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致敌来战,则彼势常虚;不能赴战,则我势常实。多方以致敌之来,我据便地而待之,无有不胜。法曰:“致人而不致于人。”①
后汉建武五年,光武诏耿弇,悉收集降附,结部曲②,置将吏,弇帅骑都尉刘歆、泰山太守陈俊将兵而东。张步闻之,使其将费邑军历下,又令兵屯祝阿,别于泰山、钟城列营数十以待之。弇渡河先击祝阿,拔之,故开围一角,令其众得奔归钟城。[钟城]人闻祝阿已溃,大恐,遂空壁亡去。费邑分兵遣其弟费敢守巨里,弇进兵先胁巨里,严令军中趣修攻具,[宣敕诸部]:后三日[当]悉力攻巨里城。阴缓生口,[令得]亡归③,以弇期告邑。邑至日果自将精兵[三万余人]来救[之]。弇[喜]谓诸将曰:“吾所以修攻具者,欲诱致之耳。野兵不击,何以城为?”则分兵守巨里,自帅精锐上冈阪④,乘高合战,大破之,斩邑。既而取首级以示巨里,城中惧,费敢[悉众]亡归张步。弇悉收其积聚,纵兵攻诸未下者,平四十余营,遂定济南。
「注释」
①致人而不致于人:语出《孙子兵法。虚实篇》。意思是,作战中要能调动敌人而不被敌人所调动。致,招致。引申为调动。
②部曲:古代军队编制。
③阴缓生口,令得亡归:暗中放出一些俘虏,故意让他们逃走。
④冈阪:冈,山脊。阪,山坡。这里可作“山顶”或“制高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