云“笾豆具而有巾,盛之也”者,使小敛一豆一笾,笾豆不具,故无巾。若然,笾有巾,豆无巾者,以豆盛菹醢,湿物不嫌无巾,故不言,其实有巾矣。案此注引《特牲》记“笾巾”,郑彼注云:“笾有巾者,果实之物多皮核,优尊者。”此言盛之,不同,引之者,以其彼为尸,尸食,故云优尊者。此为神,神不食,故云盛之,引之直取证有巾覆之同。
奠席在馔北,敛席在其东。(大敛奠而有席,弥神之。)
[疏]注“大敛”至“神之”。
○释曰:云“弥神之”者,以其小敛奠无巾,大敛奠有巾,已是神之。今於大敛奠,又有席,是弥神之也。
掘聿见衽。(聿,埋棺之坎者也,掘之於西阶上。衽,小要也。《丧大记》曰:“君殡用盾,赞至于上,毕涂屋。大夫殡以帱,赞置于西序,涂不暨于棺。士殡见衽,涂上,帷之。”又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
[疏]注“聿埋”至“二束”。
○释曰:云“聿,埋棺之坎”者,聿训为陈,谓陈尸於坎,郑即以聿为埋棺之坎也。知“於西阶上”者,《檀弓》孔子云:“夏后氏殡於东阶,殷人殡於两楹之,周人殡於西阶之上。”故知士亦殡于西阶之上。此殡时,虽不言南首,南首可知。郑注上文云如商之事位,则尸南首。以《檀弓》又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礼运》云:“故死者北首,生者南乡。”亦据葬後而言,则未葬已前,不忍异於生,皆南首,唯朝庙时北首。故《既夕》云:“正柩于两楹,用夷床。”注云:“是时柩北首。”必北首者,朝事当不背父母,以首乡之故也。引《丧大记》者,云“毕涂屋”者,毕,尽也。四面及上尽涂之,如屋然。云“大夫殡以帱,赞置于西序”者,大夫不得如人君於西阶,离序而四面赞之,大夫但逼西序,以木帱覆棺营赞置於西序。云“涂不暨于棺”者,彼注云:“赞中狭小,裁取容棺。”暨,及也,但涂木不及棺而已。云“士殡见衽涂上”者,即此经掘聿而见其小要於上涂之而已。云“帷之”者,鬼神尚幽ウ,君大夫士皆同也。云“又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者,古者棺不钉,彼郑注云:“用漆者,涂合牡,牡之中也。衽,小要也。”棺盖每一缝为三道,小要每道为一条皮束之,故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士降于君,故二衽二束,大夫有漆,士无漆也。引之者,证经聿与衽之义也。
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盖在下。(轴,共轴也。共状如床,轴其轮,免而行。)
[疏]注“轴共”至“而行”。
○释曰:云“共状如床,轴其轮”者,此注文略。案《既夕》云“迁于祖用轴”,注云“轴,共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共状如长床,穿呈前後著金,而关轴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天子画之以龙”是也。
熬黍稷各二筐,有鱼腊,馔于西坫南。(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也。为举者设盆盥於西。)
[疏]注“熬所”至“於西”。
○释曰:《丧大记》云:“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注云:“熬者,煎也。将涂设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使不至棺也。”引此“《士丧礼》曰:熬黍稷各二筐。又云:设熬旁一筐,大夫三种,加以粱,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首足皆一,其馀设於左右。”若然,则此士二筐,首足各一筐,其馀设於左右可知也。云“为举者设盆盥於西”者,以小敛既云设盆盥馔于东方,明大敛用西方之盆盥矣。以其先陈盥,後陈鼎,故於鼎上言之也。
陈三鼎于门外,北上。豚合升,鱼专鲋九,腊左胖,髀不升,其他皆如初。(合升,合左右体升於鼎。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合升四{髟易},亦相互耳。)
[疏]注“合升”至“互耳”。
○释曰:云“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者,谓豚七体之等,一依前敛时也。云“合升四{髟易}亦相互耳”者,小敛云四{髟易},四解为七体,亦左右体合升,今升左右体,亦四解可知也,故云相互也。
烛俟于馔东。(烛,ㄡ也。馔,东方之馔。有烛者,堂虽明,室犹ウ。火在地曰燎,执之曰烛。)
[疏]注“堂虽”至“曰烛”。
○释曰:云“堂虽明,室犹ウ”者,前小敛陈衣于房,无烛者,近户得明,故无烛。此大敛於室之奥,故有烛以待之。云“在地曰燎”者,谓若《郊特牲》云“庭燎之百”,又《诗》云“庭燎之光”,如此之类,皆在地曰燎。此云“执之曰烛”,及《少仪》云“主人执烛抱ㄡ”,此之类皆是人之手执烛也。庭燎且《燕礼》亦谓之大烛也,《司ピ氏》亦谓之坟烛也。
祝、彻盥于门外,入,升自阼阶,丈夫踊。(祝彻,祝与有司当彻小敛之奠者。小敛设盥于馔东,有巾。大敛设盥于门外,弥有威仪。)
[疏]注“祝彻”至“威仪”。
○释曰:此直云“祝彻盥于门外”者,不知何时设,此案上小敛陈馔讫,即言设盥,则陈大敛馔讫,亦设盥於门外也。
祝彻巾,授执事者以待。(授执巾者於尸东,使先待於阼阶下,为大敛奠又将巾之。祝还彻醴也。)
[疏]注“授执”至“醴也”。
○释曰:云“授执巾者於尸东,使先待於阼阶下”者,此巾前为小敛奠巾之,今祝彻巾,还为大敛奠巾之,前小敛奠,升自阼阶,设于尸东,祝受巾於阼阶下而升。今大敛奠,亦升自阼阶,设于奥,亦宜受巾於阼阶下而升,故知祝授巾於执巾者,使先待於阼阶下也。又知“祝还彻醴”者,下文“彻馔先取醴”故也。
彻馔,先取醴酒,北面。(北面立,相待俱降。)其馀取先设者,出于足,降自西阶。妇人踊。设于序西南,当西荣,如设于堂。(为求神於庭。孝子不忍使其亲须臾无所冯依也。堂,谓尸东也。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
[疏]注“为求”至“去之”。
○释曰:云“堂谓尸东也”者,谓如尸东堂上陈设之次第,故云尸东也。云“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者,言“凡奠”,谓小敛奠、大敛奠、迁柩奠、祖奠,但将设後奠,则彻先奠於西序南,待後奠事毕,则去之。故小敛奠设之於此不巾,以不久设故也。
醴酒位如初。执事豆北南面,东上。(如初者,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执醴尊,不为便事变位。)
[疏]注“如初”至“变位”。
○释曰:前设小敛奠于尸东时,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执豆俎者立於俎北,西上。至此执豆俎者,豆北东上,为便事,事讫,向东为便,故东上变位,以执醴者尊,仍西上,是不得“为便事变位”也。
乃馔。(东方之新馔。)
[疏]注“东方之新馔”。
○释曰:以其将设大敛,新馔於室,故知是新馔也。
帷堂。(彻事毕。)妇人尸西,东面。主人及亲者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袒。(袒,大敛变也。不言ヮ免髻发,小敛以来自若矣。)
[疏]注“袒大”至“若矣”。
○释曰:知袒为“大敛变”者,前将小敛袒,今言袒,下文即行大敛事,故知为大敛变也。云“不言ヮ免{髟舌}发,小敛以来自若矣”者,决前小敛袒,男有{髟舌}发免,妇人有ヮ,今大敛袒,不言者,自小敛以来有此,至成服乃改。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士盥,位如初。(亦既盥并立西阶下。)
[疏]注“亦既”至“阶下”。
○释曰:言“亦”者,亦如小敛时,士盥二人并立于西阶下,以待迁尸也。
布广如初。(亦下莞上簟,铺於阼阶上,於楹为少南。)
[疏]注“亦下”至“少南”。
○释曰:“布席如初”,初谓小敛时下莞上簟。云“铺於阼阶上”者,案《丧大记》云“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是也。云“於楹为少南”者,取南北节,以其言阼阶上,故知於楹为少南,近阼阶也。
商祝布绞、纟今、衾、衣,美者在外,君衤遂不倒。(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尽。)
[疏]注“至此”至“自尽”。
○释曰:云“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尽”者,《丧大记》“君无衤遂大夫士”,注云:“不陈,不以敛。”彼无衤遂大夫士止谓不陈,为小敛用之,故云无衤遂大夫士。以其上文士丧始死,君使人衤遂,何得云君全无衤遂大夫士也?故以不陈,不以敛解之,至大敛乃用君衤遂,於小敛所用,主人先自尽也。
有大夫,则告。(後来者,则告以方敛。非敛时,则当降拜之。)
[疏]注“後来”至“拜之”。
○释曰:案《檀弓》“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注云:“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丧大记》云:“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则出。”注:“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上文有君命,则出迎于门外,是始死唯君命出。若小敛後,则为大夫出,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若士来,即成踊,乃拜之也。
士举迁尸,复位。主人踊无。卒敛,彻帷。主人冯如初,主妇亦如之。
主人奉尸敛于棺,踊如初,乃盖。(棺在聿中,敛尸焉,所谓殡也。《檀弓》曰:“殡於客位。”)
[疏]释曰:士举迁尸,谓从户外夷床上,迁尸於敛上。下云“奉尸敛于棺”,谓从阼阶敛上迁尸乡西阶,敛於棺中,乃加盖於棺上也。
○注“棺在”至“客位”。
○释曰:云“棺在聿中,敛尸焉”者,欲见先以棺入聿中,乃奉尸入棺中。云“所谓殡也”者,即所引《檀弓》“殡於客位”者是也。以尸入棺名敛,亦名殡也。
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视聿。(北面於西阶东。)
[疏]注“北面於西阶东”。
○释曰:小敛後,主人阼阶下。今殡後,拜大夫後至者,殡讫,不忍即阼阶,因拜大夫即於西阶东,北面,视聿而哭也。
众主人复位。妇人东复位。(阼阶上下之位。)
[疏]注“阼阶上下之位”。
○释曰:众主人与妇人於宾无事,故殡後即乡东阼阶上下之位也。
设熬,旁一筐,乃涂,踊无。(以木覆棺上而涂之,为火备。)卒涂,祝取铭置于聿。主人复位,踊,袭。(为铭设付,树之聿东。)
[疏]注“为铭”至“聿东”。
○释曰:上文始死,则作铭讫,置于重。今殡讫,取置于聿上,铭所以表柩故也。云“聿东”者,以不使当聿於东可知。
乃奠。烛升自阼阶。祝执巾,席从,设于奥,东面。(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复奠于尸。祝执巾,与执席者从入,为安神位。室中西南隅谓之奥,执烛南面,巾委於席右。)
[疏]注“执烛”至“席右”。
○释曰:云“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设席于奥,当先照之为明也。云“自是不复奠于尸”者,郑欲解自始死已来袭奠,小敛奠皆在尸旁,今大敛奠,不在西阶上,就柩所,故於室内设之。则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奠、新奠皆不於尸所,总解之。知“执烛南面”者,以其烛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云“巾委於席右”者,以巾为神,故知委於席右也。
祝反降,及执事执馔。(东方之馔。)士盥,举鼎入,西面北上,如初。载,鱼左首,进,三列,腊进柢。(如初,如小敛举鼎、执匕俎扃、匕载之仪。鱼左首设而在南。,脊也。左首进,亦未异於生也。凡未异於生者,不致死也。古文首为手,为耆。)
[疏]注“如初”至“为耆”。
○释曰:云“左首进亦未异於生也”者,案《公食》右首进,此云左首,则与生异,而云亦未异於生者,下文注“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彼《公食》言右首,据席而言,此左首,据载者统於执,若设於席前,则亦右首也。云“不致死也”者,《檀弓》云:“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今进鱼不异於生,则亦是之死不致死之,故引为证也。
祝执醴如初,酒豆笾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如初,祝先升。)
[疏]注“如初祝先升”。
○释曰:以其小敛祝执醴,醴在先,此云“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内入于室,醴酒北面。(亦如初。)
[疏]注“亦如初”。
○释曰:以其小敛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经亦言“北面”,明与小敛同,故云“亦如初”。谓如初,小敛经不言如初,文略也。
设豆,右菹,菹南栗,栗东脯,豚当豆,鱼次,腊特于俎北。醴酒在笾南,巾如初。(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醴当栗南,酒当脯南。)
[疏]注“右菹”至“脯南”。
○释曰:云“设豆,右菹”者,凡设醢菹常在右,今特言之者,此从北乡南而陈,嫌先设者在北,故言右。言右菹,则醢自然在左,是以郑云右菹菹在醢南也。注云“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者,郑以上文鱼言左首,据载者统於执,故云左首,及设则右首,此言设豆右菹,据设者统於席,前若执来即左菹也。云“醴当栗南,酒当脯南”者,以其陈馔要成,尊者後设,故先设栗脯於北,乃於南设醴酒,酒在东,故醴在栗南,酒在脯南也。
既错者出,立于户西,西上。祝後,阖户。先由楹西,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为神冯依之也。)
[疏]注“为神”至“之也”。
○释曰:郑解丈夫见奠者,至重即踊者,重主道,为神冯依之,故丈夫取以为踊节也。
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于门外。人,及兄弟北面哭殡。兄弟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异门大功亦存焉。)
[疏]注“小功”至“存焉”。
○释曰:云“北面哭殡”者,案《丧大记》云:“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注云:“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後也。”此哭不言杖者,文略也。云“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者,案《丧服》记云“小功以下为兄弟”,则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云“异门大功亦存焉”者,大功容有同门,有同财,故《丧服》以小功以下为兄弟。但大功亦容不同门,不同财之义,以异门疏,至此亦可以归,故云亦存焉,谓存在家之注也。既殡虽归,至朝夕朔奠之日,近者亦人哭限也。若至葬时,皆就柩所,故《既夕》反哭,云“兄弟出主人拜送”,注云“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是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皆西面于东方。阖门。主人揖,就次。(次,谓斩衰倚庐,齐衰垩室也。大功有帷帐,小功缌麻有床笫可也。)
[疏]注“次谓”至“可也”。
○释曰:凡言“次”者,庐、垩室以下总名,是宾客所在,亦名次也,故引《礼记传》为证。案《传》云:“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带。齐衰居垩室,苄翦不纳。大功寝有席,小功缌麻,床可也。”齐衰既居垩室,故大功以下有帷帐也。
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既布衣,君至。(赐,恩惠也。敛,大敛。君视大敛,皮牟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则锡衰。)
[疏]注“赐恩”至“锡衰”。
○释曰:案《杂记》云:“公视大敛,公升,商祝铺席,乃敛。”注引《丧大记》曰:“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纟今衾,君至”,此君升乃铺席。则君至为之改,始新之。此经上下不言改新者,文不具也。云“敛,大敛”者,案《丧大记》云:“君於士,既殡而往,为之赐,大敛焉。”此经云“若有赐”,明君於士视大敛也。云“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者,案《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言诸侯不言君者,以其彼是吊异国之臣法。案《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不见君吊士服。案《文王世子》注君为同姓之士缌衰,异姓之士疑衰,并据成服後。今大敛未成服,缘吊异国之臣有服皮弁之法,则君吊士未成服之前,可服皮弁袭裘。袭裘之文出《檀弓》,子游吊,小敛後,“袭裘带而入”,此小敛後,亦宜然也。云“成服之後往则锡衰”者,亦约《服问》君吊卿大夫之法。若然,《文王世子》注同姓之士缌衰,异姓之士疑衰,不同者,彼谓凡平之士,此士於君有师友之恩,特赐与大夫同也。
主人出迎于外门外,见马首,不哭,还,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不哭,厌於君,不敢伸其私恩。)
[疏]注“不哭”至“私恩”。
○释曰:案《丧大记》云“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平常出门时,此迎君宜哭。
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後。(巫,掌招弭以除疾病。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周礼男巫》:“王吊则与祝前。”《檀弓》曰:“君临臣丧,以巫祝桃执戈以恶之,所以异於生也。”皆天子之礼。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居前,下天子也。小臣,君行则在前後,君升则侠阼阶北面。凡宫有鬼神曰庙。)
[疏]注“巫掌”至“曰庙”。
○释曰:云“巫掌招弥以除疾病”者,《周礼春官男巫职》文。彼注云:“招,招福也。弥读为敉,敉,安也,谓安凶祸也。”云“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夏官小臣职》文。云男巫“王吊则与祝前”者,亦《男巫职》文。云“祝”者,则《周礼春官丧祝职》云“王吊则与巫前”是也。引之者,证经巫祝小臣之事也。引《檀弓》者,证彼与此经异,故云“皆天子之礼”也。以其巫祝桃具,故为天子礼也。云“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居前下天子也”者,此据《丧大记》而言。案彼云:“大夫既殡,而君往焉。巫止于门外,祝代之先,君释菜于门内,祝先升自阼阶,负墉南面,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後。”文与此经同,文有详略耳。云“小臣君行则在前後”者,非直为吊丧,则凡平行,皆有此小臣从,以其与君为仪卫者。云“君升则侠阼阶”,案《顾命》云二人雀弁,夹阶,是其类也。云“凡宫有鬼神曰庙”者,以经云庙,谓寝为庙,故云有鬼神曰庙。
君释采,入门,主人辟。(释采者,祝为君礼门神也。必礼门神者,明君无故不来也。《礼运》曰:“诸侯非问疾吊丧,而入诸臣之家,是谓君臣为谑。”)
[疏]注“释采”至“为谑”。
○释曰:引《礼运》者,证君无故而入臣家,故将入必礼门神也。彼注引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数如夏氏,以取弑焉,是君臣相谑,致祸之事也。
君升自阼阶,西乡。祝负墉,南面,主人中庭。(祝南面房中,东乡君。墙谓之墉。主人中庭,进益北。)
[疏]注“祝南”至“益北”。
○释曰:祝必负墉南面乡君者,案《丧大记》云:“君称言,视祝而踊。”郑注:“视祝而踊,祝相君之礼,当节之也。”故须乡君也。云“主人中庭进益北”者,前主人先入门右,中庭之南,今云中庭,明益北至庭也。
君哭,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出。(出,不敢必君之卒敛事。)君命反行事,主人复位。(大敛事。)君升主人,主人西楹东,北面。(命主人使之升。)升公卿大夫,继主人,东上。乃敛。(公,大国之孤,四命也。《春秋传》曰:“郑伯有耆酒,为窟室,而夜饮酒击锺焉,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其人曰:吾公在壑谷。”伯有者,公子子良之孙良霄。)
[疏]注“公大”至“壑谷”。
○释曰:案《典命》云:“公之孤四命。”故云“大国之孤四命”也。引《春秋》者,襄三十年《左氏传》文。郑为伯爵,不合立孤,但良霄郑之公族大夫贵重之极,以比大国之孤,故臣子尊其君,亦号为公。引之者,证经公是公之孤也。以其天子有三孤,副贰三公,大国无公,唯有孤,亦号为公,是以《燕礼》亦谓之为公也。
卒,公卿大夫逆降,复位。主人降,出。(逆降者,後升者先降,位如朝夕哭吊之位。)
[疏]注“逆降”至“之位”。
○释曰:卒者,谓卒敛也。云“主人降出”者,亦是不敢久留,君先出。下文君反主人,主人反乡中庭,君乃抚尸,主人乃拜稽颡,踊出,出谓主人出乡门外立。
君反主人,主人中庭。君坐抚,当心。主人拜稽颡,成踊,出。(抚,手案之。凡冯尸兴必踊。今文无成。)
[疏]注“抚手”至“无成”。
○释曰:云“凡冯尸兴必踊”者,《丧大记》文。此经直云“君坐抚,当心”,主人直踊,又不言冯尸,而郑云凡冯尸兴必踊者,欲见抚即冯之类,兴亦踊,故得与主人拾踊也。是以《丧大记》:“君於臣抚之,父母於子执之,子於父母冯之,妇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妇抚之。冯尸不当君所。”又云:“凡冯尸,兴必踊。”是冯为总名,故君抚之亦踊也。
君反之,复初位。众主人辟于东壁,南面。(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
[疏]注“以君”至“之东”。
○释曰:云“君反之复初位”,初位即中庭位。知者,以其文承中庭位故也。云“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者,下文“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则君降当在阼阶下,西面命之,故众主人辟君东壁南面,南面则西头为首,者当堂角之坫,故云当坫之东也。
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主人升自西阶,由足,西面冯尸,不当君所,踊。主妇东面冯,亦如之。(君必降者,欲孝子尽其情。)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出。君反之,入门左,视涂。(聿在西阶上,入门左,由便趋疾,不敢久留君。)
君升即位,众主人复位。卒涂,主人出,君命之反奠,入门右。(亦复中庭位。)
[疏]注“亦复中庭位”。
乃奠,升自西阶。(以君在阼。)
[疏]注“以君在阼”。
○释曰: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阶,是为君在阼,故辟之而升西阶也。
君要节而踊,主人从踊。(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
[疏]注“节谓”至“时也”。
○释曰:云“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者,案上文大敛奠,升时丈夫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而东,丈夫踊。此注不云降时踊者,以经直有君与主人丈夫踊节,故不言降时踊节也。
卒奠,主人出,哭者止。(以君将出,不敢ん嚣聒尊者也。)君出门,庙中哭,主人不哭,辟。君式之。(辟,逡遁辟位也。古者立乘,式,谓小亻免以礼主人也。《曲礼》曰:“立视五,式视马尾。”)
[疏]注“辟逡”至“马尾”。
○释曰:君入臣家,至庙门乃下车,则贰车本不入大门,下云“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者,明出大门矣。云“辟,逡遁辟位也。者,案《曲礼》云:“君出就车,左右攘辟。”则此云辟,亦是主人攘辟,故云逡遁辟位也。云“古者立乘”者,以其坐乘则不得式而小亻免,故云古者立乘也。知式是“礼主人”者,《曲礼》云“式宗庙”,《曾子问》卿大夫见君之尸,“皆下之,尸必式”,是凡式皆是礼前物为式。引《曲礼》者,欲见式小亻免。彼注:“犹规也。”车轮转之一匝为一规。案《周礼冬官》轮崇六尺六寸,围三径一,三六十八,一匝则一丈九尺八寸,五规则五个一丈九尺八寸,总为九丈九尺,六尺为一步,总十六步半。凡平立视,视前十六步半。若小亻免为式,则低头视马尾,故连引《曲礼》云“式视马尾”也。
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贰车,副车也。其数各视其命之等。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後。君吊,盖乘象路。《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左必式。”)
[疏]注“贰车”至“必式”。
○释曰:云“其数各视其命之等”者,案《周礼大行人》云:上公贰车九乘,侯伯贰车七乘,子男贰车五乘,故知视命数也。云“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後”者,《礼记坊记》云:“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彼谓与君同在一车为御,与车右者也。此经云“贰车毕乘”,明亦使异姓之上乘之在後可知。云“君吊,盖乘象路”者,案《周礼巾车职》王有五路:玉、金、象、革、木。诸侯,则同姓金路已下,异姓象路已下,四卫革路已下,蕃国唯有木路。若然,唯王与同姓异姓得吊乘象路。今云盖乘象路者,以诸侯言之,唯据上公与侯伯於王有亲者,得用象路吊临其臣以巾车。又云象路以朝,释曰王以朝及燕出入,虽不言吊临,然吊临亦是出入之事,故云“盖”以疑之。若四卫、诸侯、侯伯已下,与王无亲者,亦各乘己所赐之车,革路、木路之等。今郑於贰车之下言所乘车者,以其言贰车,其饰皆与正车同,故於贰车以下,言君之所乘车也。引《曲礼》者,乘君之乘车,则贰车是也。以其与君为副贰,即是君之乘车也,彼注云:“君存恶空其位。”则此乘车亦居左,以其人君皆左载,无御者在中,郑注《周礼》亦有车右也,云“左必式”者,不敢立相视常为式耳。
袭,入即位。众主人袭。拜大夫之后至者,成踊。(後至,布衣而後来者。)
[疏]注“後至”至“来者”。
○释曰:知布衣而後来者,若未布衣时来,即入前卿大夫从君之内,今承上君大夫之下,别君拜大夫之後至者,明布衣後来,不得与前卿大夫同时从君入者,故郑以布衣之後解之。
宾出,主人拜送。(自宾出以下,如君不在之仪。)
[疏]注“自宾”至“之仪”。
○释曰:上经君在之时,卿大夫士从君者,不得与主人为礼。君出後,有宾来,即乃得别与主人为礼,故云“自宾出以下,如君不在之仪”也。
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众宾,不拜棺中之赐。(既殡之明日,全三日,始ヱ粥矣。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棺中之赐,不施己也。《曲礼》曰:“生与来日。”)
[疏]注“既殡”至“来日”。
○释曰:云“既殡之明日”者,上厥明灭燎者,是三日之朝行大敛之事。今别言“三日成服”,则除上三日,更加一日是四日矣。而言三日者,谓除死日数之为三日也。云“全三日,始ヱ粥矣”者,谓成服日乃食粥,除此日已前,是未全三日,不食,至四日乃食也。案《丧大记》云“三日不食”,谓通死日不数成服日,故云三日不食,《孝经》“三日而食”者,是除死日数,故云三日而食也。云“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者,案《既夕》记云“主人乘恶车”,注云“拜君命”是也。引《曲礼》者,彼注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此士礼贬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引之以证此《士丧礼》与大夫已上异也。
朝夕哭,不辟子卯。(既殡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不代哭也。子卯,桀、纣亡日,凶事不辟,吉事阙焉。)
[疏]注“既殡”至“阙焉”。
○释曰:云“既殡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者,此据殡後阼阶下朝夕哭,庐中思忆则哭。云“不代哭也”者,决未殡以前,大夫以上以官代哭,士以亲疏代哭,不绝声。云“子卯,桀纣亡日”者,《诗》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左传》云乙卯,“昆吾稔之日”,昆吾与夏桀同时诛,则桀以乙卯亡。案《尚书牧誓》序云“时甲子昧爽”,武王伐纣之日,是纣以甲子日死,王者以为忌日。云“凶事不辟”者,即此经是也。云“吉事阙焉”者,《檀弓》云:“子卯不乐。”是吉事阙也。
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哭。丈夫即位于门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宾继之,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主人即位。辟门。(外兄弟,异姓有服者也。辟,开也。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
[疏]注“外兄”至“则闭”。
○释曰:《丧大记》云“祥而外无哭者”,则此外位皆有哭。今直云妇人哭,则丈夫亦哭矣,但文不备也。案下注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缌麻,亦即位乃哭”是也。云“外兄弟,异姓有服者”,谓若舅之子,姑姊妹从母之子等,皆是有服者也。云“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者,有事谓朝夕哭及设奠之时,无此事等则闭之,鬼神尚幽ウ故也。
妇人拊心,不哭。(方有事,止ん嚣。)
[疏]注“方有事止ん嚣”。
○释曰:云“方有事”者,谓下经彻大敛奠、设朝奠之事也。
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先西面拜,乃南面拜,东面拜也。)
[疏]注“先西”至“拜也”。
○释曰:知先西面、後东面者,以经云“旁三右还入门”,故知先西面,後乃东,遂北面。入门以一面,故云“旁”。
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诸公门东,少进。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敌则先拜他国之宾。凡异爵者,拜诸其位。(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缌麻,亦即位乃哭。上言宾,此言卿大夫,明其亦宾尔。少进,前於列。异爵,卿大夫也。他国卿大夫亦前於列,尊之,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
[疏]注“宾皆”至“特拜”。
○释曰:既云“如外位”,又案外位,主人之南有外兄弟,其南乃有宾,此内位。主人之南即有卿大夫,不言兄弟者,以外兄弟虽在主人之南,以少退,故卿大夫继主人而言也。云“诸公门东,少进”者,谓门东有士,故云少进,少进於士。此所陈位不言士之属吏者,案大夫家臣位在门右,则士之属吏亦在门右,又在宾之後也。云“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者,以其云外位,明拜之亦右还如外位也。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者,以其大功已上亲无门外内位,但主人哭则亦哭矣。小功缌麻疏,故入即进前於士之列也。云“异爵,卿大夫也”者,以主人是士,明异爵是卿大夫也。云“他国卿大夫亦前於列”者,以经云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亦当前於士之位也。云“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者,以其异爵则亦卿大夫,故知特拜,一一拜诸其位也。
彻者盥于门外。烛先入,升自阼阶。丈夫踊。(彻者,彻大敛之宿奠。)祝取醴,北面,取酒立于其东,取豆、笾、俎,南面西上。祝先出,酒、豆、笾、俎序从,降自西阶。妇人踊。(序,次也。)
[疏]注“序次也”。
○释曰:序次者,次第人,使相当。此经所言先後,则祝执醴在先,次酒,次豆笾,次俎,为次第也。
设于序西南,直西荣。醴酒北面西上。豆西面错,立于豆北,南面。笾、俎既错,立于执豆之西,东上。酒错,复位。醴错于西,遂先,由主人之北馔。(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馔,新馔,将复奠。)
[疏]注“遂先”至“复奠”。
○释曰:云“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者。以其云遂先,先即祝不得复位,遂东相新馔也。
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踊。入,如初设,不巾。(入,入於室也。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不巾,无菹、无栗也。菹、栗具则有俎,有俎乃巾之。)
[疏]注“入入”至“巾之”。
○释曰:注云“入,入於室也”者,以其设奠在室中故也。云“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者,以其大敛有俎,笾豆又多,今言如初设,直豆笾酒醴见用者,先後次第耳。云“不巾,无菹,无栗也”者,以大敛奠,兼有菹栗,则巾之。是以《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其大敛皆有俎,俎有祭肉,故巾之也。若然,朝庙之奠,亦是宿奠,无菹栗有巾者,为在堂而久设,尘埃故也。
错者出,立于尸西,西上。灭烛,出。祝阖户,先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哭止乃奠,奠则礼毕矣。今文无拜。)
[疏]注“哭止”至“无拜”。
○释曰:云“祝阖户,先降”者,以其出户时,祝阖户在後,故须云祝先降也。云“哭止乃奠”者,谓朝夕哭止,拜宾乃奠,奠则礼毕矣。是以《檀弓》云“朝奠日出”是也。
众主人出,妇人踊。出门,哭止。皆复位。阖门。主人卒拜送宾,揖众主人,乃就次。
朔月,奠用特豚、鱼、腊,陈三鼎如初。东方之馔亦如之。(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以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谓大敛时。)
[疏]注“朔月”至“敛时”。
○释曰:知“大夫以上月半又奠”者,下经云“月半不殷奠”,士不者,大夫以上则有之。谓若下文云“不述命”,大夫已上则有之。又若《特牲》云士“不诹日”,大夫已上则诹。诸士言不者,大夫已上则皆有之,故知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也。云“如初者,谓大敛时”者,以其上陈大敛事,此言如初,故知如大敛时也。
无笾,有黍、稷。用瓦敦,有盖,当笾位。(黍稷并於С北也。於是始有黍稷。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大祥之後,则四时祭焉。)
[疏]注“黍稷”至“祭焉”。
○释曰:云“於是始有黍稷”者,始死以来,奠不言黍稷,至此乃言之,故云於是始有黍稷也。云“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者,谓犹生时朝夕之常食也。案《既夕》记云:“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注云:“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若然,彼谓下室中不异於生时,殡宫中则无黍稷,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若朔月月半殡宫中有黍稷,下室则无。故《既夕》记云“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注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是也,是以云犹平常朝夕决之也。云“大祥之後则四时祭焉”者,《士虞礼》礻覃月,“吉祭犹未配”,是大祥之後,得四时祭,若虞祭之後,卒哭之等,虽不四时,亦有黍稷,是其常也。
主人拜宾,如朝夕哭,卒彻。(彻宿奠也。)举鼎入、升,皆如初奠之仪。卒匕,释匕于鼎。俎行,匕者逆出。甸人彻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俎行者,俎後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疏]注“俎行”至“之次”。
○释曰:云“俎行者,俎後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者,案下文设时,豆错、俎错,黍稷後设,则俎宜在黍稷前。今在黍稷後而言俎行者,欲见俎虽在黍稷前设,以执之在後,欲与鼎匕出为节,故云俎行,即匕鼎出也。云“其序,升入之次”者,谓如经醴已下次第也。
其设于室,豆错,俎错,腊特。黍稷当笾位。敦启会,却诸其南。醴酒位如初。(常笾位,俎南黍,黍东稷。会,盖也。今文无敦。)
[疏]注“当笾”至“无敦”。
○释曰:知“当笾位,俎南黍,黍东稷”者,依特牲所设为之也。
祝与执豆者巾,乃出。(共为之也。)主人要节而踊,皆如朝夕哭之仪。月半不殷奠。(殷,盛也。士月半不复如朔盛奠,下尊者。)
[疏]注“殷盛”至“尊者”。
○释曰:云“下尊”者,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
有荐新,如朔奠。(荐五若时果物新出者。)
[疏]注“荐五”至“出者”。
○释曰:案《月令》仲春“开冰,先荐寝庙”,季春云“荐鲔于寝庙”,孟夏云“以彘尝麦,先荐寝庙”,仲夏云“羞以含桃,先荐寝庙”。皆是荐新如朔奠者,牲牢笾豆,一如上朔奠也。
彻朔奠,先取醴酒,其馀取先设者。敦启会,面足。序出如入。(启会,彻时不复盖也。面足执之,令足乡前也。敦有足,则敦之形如今酒敦。)
[疏]注“启会”至“盖也”。
○释曰:以前设时即不盖,至彻亦不盖。今经云“敦启会”,嫌先盖,至彻重启之,故云“不复盖”也。
其设于外,如於室。(外,序西南。)
筮宅,冢人营之。(宅,葬居也。冢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营犹度也。《诗》云:“经之营之。”)
[疏]注“宅葬”至“营之”。
○释曰:案《周礼》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冢人营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为葬将北首故也。)
[疏]注“为葬”至“故也”。
○释曰:云“为葬将北首”者,解掘中南其壤,为葬时北首,故壤在足处。案《檀弓》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是葬时北首也。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兆,域也,所营之处。免者,求吉不敢纯凶。)
[疏]注“兆域”至“纯凶”。
○释曰: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带,因丧屦,缁布冠不蕤;占者皮弁。”下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占者朝服。”彼有司与占者之服,不纯吉,亦不纯凶,此乃主人之服,不纯吉,免,亦不纯凶也。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命尊者宜由右出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
[疏]注“命尊者自右”。
○释曰:云“命尊者宜由右出也”者,对赞币卑者在左,故引《少仪》为证也。
筮者东面,抽上卖,兼执之,南面受命。(卖,藏之器也。兼与执之。今文无兼。)
[疏]注“卖藏”至“无兼”。
○释曰:云“抽上卖”者,则下卖未抽,待用筮时乃并抽也。
命曰:“哀子某,为其父某甫筮宅。度兹幽宅兆基,无有後艰?”(某甫,且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矣。宅,居也。度,谋也。兹,此也。基,始也。言为其父筮葬居,今谋此以为幽冥居兆域之始,得无後将有艰难乎?艰难,谓有非常若崩坏也。《孝经》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古文无兆,基作期。)
[疏]注“某甫”至“作期”。
○释曰:云“某甫,且字也”者,谓二十加冠时且字。云“若言山甫、孔甫矣”者,此亦二十加冠所称,故《士冠礼》云“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郑亦以孔甫之字解某甫,则孔甫之等是实字,以某甫拟之,是且字也,是以诸侯薨,复者亦言某甫。郑云某甫且字,是为之造字也。引《孝经》卜其宅兆者,证宅为葬居。又见上大夫以上,卜而不筮,故《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下文云“如筮,则史练冠”,郑注云:“谓下大夫若士也。”则卜者谓上大夫。上大夫卜,则天子诸侯亦卜可知。但此注兆为域,彼注兆为吉兆,不同者,以其《周礼》大卜掌三兆,有玉兆、瓦兆、原兆,《孝经》注亦云“兆,茔域”,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兆为营域之处,义得两全,故郑注两解,俱得合义。
筮人许诺,不述命,右还,北面,指中封而筮。卦者在左。(述,循也。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不述者,士礼略。凡筮,因会命筮为述命。中封,中央壤也。卦者,识爻卦画地者。古文述皆作术。)
[疏]注“述循”至“作术”。
○释曰:云“不述者,士礼略”者,但士礼,命筮辞有一,命龟辞有二。大夫已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士命筮辞有一者,即上经是直有命筮,无述命,又无即席西面命筮辞,是命筮辞唯有一也。下文卜日有族长莅卜,为事命龟。直云“哀子某”以下,又有“即席西面一命龟”,注云:“不述命,亦士礼略”,是士命龟辞有二。又知大夫以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者,案《少牢》是大夫筮礼,彼上文云“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以下,是为一事命筮,下又云“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是直云“孝孙某来日丁亥”已下,将即西面命筮,冠於述命之上,共为一辞,通前为事命筮有二。若卜则有为事命龟,通述命,又有卿当席西面命为三。知大夫龟亦有述命,士云不者,《士丧礼》士之卜筮皆云“不述命”,士云不者,大夫已上皆有,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大夫则殷奠之类。知大夫命龟不将述命,与即西面命龟共为一命龟,亦只有二者,案此《士丧》注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对《少牢》述命与命龟为二,通前命龟为三。若然,则天子诸侯亦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可知也。知士不述命,非为丧礼略者,《特牲》之吉礼亦云不述命,故知士吉凶皆不述命,非为丧礼略也。
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视,反之。东面旅占,卒,进告于命筮者与主人:“占之曰从。”(卒筮,卦者写卦示主人,乃受而执之。旅,众也。反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从犹吉也。)
[疏]注“卒筮”至“吉也”。
○释曰:经云“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不言主人,注云“写卦示主人”,不言命筮者,其实皆示。经直云“命筮者”,以命筮人於卦吉凶审,故据而言之。是以下覆告命筮,与主人二人并告,明与前不异也。云“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案《洪范》卜筮云“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注云:“卜筮各三人。”大卜掌三兆、三《易》,以其龟有三兆:玉兆、瓦兆、原兆;筮有三《易》:《连山》、《归藏》、《周易》。《连山》者,夏家《易》以纯艮为首,艮为山,象山之出云,连连不绝,故《易》名《连山》。《归藏》者,殷之《易》以纯坤为首,坤为地,万物归藏於地,故《易》名《归藏》。周以十一月为正月,一阳爻生为天统,故以乾为首,乾为天,天能周匝於四时,故《易》名《周易》也。
主人,哭,不踊。若不从,筮择如初仪。(更择地而筮之。)归,殡前北面哭,不踊。(易位而哭,明非常。)
[疏]注“易位”至“非常”。
○释曰:朝夕哭当在阼阶下西面,今筮宅来北面哭者,是易位,非常故也。
既井椁,主人西面拜工,左还椁,反位,哭,不踊。妇人哭于堂。(既,已也。匠人为椁,刊治其材,以井构於殡门外也。反位,拜位也。既哭之,则往施之中矣。主人还椁,亦以既朝哭矣。)
[疏]注“既已”至“哭矣”。
○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将葬,须观知椁材与明器之材善恶之事。案《礼记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注云:“木工宜乾腊。”则此云井椁及明器之材,布之已久,故云“既,已”也。又须作之,岂今始献材也。但至此时将用,故主人亲看视,是以云既哭之则往施之中也。云“匠人为椁,刊治其材”者,此解经主人拜工之事,以其《冬官》主百工,百工之内,匠人主木工之事,所云者拜匠人,以其为椁刊治其材有功,故主人拜之也。云“以井构於殡门外也”者,以下文“献材於殡门外”,则此亦在殡门外。此不言,下言者,以明器之材多,并有献素、献成之事,故具言处所也。“反位,拜位”者,谓反西面拜位。知既哭施之中者,以其文承筮宅以下,见其即入广故也。知“主人还椁,亦以既朝哭矣”者,以其筮宅与卜日皆在朝哭讫,明还椁亦既朝哭。言“亦”者,亦彼二事也。
献材于殡门外,西面北上纟青。主人遍视之,如哭椁。献素、献成亦如之。(材,明器之材。视之,亦拜工左还。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
[疏]注“材明”至“为成”。
○释曰:上经已言椁,此经言材,故郑言“明器之材”也。《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明器与材别言,故彼言材为椁材也。又此下别言素与成,则此明器之材,未斫治,先献之,验其堪否也。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知义然者,以其言素,素是未加饰名,又经言献材是斫治,明素是形法定,斫治讫可知。又言成,成是就之名,明知饰治毕也。此明器须好,故有三时献法。上椁材既多,故不须献,直还观之而已。
卜日,既朝哭,皆复外位。卜人先奠龟于西塾上,南首,有席。楚享置于ㄡ,在龟东。(楚,荆也。荆享,所以钻灼龟者。ㄡ,炬也。所以然火者也。《周礼氏》:“掌共ㄡ契,以待卜事。凡卜,以明火ㄡ,遂灼其契,以授卜师,遂以役之。”)
[疏]注“楚荆”至“役之”。
○释曰:云“楚,荆也”者,荆本是草之名,以其与荆州之荆名同,楚又是荆州之国,故或言荆也。“荆享所以钻灼龟”者,古法钻龟,用荆谓之荆享也。云“ㄡ,炬也”者,谓存火者为炬,亦用荆为之,故郑云“所以然火者也”。《周礼氏》“掌共ㄡ契,以待卜事”者,案彼下注:“杜子春云:明火,以阳燧取火於日。玄谓读如戈之,谓以契柱ㄡ火而吹之也。契既然,以授卜师,用作龟也。役之,使助之。”是楚享与契为一,皆谓钻龟之荆,读为戈之者,取其锐头为之灼龟也。
族长莅卜,及宗人,吉服立于门西,东面南上。占者三人在其南,北上。卜人及执ㄡ、席者在塾西。(族长,有司掌族人亲疏者也。莅,临也。吉服,服玄端也。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在塾西者,南面东上。)
[疏]注“族长”至“东上”。
○释曰:云“族长,有司掌族人亲疏者也”者,以其言族长,故知掌族人亲疏也。云“吉服,服玄端也”者,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此宗人直云吉服,不言服名,则士之吉服,祭服为吉服,士之祭服为玄端而已。宗人掌礼之官,非卜筮者著玄端,则筮史亦服练冠、长衣。《杂记》所云是求吉,故筮者不纯凶也。云“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案《周礼大卜》“掌三兆之法”,注云:“兆者,灼龟发於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璺罅,是用名之焉。上古以来,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原,田也。杜子春云:玉兆,帝颛顼之兆,瓦兆,帝尧之兆,原兆,有周之兆。”此三兆者,当代之别名。及占之又有体、色、墨、坼之等,故《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注云:“体兆,象也。色兆,气也。墨兆,广也。坼兆,璺也。体有凶吉,色有善恶,墨有大小,坼有微明。尊者视兆象而已,卑者以次,详其馀也。周公卜武王,占之曰体,王其无害,凡卜体吉,色善、墨大、坼明,则逢吉。”是其卜专据此三兆也。云“在塾西者南面东上”者,以其取堂南行事,明不得背之北面,故知南面取近为尊,故知东上也。
阖东扉,主妇立于其内。(扉,门扉也。)席于西阈外。(为卜者也。古文作{执木},阈作蹙。)宗人告事具。主人北面,免,左拥之。莅卜即位于门东,西面。(莅卜,族长也。更西面,当代主人命卜。)
[疏]注“莅卜”至“命卜”。
○释曰:云“莅卜,族长也”者,上文所云是也。以其改乡西面,下文受龟、受视、受命讫,则云“命曰哀子某”,则族长非直视高,兼行命龟之事也,故云“当代主人命卜”也。《周礼》天子卜法,则与士异,假使大事,则大宗伯莅卜,小宗伯陈龟、贞龟、命龟,大卜视高作龟,次事小事以下,各有差降也。
卜人抱龟ㄡ,先奠龟,西首,ㄡ在北。(既奠ㄡ,又执龟以待之。)
[疏]注“既奠”至“待之”。
○释曰:云“卜人抱龟ㄡ”者,谓从塾上抱,乡阈外待也。先奠龟於席上,乃复奠ㄡ在龟北。云“既奠ㄡ,又执龟以待之”者,乡时先奠龟,次奠ㄡ,既奠ㄡ,又取龟执之以待,待者,下经授与宗人,宗人受之是也。
宗人受卜人龟,示高。(以龟腹甲高起所当灼处,云莅卜也。)
[疏]注“以龟”至“上也”。
○释曰:凡卜法,案《礼记》云“祯祥见乎龟之四体”,郑注云:“春占後左,夏占前左,秋占前右,冬占後右。”今云“腹甲高”者,谓就龟之四体腹下之甲高者部之处钻之,以示莅卜也。
莅卜受视,反之。宗人还,少退,受命。(受莅卜命。授龟宜近,受命宜却也。)命曰:“哀子某,来日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无有近悔。”(考,登也。降,下也。言卜此日葬,魂神上下得无近於咎悔者乎?)
[疏]注“考登”至“者乎”。
○释曰:云“某甫”者,亦上孔甫之类且字也。云“魂神上下”者,总指一切神,无所偏指也。云“咎悔”者,亦谓冢墓有所崩坏也。
许诺,不述命,还即席,西面坐,命龟,兴,授卜人龟,负东扉。(宗人不述命,亦士礼略。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负东扉,俟龟之兆也。)
[疏]注“宗人”至“兆也”。
○释曰:云“宗人不述命,亦士礼略”者,以《少牢》述命,此云“不述命”,故云士礼略。云“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者,言“凡”非一,则大夫已上皆有述命,述命与命龟异,故知此不述,而有即席西面命龟。若大夫以上有述命者,自然与西面命龟异可知。言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对筮时述命、命筮同,筮轻,威仪少。云“俟龟之兆也”者,下文“告于主妇,主妇哭”是也。
卜人坐,作龟,兴。(作犹灼也。《周礼卜师》:“凡卜事,示高,扬火以作龟,致其墨。”兴,起也。)
[疏]注“作犹”至“起也”。
○释曰:《周礼卜师》凡卜扬火以作龟致其墨者,此据小事,故不使大卜视高作龟。
宗人受龟,示氵位卜。氵位卜受视,反之。宗人退,东面。乃旅占。卒,不释龟,告于氵位卜与主人:“占曰‘某日从’。”(不释龟,复执之也。古文曰为日。)
[疏]注“不释”至“为日”。
○释曰:云“不释龟”者,似元执不释。注云“复执之也”者,似释後重执之。二疑之,谓宗人退东面,旅占之时,授人传占,占讫,授宗人,宗人复执之,与本不释相似,故经云不释龟也。
授卜人龟。告于主妇,主妇哭。(不执龟者,下主人也。)告于异爵者。使人告于众宾。(众宾,僚友不来者也。)
[疏]释曰:上云既朝哭,皆复外位,外位中有异爵卿大夫等,故就位告之。云“使人告于众宾”者,既言使人告,明不在此,故郑云“不来者也”。
卜人彻龟。宗人告事毕。主人,入,哭,如筮宅。宾出,拜送。若不从,卜宅如初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