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既夕》第十三。
○郑《目录》云:“《士丧礼》之下篇也。既,已也。谓先葬二日,已夕哭时,与葬一日。凡朝庙日,请启期,必容焉。此诸侯之下士一庙,其上士二庙,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四,《别录》名《士丧礼》下篇第十三。”
○释曰:郑《目录》云“《士丧礼》下篇”者,依《别录》而言,以其记下士之始死,乃记葬时,而总记之,故名《士丧礼》下篇也。郑又云“先葬二日与葬一日”者,验经云“既夕哭请启期告于宾”,明旦夙兴开殡,即迁于祖一日,又厥明即葬,故知是葬前二日与葬一日也。云“必容”者,请启期在葬前二日,中容朝庙一日,故云必容焉。郑又云“此诸侯下士一庙,其上士二庙,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者,以其一庙则一日朝,二庙则二日朝,故葬前三日中,容二日,故三日。若然,大夫三庙者,葬前四日;诸侯五庙者,葬前六日;天子七庙者,葬前八日,差次可知。
既夕哭,(既,已也。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
[疏]“既夕哭”。
○注“既已”至“位时”。
○释曰:此经论既夕哭,请启期之事。夕哭者,是主人朝夕哭,在殡宫阼阶之下,礼将请启殡之时,主人於夕哭讫,出寝门,复外位,故郑云“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者。郑知复外位请者,见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朝夕之哭,其礼并同,明知此请启期,亦在复外位时。若然,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此不於既朝哭而待既夕哭者,谓明日之朝始启殡,又不可隔夕哭,故於既夕请也。但复外位之时,必有吊宾来亦在外位,故请期因告宾也。
请启期,告于宾。(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请启聿之期於主人以告宾,宾宜知其时也。今文启为开。)
[疏]“请启期告于宾”。
○注“将葬”至“为开”。
○释曰:云“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请启聿之期於主人以告宾”者,郑解时未至,而豫前二日夕哭之後,出於门外位请期者,明旦须启聿以柩朝于祖,故有司於此时请启聿之期告宾,使知而来赴吊之事也。
夙兴,设盥于祖庙门外。(祖,王父也。下士祖祢共庙。)
[疏]“夙兴”至“门外”。
○注“祖王”至“共庙”。
○释曰:自此尽“阶”,论豫於祖庙陈馔之事。言“夙兴”者,谓夕哭请期讫,明旦早起豫设盆盥於祖庙门外,拟举鼎之人盥手。案小敛设盆盥在东堂下,大敛设盥於门外,虽不言东方,约小敛盥在东堂下,则大敛盥亦门外东方。此下陈鼎如大敛奠,则此设盥亦在门外东方,如大敛也。云“祖,王父也”者,案《祭法》云:“曰考庙,曰王考庙。”此云王父,王父之言出於彼。云下士祖祢共庙者,又《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士、下士。”案下记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则此经所朝据一庙者而言,设盥于祖,是下士一庙,祖祢共庙,据尊者而言也。
陈鼎皆如殡,东方之馔亦如之。(皆,皆三鼎也。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
[疏]“陈鼎”至“如之”。
○注“皆皆”至“之奠”。
○释曰:案上文,殡後大敛之陈三鼎,有豚、鱼、腊,在庙门外,西面北上,此陈鼎亦如之。云“东方之馔亦如之”者,彼大敛时,云“东方之馔,两瓦С,其实醴酒,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廷”,故今云东方之馔亦如之。云“皆,皆三鼎也”者,以其言“皆”,明非一鼎,皆三鼎可知。又不言外内,即门外及陈於阼阶下,亦西面北上。外内同云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者,以其大敛於阼阶,即移于棺而殡之,殡讫,乃于室中设大敛之奠。即大敛奠在殡後,恐於殡时别有奠,故明之,云“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也。
夷床馔于阶。(夷之言尸也。朝正柩,用此床。)
[疏]“夷床馔于阶”。
○注“夷之”至“此床”。
○释曰:云“夷之言尸也”者,迁尸於堂亦言夷尸,盘衾皆依尸而言,故云夷之言尸也。云“朝正柩,用此床”者,谓柩至祖庙两楹之,尸北首之时乃用此床,故名夷床也。
二烛俟于殡门外。(早ウ,以为明也。烛用。)
[疏]“二烛”至“门外”。
○注“早ウ”至“用”。
○释曰:自此尽“夷衾”,论启殡及变服之事。二烛者,以其发殡宫二者,下云“烛入”,注云:“彻与启聿者。”故於此豫备之。云“烛用蒸”者,案《周礼甸师》云:“以薪蒸,役外内饔。”注云:“大曰薪,小曰蒸。”又案《少仪》云:“主者执烛抱ㄡ。”郑云:“未曰ㄡ。”ㄡ即蒸,故云烛用蒸也。
丈夫ヮ,散带垂,即位如初。(为将启变也。此互文以相见耳。ヮ,妇人之变。《丧服小记》曰:“男子免而妇人ヮ,男子冠而妇人笄。”如初,朝夕哭门外位。)
[疏]“丈夫”至“如初”。
○注“为将”至“外位”。
○释曰:云“为将启变也”者,凡男子免与括发散带垂,妇人ヮ皆当小敛之节,今於启殡时,亦见尸柩,故变同小敛之时,故云为将启变也。云“此互文以相见耳。ヮ,妇人之变”者,ヮ既是妇人之变,则免是男子之变。今丈夫见其人不见免,则丈夫当免矣。妇人见其ヮ不见人,则妇人当ヮ矣,故云互文以相见耳。引《丧服小记》者,证见未成服已前,男子免而妇人ヮ,既成服以後,男子冠妇人笄。若然,小敛之时,靳衰男子括发,齐衰以下男子免,不言男子括发者,欲见启殡之後,虽斩衰亦免而无括发。知者,案《丧服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虽有事不免。”以此而言,先启不免,则启当免矣。又《丧服小记》云:“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注云:“不散麻者,自若绞垂,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既启之後也。亲者,大功以上也。”注直言不散麻,贬於既启之後,则主人著免不贬矣。以此言之,启後主人著免可知。若启後著免,亦是贬矣。若然,後至卒哭,其服同矣。以其反哭之时,更无变服之文,故知同也。云“妇人ヮ”及“妇人笄”者,若未成服之时,妇人ヮ无笄,故空云“ヮ”。成服之後,妇人ヮ即有笄,故《丧服》斩衰妇人云“箭笄”。《檀弓》云:“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盖榛以为笄,是成服有笄明矣,是以妇人成服云笄也。云“散带垂”者,小敛节大功已上,男子皆然。若小功已下,及妇人,无问轻重,皆初而绞之。云“如初,朝夕哭门外位”者,但经直云“即位如初”,知如门外位者,以下经始云“主人拜宾,入即位袒”,明知此未入门,在门外如朝夕哭位也。
妇人不哭,主人拜宾,入,即位,袒。(此不象如初者,以男子入门不哭也。不哭者,将有事,止ん嚣。)
[疏]“妇人”至“位袒”。
○注“此不”至“ん嚣”。
○释曰:云“此不蒙如初者,以男子入门不哭”者,案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即位,辟门。妇人抚心,不哭。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此主人入门不哭,妇人不哭,不踊,故不得蒙如初也。云“将有事”者,谓将有启殡之事也。
商祝免、袒,执功布入,升自西阶,尽阶,不升堂。声三,启三,命哭。(功布,灰治之布也,执之,以接神为有所拂扌方也。声三,三有声,存神也。启三,三言启,告神也。旧说以为声,噫兴也。今文免作纟免。)
[疏]“商祝”至“命哭”。
○注“功布”至“作纟免”。
○释曰:云“功布,灰治之布也”者,亦谓七升以下之布也。云“执之以接神,为有所拂扌方也”者,拂扌方犹言拂拭,下经云“商祝拂柩用功布”,是拂拭去尘也。此始告神而用功布拂扌方者,谓拂扌方去凶邪之气也。云“三有声,存神也”者,案《曾子问》亦云“祝声三”,郑云:“警神也。”即此存神也。云“旧说以为声,噫兴”者,郑注《曾子问》云:“声,噫歆。”不云旧说,亦是旧说也。
烛入。(彻与启聿者。)
[疏]“烛入”。
○注“彻与启聿者”。
○释曰:上云“二烛”,此郑云“彻与启聿”,则一烛於室中,彻奠;一烛於堂,照开殡聿也。
祝降,与夏祝交于阶下,取铭置于重。(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与下祝交,事相接也。夏祝取铭置于重,为启聿迁之。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今文铭皆作名。)
[疏]“祝降”至“于重”。
○注“祝降”至“作名”。
○释曰:此祝不言商夏,则周祝也。烛既入室,周祝从而入室,彻宿奠降,降时夏祝自下升取铭,降置于重,为妨启殡故也。云“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者,谓昨暮所设夕奠,经宿,故谓之宿奠也。此宿奠拟朝庙所用,即下云“重先奠从”者是也。此奠所彻所置之处虽不言,案上篇大敛迁,小敛奠于序西南,此亦序西南可也。云“吉事交相左”者,则《乡射》、《大射》皆云“降与射者交於阶下相左”是也。云“凶事交相右”者,此凶事不言交相左者,以凶事反於吉,明交相右可知。交相右者,周祝降阶时当近东,夏祝升阶当近西,是交相右也。云“今文铭皆作名”者,此铭及下陈明器云“取铭置于茵”,二者皆名,但铭书作名,亦通一涂也。
踊无。(主人也。)
[疏]“踊无”。
○注“主人也”。
○释曰:下文云“商祝拂柩”,则踊无,当知开棺柩之时,以其踊为哀号之已甚,故知主人也。
商祝拂柩用功布,无用夷衾。(拂,去尘也。无,覆之,为其形露。)
[疏]“商祝”至“夷衾”。
○注“拂去”至“形露”。
○释曰:开柩已出时,是棺南首,夷衾本拟覆柩,故敛时不用。今得覆棺,於後朝庙及入广,虽不言用夷衾,又无彻文,以覆棺言之,当随柩入广矣。
迁于祖,用轴。(迁,徙也。徙於祖,朝祖庙也。《檀弓》曰:“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轴,共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共状如长床,穿程。前後著金而关轵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天子画之以龙。)
[疏]“迁于祖用轴”。
○注“迁徙”至“以龙”。
○释曰:自此尽“由足西面”,论以柩朝庙之事。云“迁于祖用轴”者,谓朝庙之时,从殡宫迁移于祖庙,朝时用共轴载之。案《士丧礼》将殡云:“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则迁于祖时,亦升共轴於阶上,载之挽柩而下。若然,未升馔,陈之当在堂下,是以下记云:“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注云:“明阶者,位近西,夷床馔于祖庙,共轴馔于殡宫。”而言阶,明在堂下也。云“《檀弓》曰殷朝而殡于祖”者,殷人将殡之时,先朝庙讫,乃殡,至葬时不复朝也。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殡于路寝,至葬时乃朝,朝讫,而遂葬。引之者,证经将葬朝祖之事。云“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曲礼》云“出必告,反必面”是也。案《聘礼》大夫将出聘,告于祢乃行,介无告祢之事,故不得象之。云“轴,共轴也”者,下记云“夷床共轴”是也。云“轴,状如转辚”者,此以汉法况之,汉时名转轴为转辚,辚,轮也,故《士丧礼》云“升棺用轴”,注云:“轴,共轴也。共状如床,轴其轮,免而行。”是以轮为辚也。云“刻两头为轵”者,以轴头为轵,刻轴使两头细,穿入共之两髀,前後二者皆然。云“共状如长床,穿呈,前後著金而关轴焉”者,此共既云长如床,则有先後两畔之木,状如床髀,厚大为之,两畔为孔,著金钏於中,前後两畔皆然,然後关轴於其中。言呈者,以其厚大可以容轴,故名此木为呈也。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者,大夫殡葬,虽不用盾,士朝庙用共轴,则大夫朝庙当用盾。诸侯天子殡葬、朝庙皆用盾。但天子画辕为龙,谓之龙盾。《檀弓》诸侯云“盾”,天子云“涂龙盾”是也。此盾皆有四周为盾,故名为盾也。
重先,奠从,烛从,柩从,烛从,主人从。(行之序也。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後,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後。)
[疏]“重先”至“人从”。
○注“行之”至“在後”。
○释曰:此论发殡宫乡祖庙之次序。柩之前後皆有烛者,以其柩车为隔,恐ウ,故各有烛以道。若至庙,烛在前者升正柩,在後者在阶下,升柩,故下记云“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是也。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後”者,经直云“主人从”者,以主人为首者而言,故郑总举男子妇人并五服而言,知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者,以《内则》云:“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郑云:“地道尊右。”彼谓吉时,此虽凶礼,亦依之也。云“亲疏为先後,各从其昭穆”者,假令昭亲,则在先,昭疏,则在後。就同昭穆之中,又以年之大小为先後,男从主人後,女从主妇後。云“男宾在前,女宾在後”者,谓无服者亦各从五服男子、妇人之後为序也。
升自西阶。(柩也。犹用子道,不由阼也。)
[疏]“升自西阶”。
○注“柩也”至“阼也”。
○释曰:云“犹用子道,不由阼也”者,案《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今以柩朝祖,故用子道,不由阼也。
奠俟于下,东面北上。(俟正柩也。)
[疏]“奠俟”至“北上”。
○注“俟正柩也”。
○释曰:既升阶,当正之於夷床之上,北首,既正乃设奠,故云“俟正柩”也。
主人从升。妇人升,东面。众人东即位。(东方之位。)
[疏]“主人”至“即位”。
○注“东方之位”。
○释曰:主人、主妇从柩而升。言“妇人升东面”,不言“主人西面”,举主妇东面,主人西面可知,故下文云“主人西面”也。云“众人东即位”者,唯主人、主妇一自众主人以下,从柩至西阶下,遂乡东阶下即西面位。
正柩于两楹,用夷床。(两楹,象乡户牖也。是时柩北首。)
[疏]“正柩”至“夷床”。
○注“两楹”至“北首”。
○释曰:云“两楹,象乡户牖也”者,以其户牖之,宾客之位,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处,父母神之所在,故於两楹之北面乡之。若言乡户牖,则在两楹而近西矣。故下记云“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馔夷床,俟正柩而言,西阶东,则正柩于楹近西可知矣。云“是时柩北首”者,既言朝祖,不可以足乡之,又自上以来设奠,皆升自阼阶,今此下文设奠升降,皆自西阶下,郑注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以此而言,此时柩北首明矣。
主人柩东,西面。置重如初。(如殡宫时也。)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殡宫时也”。
○释曰:主人、主妇从柩升,即当西面,东面乡柩。主妇上文即言东面,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以其主妇东面位不改,故从柩升,因言东面。男子在柩东西面,既改西面位,故待正柩讫,乃言西面也。其重依上文序,从之时重先,不先置者,以其上待正柩讫乃置之。云“如初”者,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故郑云“如殡宫时也”。
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巾之。升降自西阶。(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从奠设如初,东面也。不统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巾之者,为御当风尘。)
[疏]“席升”至“西阶”。
○注“席设”至“风尘”。
○释曰:此论设宿奠於柩西。云“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者,知当西阶,以其柩当户牖之南,席北铺之,自然当西阶之上。云“从奠设如初,东面也”者,如初,谓如殡宫朝夕设奠于室中者,从柩而来,此还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据神东面设之於席前也。云“不统於柩,神不西面也”者,谓不近柩设奠,若近柩,则统於柩,为神不西面,故不近东统於柩。知神不西面者,《特牲》、《少牢》皆设席于奥东面,则天子诸侯亦不西面可知。云“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者,此亦据神位在奥不在东而言也。若然,小敛奠设于尸东者,以其始死,未忍异於生。大敛以後,奠皆设于室中,亦不统於柩。此奠不设于室者,室中神所在,非奠死者之处故也。云“巾之者,为御当风尘”者,案《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据小敛、大敛之等也,有牲肉,故不露,故巾之。以此宿奠脯醢醴酒,无祭肉巾之者,以朝夕奠在室,不巾,此虽无祭肉,为在堂风尘,故巾之,异於朝夕在室者也。
主人踊无,降,拜宾,即位,踊,袭。主妇及亲者由足,西面。(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亲者西面,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
[疏]“主人”至“西面”。
○注“设奠”至“房中”。
○释曰:云“降拜宾,即位踊袭”者,实谓在殡宫看主人开殡朝祖之宾,袭者从殡宫中拜宾,入即位袒,至此乃袭。袭者先即位踊,踊讫乃袭于序东。云“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者,知妇人户西南面者,案下记云将载柩,“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则知此设之时,妇人辟之,亦户西南面。待设奠讫,乃由柩足向柩东西面,不即乡柩东西面者,以主人在柩东,待设奠讫,主人降拜宾,妇人乃得东也。若然,云“亲者西面”,则大功以上相随同西面也。又云“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者,以其言亲者西面,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为堂上迫狭,自然在房中西面矣。
荐车,直东荣,北。(荐,进也。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今时谓之魂车。,辕也。车当东荣,东陈西上於中庭。)
[疏]“荐车”至“北”。
○注“荐进”至“中庭”。
○释曰:自此尽“还出”,论荐车马设迁祖奠之事。荐车者,以明旦将行,故豫陈车。云“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者,案《曲礼》云:“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於马前,已驾,仆展令。”是生时将行陈驾,今死者将葬,亦陈车象之也。云“今时谓之魂车”者,郑举汉法况之,以其神灵在焉,故谓之魂车也。云“,辕也”者,《周礼考工记》有人为,亦谓之辕,故云辕也。云“车当东荣,东陈西上於中庭”者,此车既非载柩之车,即下记云荐乘车、道车、槁车,以次言之,则先陈乘车,次陈道车,次陈槁车。知东陈西上者,下云“陈明器于乘车之西”,明器继乘车而西,明乘车在上,已东有道车、槁车,故知三者西上也。乘车既当东荣,则三者不当中庭,而云中庭者,据南北之中庭,不据东西为中庭也。何者?以下经云荐马入门,三分庭一在南,马右还,出荐马者,当车南在庭,近南,明车近北当中庭矣。
质明,灭烛。(质,正也。)
[疏]“质明灭烛”。
○释曰:自启殡至此时在殡宫、在道及祖庙皆有二烛为明,以尚早故也。今至正明,故灭烛也。
彻者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彻者,辟新奠,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
[疏]“彻者”至“西阶”。
○注“彻者”至“为亵”。
○释曰:云“新奠”者,谓迁祖之奠将设新,故彻去从奠,以辟新奠也。云“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者,为彻从奠,不设于序西南,为再设亵黩,故不设也。其再设者,未启殡前夕时一设,至此朝庙又设,是再设也。
乃奠如初,升降自西阶。(为迁祖奠也。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
[疏]“乃奠”至“西阶”。
○注“为迁”至“其足”。
○释曰:云“为迁祖奠也”者,谓迁柩朝祖之奠也。云“如初”者,亦於柩西当阶之上,东面席前为之则同,其馔则异,以其上三鼎及东方之馔,皆大敛之奠是也。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者,以前大敛、小敛及朝夕奠,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今此迁祖奠,升不由阼阶,故云辟足。辟足者,以其来往不可由首,又饮食之事不可亵之由足,故升自西阶也。若然,彻时所以由足者,奠毕去之,由足无嫌也。
主人要节而踊。(节,升降。)
[疏]“主人要节而踊”。
○注“节升降”。
○释曰:云“节,升降”者,奠升时主人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主人踊,此不言妇人,文不具也。
荐马,缨三就,入门,北面,交辔,圉人夹牵之。(驾车之马,每车二匹。缨,今马鞅也。就,成也。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此三色者,盖绦丝也。其著之如然。天子之臣,如其命数,王之革路绦缨。圉人,养马者。在左右曰夹。既奠乃荐马者,为其践污庙中也。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
[疏]“荐马”至“牵之”。
○注“驾车”至“在南”。
○释曰:荐马并荐缨者,缨为马设,故与马同时荐之。案下记云“荐乘车”,又云“缨辔贝勒,县于衡”,又云“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注云:“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若然,荐车之时,缨县于衡,此荐马得有缨者,以荐车时县于衡,至此荐马时又取而用之,故两见之也。云“驾车之马”者,即上文荐车之马也。云“每车二匹”者,下经云“公赠两马”,注云:“两马,士制也。”故知此车有三乘,马则六匹矣。云“缨,今马鞅也”者,古者谓之缨,汉时谓之鞅,故举汉法为况也。云“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者,以此下士荐马缨三就,则不依命数,则大夫亦同三色,知者,案《巾车》上公缨九就,侯伯缨七就,子男缨五就,诸侯之臣不得与子男同五就,故知与士同三就。此三色,则如《聘礼》记三色,朱、白、苍也。云“此三色者盖绦丝也”者,谓以丝为绦,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云“其著之如然”者,郑注《巾车》云:“玉路之樊及缨皆以五采饰之,十二就。”其下金路九就,象路七就,注皆云“五色饰之”。此则三采丝为绦饰之,但著之则同,故云其著之如然也。云“天子之臣如其命数”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命数虽卑於诸侯,以王人虽微,犹序诸侯之上,故得与同依命数。就依命数,其色则无过五采,以其金路以下与诸侯,其饰与王同。诸侯之臣既同三色,明天子大夫以上,亦五采,与诸侯同。但天子之士,三命以下不得依命,少於诸侯之臣当同色,与诸侯之臣同矣。若然,公之孤四命,以降於天子,大夫宜与三卿同三色也。云“王之革路绦缨”者,至革路、木路不用而用绦丝为缨,与此缨三色者同,故引为证也。云“圉人,养马者”,案《周礼校人职》云:“乘马一师四圉。”是圉人以养马,以其养马,故使之荐也。云“在左右曰夹”者,以车三乘马则六匹,每马二人交辔牵之,故云在左右曰夹。云“既奠乃荐者,为其践污庙中”者,车马相将之物,前荐车在奠上,今此荐马在奠後者,欲其既荐即出,恐践污庙中,故後荐之也。云“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者,大敛陈事在庭,分为三分,一分在北,则继堂而言;一分在南,则继门而言。此既继门,故云三分庭一在南。又不言门左门右,则当门之北矣。
御者执策立于马後。哭,成踊,右还,出。(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
[疏]“御者”至“还出”。
○注“主人”至“荐马”。
○释曰:云“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者,以其车得马而成,故前荐车时,主人不哭踊,至荐马乃哭,是由车成於荐马故也。主人哭踊讫,马则右还,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宾出,主人送于门外。
有司请祖期。(亦因在外位请之,当以告宾,每事毕辄出。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
[疏]“宾出”至“祖期”。
○注“亦因”至“始也”。
○释曰:自此尽“属引”,论祖时饰柩车之事。此宾即上来吊主人启殡者,朝庙事毕而出,主人送之。云“亦因在外位请之”者,上既夕哭讫,因外位请启期,故云“亦”也。此经不言告宾,知告宾者,若不告宾,时至则设,何须请期?故知拟告宾,故云“当以告宾”也。云“每事毕辄出”者,有司请期之礼,每事皆待事毕,因主人出在外位,乃请之。言每事者,篇首云“请期”,此云“请祖期”,下文“请葬期”,皆因出在外请之,故云每事也。云“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者,案《诗》有“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又云“出宿于,饮饯于祢”,皆是将行饮酒曰祖。此死者将行亦曰祖,为始行,故曰祖也。
曰:“日侧。”(侧,失也,谓将过中之时。)
[疏]“曰日侧”。
○注“侧失”至“之时”。
○释曰:此主人辞。以上文有司请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侧”者,昃是傍侧,亦为特义转为昃者,取差跌之义,故从昃也。云“过中之时”者,则《尚书无逸》云文王“至于日中昃”,昃即侧也。
主人入,袒。乃载,踊无。卒束,袭。(袒,为载变也。乃举柩下而载之。束,束棺於柩车。宾出,遂匠纳车于阶,谓此车。)
[疏]“主人”至“束袭”。
○注“袒为”至“此车”。
○释曰:云“袒为载变也”者,将载,主人先袒,乃载,故云为载变也。云“乃举柩下而载之”者,犹却也。乡柩在堂北首,今下以足乡前,下堂载於车,故谓之为却也。云“束,束棺於柩车”者,案《礼记丧大记》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檀弓》曰:“棺束缩二横三。”彼是棺束,此经先云载下,乃云卒束,则束非棺束,是载柩讫乃以物束棺,使与柩车相持不动也。云“宾出,遂匠纳车于阶,谓此车”者,案下记云:“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此经不辨纳车时节,故郑明之。
降奠,当前束。(下迁祖之奠也。当前束,犹当尸禺也。亦在柩车西,束有前後也。)
[疏]“降奠当前束”。
○注“下迁”至“後也”。
商祝饰柩,一池,纽前後缁,齐三采,无贝。(饰柩,为设墙柳也。巾奠乃墙,谓此也。墙有布帷,柳有布荒。池者,象宫室之承ニ,以竹为之,状如小车グ,衣以青布。一池县於柳前。士不揄绞。纽,所以联帷荒,前赤後黑,因以为饰。左右面各有前後,齐居柳之中央,若今小车盖上蕤矣。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苍。著以絮,元士以上有贝。)
[疏]“商祝”至“无贝”。
○注“饰柩”至“有贝”。
○释曰:此并饰车之事。其柩车即《周礼》蜃车也。四轮迫地,其亦一,状如长床,两畔竖令子,以帷绕之,上以荒一池县於前面荒之爪端,荒上於中央加齐。云“饰柩,为设墙柳也”者,即加帷荒是也。云“巾奠乃墙”,下记文,郑引之者,以此经直云饰柩,不言设墙时节,故记人辨之,以巾覆奠乃墙,谓此饰柩者也。云“墙有布帷,柳有布荒”者,案《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郑注云:“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此注墙、柳别。案《丧大记》注又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则帷荒总名为柳者。案《缝人》云“衣た柳之材”,郑注:“必先缠衣其木,乃以张饰也。柳之言聚,诸饰之所聚。”若然,对则帷为墙,象宫室有墙壁,荒为柳,以其荒有黼黻,及齐三采诸色所聚,故得柳名。总而言之,皆得为墙巾,奠乃墙,及《檀弓》云:“周人墙置た。”皆墙中兼有柳,《缝人》“衣た柳之材”,柳中兼墙矣。郑注《丧大记》云:“荒,蒙也。”取蒙覆之义。云“池者,象宫室之承ニ,以竹为之”者,生人宫室,以木为承ニ,仰之以承ニ水。死者无水可承,故用竹而覆之,直取象平生有而已。云“状如小车グ衣以青布”者,此郑依汉礼而言。云“一池县於柳前”者,案《丧大记》君三池,大夫二池,士一池。君三池,三面而有;大夫二池,县於两相;士一池,县於柳前面而已。云“士不プ绞”者,案《杂记》云:“大夫不プ绞,属於池下。”プ者,依《尔雅释鸟》云:“江、淮而南,青质,五采皆备成章曰鹞。”绞者,仓黄之色。则人君於仓黄色缯上,又画鹞雉之形,县於池下。大夫则阙之,故云大夫则不プ绞,属於池下。池下プ绞一名振容,故《丧大记》云“大夫不振容”。振容者,车行振动,以为容仪。但大夫不振容,池下仍有铜鱼县之,士不但不プ绞,又无铜鱼,故《丧大记》大夫有鱼跃拂池,士则无。郑注云:“士则去鱼。”云“左右面各有前後”者,柩车左右以有帷,分两相各为前後,故云“前後缁”。云“齐居柳之中央”者,虽无正文,以其言齐,若人之齐,亦居身之中央也。云“若今小车盖上蕤矣”者,汉时小车盖上有蕤,在盖之中央,故举以为说。云“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仓”者,案《聘礼》记云三采:朱、白、仓。彼据缫藉用三采,先朱,次白,下仓。此为齐用三采,亦当然,故取以为义也。云“著以絮”者,既云齐当人所睹见,故知以絮著之使高。知“元士以上有贝”者,案《丧大记》云君齐五采五贝,大夫齐三采三贝,士齐三采一贝。郑注云:“齐象车盖,蕤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瓜分,然缀贝落其上及旁。”见彼士为天子元士,元士已上皆有贝也。此诸侯之士,故云无贝也。
设披。(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人居旁牵之,以备倾亏。《丧大记》曰:“士戴前後缁,二披,用。”今文披皆为藩。)
[疏]“设披”。
○注“披辂”至“为藩”。
○释曰:云“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者,案《丧大记》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後披也。”此注云披柳棺上贯结於戴,以此而言,则戴两头皆结于柳材,又以披在棺上辂过,然後贯穿戴之,连系棺束者,乃结于戴,馀披出之於外,使人持之。一畔有二,为前後披,故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後左右各二人”是也。人君则三披,各三人,持之备倾亏也。引《丧大记》者,证披连戴而施之也。云“二披用”者,与戴所用异。大夫与人君则戴与披用物同,故《丧大记》云“君戴六,披六”,“大夫戴前後玄,披亦如之”,是其用物同也。云“今文披皆为藩”者,言皆者,此文披及下文商祝御柩执披,并下记“执披者”三字皆为藩,今不从之也。
属引。(属犹著也。引,所以引柩车,在轴盾曰绋。古者人引柩。《春秋传》曰:坐引而哭之三。)
[疏]“属引”。
○注“属犹”至“之三”。
○释曰:“引”谓绋绳属著於柩车。云“在轴盾曰绋”者,士朝庙时用轴,大夫已上用盾,故并言之。言绋见绳体,言引见用力。故郑注《周礼》亦云:“在车曰绋,行道曰引。”云“古者人引柩”者,《杂记》乘人专道而行,又云诸侯五百,大夫三百,皆是引人也。言古者人引,对汉以来不使人引也。引《春秋》者,案定公九年《左氏传》云:齐侯伐晋夷仪,敝无存,死之,齐侯与之犀轩,而先归之,坐引者,以师哭之,亲推之三。注云:“坐而饮食之。”此郑略引之,云“坐引”者,亦谓饮食之。而哭之,亦以师哭之三者,亦谓公亲推之三也。引之者,证古者人引也。
陈明器於乘车之西。(明器,藏器也。《檀弓》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者,异於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锺磬而无笋ね”。陈器於乘车之西,则重北也。)
[疏]“陈明”至“之西”。
○注“明器”至“北也”。
○释曰:云“明器,藏器也”者,自筲以下,皆是藏器。故下云“器西南上纟青”,又云“茵”,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则自包筲以下,总曰藏器,以其俱入广也。引《檀弓》者,案彼注:“成犹善也。竹不可善用,谓笾无,味当作氵未,氵未,也。”又云“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注云:“无宫商之调。”又云“有锺磬而无иね”,注云:“不县之也。横曰и,植曰ね。”云“陈器乘车之西,则重北”者,无正文,上荐车云“直东荣”,继庙屋而言,上注云“中庭”,不得云近北,明车近不在重。今东陈於乘车之西,明重北可知。
折,横覆之。(折犹庋也。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窆事毕,加之广上,以承抗席。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於其北,便也。覆之,见善面也。)
[疏]“折横覆之”。
○注“折犹”至“面也”。
○释曰:云“折,横覆之”者,郑云“盖如床”,则加於广上时,南北长,东西短。今经云“横”,明知其长者东西陈之。言“覆”者,谓善面则折,加於广时,拟乡上看之为面,故善者乡下。今陈之取乡下看之,故反覆善面乡上也。云“折犹庋也”者,以其窆毕加之於广上,所以承抗席。若庋藏物然,故云折犹庋也。云“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者,此无正文,以经云横覆之,明有纵对之,既为纵横,即知有长短广狭,以承抗席,故为如床解之。又知缩者三横者五,亦约茵与抗木,但於广口承抗席,宜大於茵与抗木,故知缩三横五也。知无箦者,以其缩三横五以当箦处,故无箦也。知“窆事毕,加之广上,以承抗席”者,下葬时窆事毕,云“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是折窆事毕,加之广上承抗席者也。云“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于其北,便也”者,郑解折不缩者,南北顺陈,而横陈之意,为折横陈则东西广,是以苞筲陈之於北便也。
抗木,横三缩二。(抗,御也。所以御止土者。其横与缩,各足掩广。)
[疏]“抗木横三缩二”。
○注“抗御”至“掩广”。
○释曰:云“所以御止土”者,以其在抗席之上,故知以御土也。“其横与缩各足掩”者,以其广口大小虽无文,但明器之等,皆由羡道入,诸侯已上又有盾车,亦由羡道入,广口唯以下棺,则广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广口也。
加抗席,三。(席,所以御尘。)
[疏]“加抗席三”。
○注“席所以御尘”。
○释曰:既陈抗木於折北,又加此抗席三领於抗木之上,知抗木不在折上者,以抗木直言横三缩二,不言加,明别陈於折北抗木之下。而此云加,加於抗木之上不知,抗席之下,而云加茵,明又加於抗席之上。此三者,以後陈者先用,故先陈抗木於下,次陈抗席,而後陈茵,先用取後陈於上者,便故也。是以下文及葬时,茵先入广,窆事讫,加折广上,则先用抗席,後用抗木,是其次也。若然,折於抗席前用而不加於抗席之上者,以长大,故别陈於南,用之仍在茵後。其茵用之在明器前,入而陈之於明器上者,以其同葬具,故与抗木同陈於上也。但抗席、茵相重陈者,以其入广时相当,又皆是纵横重累之物,故重加陈之也。云“席所以御尘”者,上云抗木所以御土,此抗席云御尘者,以此二者但广口以承土承尘,但抗木在上,故云御尘,抗席在下,隔抗木,虑有尘乡下,故云御尘,是以释之有异也。
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茵,所以藉棺者。翦,浅也。幅,缘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浅。)
[疏]“加茵”至“横三”。
○注“茵所”至“作浅”。
○释曰:云“加茵”者,谓以茵加於抗席之上,此说陈器之时。云“用疏布”者,谓用大功疏粗之布。云“缁翦”者,缁则七入黑汁为缁,翦,浅也,谓染为浅缁之色,言有幅者。案下记云:“茵著用荼,实绥泽焉。”此郑注云“有幅,缘之”者,则用一幅布为之,缝合两边幅为{代巾},不去边幅,用之以盛著也,故云有幅也。云“茵所以藉棺”者,下葬时茵先属引,乃窆,则茵与棺为藉,故先入在棺之下也。郑云“幅,缘之”者,盖缝合既讫,乃更以物缘此两边幅缝合之处,使之牢固不坼坏,因为饰也。云“亦者,亦抗木也”者,抗木云缩二横三,此亦缩二横三,故知亦者,亦抗木也。云“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者,上抗木先云横三,後云缩二,此茵先云缩二,後云横三,并据此陈列之时,郑据入广而言,故云其用之也,木三在上茵二在下,各举一边而言,其实皆有二三。云“象天三合地二”者,浑天言之,则地之上下、内外、周匝皆有天。若然,云木二则在下,及其用之,则茵三在下,茵二在上,以此而言,木与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云“人藏其中焉”者,亦谓浑天而言,上下俱有天地,人尸柩藏其中,故《说卦》云“参天两地”,又云“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为三材也。
器,西南上,纟青。(器,目言之也。陈明器,以西行南端为上。纟青,屈也,不容,则屈而反之。)
[疏]“器西南上纟青”。
○注“器目”至“反之”。
○释曰:云“器,目言之也”者,器与下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
[疏]“茵”。
○注“茵在”至“北也”。
○释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故言之,故郑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
[疏]“苞二”。
○注“所以”至“之肉”。
○释曰:下文既设遣奠,而云“苞牲取下体”,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麦。(筲,畚种类也。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
[疏]“筲三黍稷麦”。
○注“筲畚”至“觳也”。
○释曰:案下记云“菅筲三”,则筲以菅草为之。筲三各盛一种,黍、稷、麦也。云“筲,畚种类也”者,旧说云畚器所以盛种,此筲与畚盛种同类,故举以为况也。云“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记》“<方瓦>人为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升二升。此筲与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约同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瓮三,醯、醢、屑,幂用疏布。(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屑,姜桂之屑也。《内则》曰:“屑桂与姜。”幂,覆也。今文幂皆作密。)
[疏]“瓮三”至“疏布”。
○注“瓮瓦”至“作密”。
○释曰:云“瓮,瓦器”者,以瓮与С等字从缶瓦,故知是瓦器。云“其容亦盖一觳”者,《聘礼》记“致饔饩”云瓮斗二升,则此瓮约同之,故云“盖”以疑之也。知屑是姜桂者,以其与《内则》“屑桂与姜”同云屑,故引《内则》为证也。
С二,醴、酒,幂用功布。(С亦瓦器也。古文С皆作庑。)
[疏]“С二”至“功布”。
○注“С亦”至“作庑”。
○释曰:谓二者,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言亦瓦器,亦上瓮三也。
皆木桁,久之。(桁,所以苞屑瓮С也。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每器异桁。)
[疏]“皆木桁久之”。
○注“桁所”至“异桁”。
○释曰:云“皆木桁,久之”者,则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瓮С独云幂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无幂。瓮С湿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幂覆之。云“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设重鬲,亦与之同,故读从灸也。云“每器异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别桁也。
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于、、。实于中,南流。(此皆常用之器也。于,盛汤浆。,盥器也。流,口也。今文于为牟。)
[疏]“用器”至“南流”。
○注“此皆”至“为牟”。
○释曰:谓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农器;敦于,食器;,洗浴之器,皆象生时而藏之也。
无祭器,(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疏]“无祭器”。
○注“士礼”至“器也”。
○释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云:“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注云:“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以此而言,则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礼略,无祭器,空有明器而实之。大夫以上,尊者备,故两有。若两有,则实祭器,不实明器。宋襄公既两有,而并实之,故曾子非之。
有燕乐器可也。(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
[疏]“有燕乐器可也”。
○注“与宾”至“器也”。
○释曰:言“可”者,许其得用,故云“可也”。云“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者,则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县,县磬也。
役器,甲、胄、干、笮。(此皆师役之器。甲,铠。胄,兜鍪。干,。笮,矢ゅ。)
[疏]“役器甲胄干笮”。
○注“此皆”至“矢ゅ”。
○释曰:此役器中有干笮,无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陈之也。云“甲,铠。胄,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胄,後代用金,故名铠,兜鍪随世为名故也。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为之,故下记云:“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设之宜新,沾示不用。”弓矢云沽,馀虽不言,皆沽可知也。但此笮是送死之具,下记云“荐乘车,鹿浅,干、笮、革世”者,是魂车所载,象生者,与此别也。
燕器,杖、笠、た。(燕居安体之器也。笠,竹{ㄜ}盖也。た,扇。)
[疏]“燕器杖笠た”。
○注“燕居”至“た扇”。
○释曰:云“燕居安体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御署;た者,所以招凉,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体之器也。云“笠,竹{ㄜ}盖也”者,{ㄜ},竹青之皮,以竹青皮为之。
彻奠,巾席俟于西方,主人要节而踊。(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要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不设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宿奠必设者,为神冯依之久也。)
[疏]“彻奠”至“而踊”。
○注“巾席”至“久也”。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还车为祖奠之事。此彻迁祖奠者,为将还迁车,更设祖奠。云“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者,以下经云“祖还车”,还车讫,布席设祖奠,则布此巾席也,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云“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者,案上篇彻小敛、大敛奠时,皆升自阼阶,丈夫踊,降自西阶,妇人踊。今奠在庭,无升降之事,直有来往,经云“要节而踊”,明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但此经直云主人要节,知有妇人亦踊者,以下经彻祖奠时云:“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注云:“犹阼阶升时也。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是男子、妇人并有踊文。则知此要节踊内,亦兼妇人也。云“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者,凡奠於堂室者,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奠於庭者,亦由重北,东方来陈,由重北而西,彻讫,由重南而东,象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也。但设奠於柩车西而东面,则彻者由奠东而西面彻之也。云“不设于序西南者,非宿奠也”者,以其大敛、小敛奠,及夕奠,乃皆经宿,故皆设之于序西南,为神冯依。此迁祖奠,旦始设之,今日侧彻之,未经宿既彻,故不设于序西南也。
袒。(为将袒变。)
[疏]“袒”。
○注“为将袒变”。
○释曰:下经“商祝御柩乃祖”,是将祖,故此主人袒,袒即变也。
商祝御柩,(亦执功布居前,为还柩车为节。)
[疏]“商祝御柩”。
○注“亦执”至“为节”。
○释曰:云“商祝御柩”者,谓居柩车之前,却行诏倾亏,使执披人知其节度。云“亦执功布”者,下经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故此亦如之,故执布。
乃祖。(还柩乡外,为行始。)
[疏]“乃祖”。
○注“还柩”至“行始”。
○释曰:商祝既执功布,为御乃还,柩车使辕乡外也。祖者,始也。为行始去载处而已也。
踊,袭,少南,当前束。(主人也。柩还则当前束南。)
[疏]“踊袭”至“前束”。
○注“主人”至“东南”。
○释曰:前袒为祖变,今既祖讫,故踊而袭。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则此袭亦主人也。经云“少南”,郑云“则当前东南”者,以其车未还之时,当前束近北,今还车,亦当前束少南。
妇人降,即位于阶。(为柩将去有时也。位东上。)
[疏]“妇人”至“阶”。
○注“为柩”至“东上”。
○释曰:“妇人降”者,以柩还乡外阶空,故妇人从堂上降在阶。云“为柩将去有时”者,去有时,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时也,今此为行始也。云“位东上”者,以堂上时,妇人在阼阶西面,统於堂下男子,今柩车南迁,男子亦在车东,故妇人降亦东上,统于男子也。妇人不乡车西者,以车西有祖奠,故辟之,在车後。
祖,还车不还器。(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器之陈,自已南上。)
[疏]“祖还车不还器”。
○注“祖有”至“南上”。
○释曰:祖还车者,为载时乡北,今为行始,故须还乡南,故郑云“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不还器”者,郑云“器之陈,自已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铭,置于茵。(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
[疏]“祝取铭置于茵”。
○注“重不”至“茵上”。
○释曰:初死,为铭置于重,启殡,祝取铭置于重,祖庙又置于重,今将行置于茵者,重不藏,拟埋于庙门左茵,是入广之物,铭亦入广之物,故置于茵也。是以郑云“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也。士无旌,唯有乘车所建摄盛之旃,并此铭旌而已。大夫以上有旌,通此二旌,则皆备三旌也。
二人还重,左还。(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
[疏]“二人还重左还”。
○注“重与”至“便也”。
○释曰:云“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者,以车马至中庭之东,以右还,乡门为便。重在门内,面乡北,人在其南,以左还,乡门为便。是以二者虽相反,各由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节而踊。(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是之谓祖奠。)
[疏]“布席”至“而踊”。
○注“车已”至“祖奠”。
○释曰:云“主人要节而踊”者,祖奠既与迁祖奠同车西,又皆从车而来,则此要节而踊,一与迁祖奠同。云“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者,奠本为柩设,其柩未安,不得设奠。今车已还,名之为祖尸柩已定。可以为奠也。云“是之谓祖奠”者,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是谓彼祖奠。
荐马如初。(柩动车还,宜新之也。)
[疏]“荐马如初”。
○注“柩动”至“之也”。
○释曰:上已荐马,今又荐马者,以柩车动而乡南,为行始宜新之,故“荐马如初”也。
宾出,主人送。有司请葬期。(亦因在外位时。)
[疏]“宾出”至“葬期”。
○注“亦因在外位时”。
○释曰:云“亦因在外位时”者,亦上启期,祖期事毕,在外位,故此亦因事毕,出在外位时,请葬期也。
入,复位。(主人也,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恒在内位。)
[疏]“入复位”。
○注“主人”至“内位”。
○释曰:云“主人”者,以其送宾据主人,今送宾讫,入复位,明主人也。云“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者,自死至於殡在内位,在殡宫中;自启至於葬在内位,据在祖庙中,处虽不同,在内不异,故总言之。云在内位者,始死未小敛已前,位在尸东,小敛後,位在阼阶下,若自启之後,在庙位,亦在阼阶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