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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卷之三

东坡易传 苏轼 15073 2022-12-06 18:34

  

  噬 嗑 卦 (第二十一)

  离上

  震下

  “噬嗑”:亨,利用狱。

  道之衰也,而物至于相“噬”以求合教化,则已晚矣,故“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所以为“噬嗑”者,四也;否则为“颐”矣。

  “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

  “噬嗑”之时,噬非其类而居其间者也。阳欲噬阴,以合乎阳;阴欲噬阳,以合乎阴。故曰“刚柔分,动而明”也。

  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谓五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勅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居“噬嗑”之时,六爻未有不以噬为事者也。自二与五,反复相噬,犹能戒以相存也。惟初与上,内噬三阴而莫或噬之,贪得而不戒,故始于小过,终于大咎。圣人于此两者寄小人之始终;于彼四者明相噬之得丧。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以阴居阴,至柔而不拒者也①。故初九噬之若噬肤然,至于“灭鼻”而不知止也。夫灭鼻而不知止者,非初之利也。非初之利,则二无咎矣。

  【校注】

   ①不拒:《苏氏易传》作“不刚”,误。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腊肉”、“干胏”、“干肉”,皆难噬者也。凡《易》以阴居阳,则不纯乎柔,中有刚矣。故六三、六五,皆有难噬之象。夫势之必不能拒也,则君子以不拒为大,六二是也;六三之于九四,力不能敌,而怀毒以待之,则已陋矣,故曰“小吝”。出于见噬,而不能堪也,故非其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若以阴居阴,则无复有毒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

  取其坚而可畏。

   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

  取其居中而贵。

  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九四居二阴之间,六五居二阳之间,皆处争地而致交噬者也。夫不能以德相怀,而以相噬为志者,惟常有敌以致其噬,则可以少安;苟敌亡矣,噬将无所施,不几于自噬乎?由此观之,无德而相噬者,以有敌为福矣。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六五“噬干肉,得黄金”,九四之难噬,是六三、六五之得也;六五之难噬,是九四、上九之得也。“得”之为言,犹曰“赖此以存”云尔。“利艰贞吉”、“贞厉”、“无咎”,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惟有德者为能居安而享福,夫岂赖有敌而后存邪?故曰“未光也”。“得当”者,当于二阳之间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灭趾”者,止其行而已;不行犹可以无咎,“灭耳”则废其聪矣。无及也,故“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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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贲 卦 (第二十二)

  艮上

  离下

  “贲”:亨,小利有攸往。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

  刚不得柔以济之,则不能“亨”;柔不附刚,则不能有所往,故柔之“文刚”,刚者所以“亨”也;刚之“文柔”,柔者所以利往也。“乾”之为“离”,“坤”之为“艮”,阴阳之势、数也。“文明以止”,“离”、“艮”之德也。势、数推之天,其德以为人。《易》有刚、柔、往、来,上下相易之说,而其最著者,“贲”之《彖》也。故学者沿是争推其所从变,曰“泰”变为“贲”,此大惑也。一卦之变为六十三,岂独为“贲”也哉!学者徒知“泰”之为“贲”,又乌知“贲”之不为“泰”乎?凡《易》之所谓刚柔相易者,皆本诸“乾”、“坤”也。“乾”施一阳于“坤”,以化其一阴而生“三子”,皆一阳而二阴;凡“三子”之卦有言“刚来”者,明此本“坤”也,而“乾”来化之。“坤”施一阴于“乾”,以化其一阳而生“三女”,皆一阴而二阳;凡“三女”之卦,有言“柔来”者,明此本“乾”也,而“坤”来化之。故凡言此者,皆“三子”、“三女”相值之卦也,非是卦也,则无是言也。 凡六: “蛊”之《彖》曰: “刚上而柔下。” “贲”之《彖》曰:“柔来而文刚,分刚上而文柔。” “咸”之《彖》曰:“柔上而刚下。” “恒”之《彖》曰:“刚上而柔下。” “损”之《彖》曰:“损下益上。” “益”之《彖》曰:“损上益下。”此六者适,适遇而取之也。凡“三子”、“三女”相值之卦十有八,而此独取其六,何也?曰:圣人之所取以为卦,亦多术矣,或取其象,或取其爻,或取其变,或取其刚柔之相易。取其象,“天水违行,讼”之类是也;取其爻,“六三:履虎尾”之类是也。取其变,“颐中有物,曰噬嗑”之类是也,取其刚柔之相易,“贲”之类是也。夫刚柔之相易,其所取以为卦之一端也,遇其取者则言,不取者则不言也,又何以尽怪之欤?

  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明庶政”,明也;“无敢折狱”,止也。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

  《象》曰:“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文刚”者,六二也。初九、九三,见文者也。自六二言之,则初九其趾、九三其须也。初九之应在四,六二之文,初九之所不受也。车者,所以养趾,为行文也。初九为趾,则六二之所以文初九者为车矣。初九自洁以答六四之好,故义不乘其车,而徒行也。

  六二:贲其须。

  《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六二施阴于二阳之间,初九有应而不受,九三无应而内之。无应而内之者,正也;是以仰贲其须,须者,附上而与之兴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

  《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初九之正配,四也,而九三近之;九三之正配,二也,而初九近之。见近而不贞,则失其正,故九三不贞于二,而贰于四,则其配亦见陵于初九矣。初九亦然,何则?无以相贲也。自九三言之,贲我者二也,濡我者四也;我可以两获焉,然而以永贞于二为吉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六四当可疑之位者,以近三也。六二以其贲贲初九,而初九全其洁,皤然也。初九之所以全其洁者,凡以为四也,四可不以洁答之乎?是以洁其车马,翼然而往从之;以三为“寇”,而莫之“媾”也。此四者,危疑之间,交争之际也,然卒免于侵陵之祸者,以四之无不贞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丘园”者①,僻陋无人之地也。五无应于下,而上九之所贲也,故曰“贲于丘园”。而上九亦无应者也,夫两穷而无归,则薄礼可以相縻而长久也。是以虽吝而有终,可不谓吉乎?彼苟有以相喜,则吝而吉可也。“戋戋”,小也。

  【校注】

  ① 丘园:《苏氏易传》皆作“邱园”,误。

  上九:白贲,无咎。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夫柔之文刚也,往附于刚,以贲从人者也。刚之文柔也,柔来附之,以人从贲者也。以贲从人,则贲存乎人;以人从贲,则贲存乎己,此上九之所以“得志”也。阳行其志,而阴听命,惟其所贲。故曰“白贲”。受贲,莫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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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 卦 (第二十三)

  艮上

  坤下

  “剥”:不利有攸往。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

  见可而后动。

  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象》曰: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身安而民与之,则“剥”者自衰,不与之校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阳在上,故君子以上三爻为己。载己者①,床也,故下为床②。阴之长,犹水之溢也,故曰“蔑”。“辨”,足之上也,床与足之间,故曰“辨”。君子之于小人,不疾其有邱山之恶,而幸其有毫发之善,“剥床以足”,且及其“辨”矣,犹未直以为凶也,曰“蔑,贞”而后“凶”。小人之于正也,绝蔑无余,而后“凶”可必也;若犹有余,则君子自其“余”而怀之矣,故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小人之为恶也,有人与之然后自信以果。方其未有与也,则其愧而未果之际也。

  【校注】

  ①为己,载己: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② 下为床:《苏氏易传》作“下为剥床”,误。

  六三:剥之,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王弼曰:“群阴剥阳,己独协焉①,虽处于剥,可以无咎。”“上下各有二阴,应阳则失上下也。”

  【校注】

  ①己独协焉: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独协焉”,均属刻印之误。《周易正义》所载王弼原注为“我独协焉”,从而改之。

  六四:剥床以肤,凶。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剥床以肤”,始及己矣①,虽欲怀之而不可得矣,故直曰“凶”。

  【校注】

  ① 始及己矣: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观”之世几于“剥”矣,而言不及小人者,其主阳也;六五,“剥”之主,凡“剥”者,皆其类也。圣人不能使之无宠于其类,故择其害之浅者许之。四以下,“贯鱼”之象也。自上及下,施宠均也。夫宠均,则势分;势分,则害浅矣。以宫人之宠宠之,不及以政也。不及以政,岂惟自安,亦以安之,故“无不利”。圣人之教人也,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庶几从之。如责之以必无,则彼有不从而已矣。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果”,未有不见食者也;“硕”而不见食,必不可食者也。智者去之,愚者眷焉。上九之失民久矣,五阴之势足以轹而取之,然且独存于上者,彼特存我以为名尔,与之合则存,不与之合则亡,君子以为是不可食之果也,而亟去之。彼得志于上,必食其下,故君子去其上而出其下,可以得民。载于下谓之“舆”,庇于上谓之“庐”。“庐”者,既剥之余也,岂可复用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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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 卦 (第二十四)

  坤上

  震下

  “复”,亨。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利有攸往。

  《彖》曰:“复,亨”。刚反动而以顺行,是以“出入无疾”。

  自“坤”为“复”,谓之“入”;自“复”为“乾”,谓之“出”。“疾”,病也。

  “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天行也。

  “坤”与初九为“七”。

  “利有攸往”,刚长也;“复”,其见天地之心乎?

  见其意之所向谓之“心”,见其诚然谓之“情”。凡物之将亡而“复”者,非天地之所予者不能也。故阳之消也,五存而不足; 及其长也,甫一而有余。 此岂人力也哉?《传》曰:“天之所坏,不可支也;”其所支,亦不可坏也。违天不祥,必有大咎。

  《象》曰:雷在地中,“复”;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后不省方。

  “复”者,变易之际也。圣人居变易之际,静以待其定,不可以有为也,故“以至日闭关”明之,下至于“商旅不行”,上至于“后不省方”。

  初九:不远复,无祗悔。元吉。

  《象》曰:“不远”之“复”,以修身也。

  去其所居而复归,亡其所有而复得,谓之“复”。必尝去也而后有归,必尝亡也而后有得,无去则无归,无亡则无得,是故圣人无复。初九未尝见其有过也,然而始有复矣。孔子曰:“颜氏之子,其殆庶几乎?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也。”

  六二:休复,吉。

  《象》曰:“休复”之“吉”,以下仁也。

  “休”,初九也。以阴居阴,不争之至也,退而“休”之,使复者得信,谓之“休复”。

  六三:频复,厉,无咎。

  《象》曰:“频复”之“厉”,义“无咎”也。

  以阴居阳,力不得抗;而中不愿,故频于初九之复也。外顺而内不平者,危则“无咎”。“频”,蹙也。

  六四:中行,独复。

  《象》曰:“中行独复”,以从道也。

  “独”,与初应。

  六五:敦复,无悔。

  《象》曰:“敦复无悔”,中以自考也。

  忧患未至而虑之,则“无悔”。六五,阴之方盛也;而内自度其终不足以抗初九,故因六四之独复而附益之,以自託焉。

  上六:迷复,凶,有灾眚。用行师,终有大败;以其国,君凶;至于十年不克征。

  《象》曰:“迷复”之“凶”,反君道也。

  乘极盛之末而用之不已,不知初九之已复也,谓之“迷复”。“灾眚”者,在天之罚也①。初九之复,天也;众莫不予,而己独迷焉。用之于敌,则灾其国;用之于国,则灾其身。极盛必衰,骤胜故败。在其终也,国败君凶。至于十年而不复者,明其用民之过,而师竞之甚也。

  【校注】

  ① 在天之罚:《苏氏易传》作“示天之罚”,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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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妄 卦 (第二十五)

  乾上

  震下

  “无妄”,元亨,利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彖》曰:“无妄”,刚自外来而为主於内。

  谓初九。

  动而健,刚中而应。

  谓九五。

  大亨以正,天之命也。

  “无妄”者,天下相从于“正”也。“正”者,我也;天下从之者,天也。圣人能必正,不能使天下必从,故以“无妄”为天命也。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无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祐,行矣哉!

  无故而为恶者,天之所甚疾也。世之妄也①,则其不正者容有不得已焉。“无妄”之世,正则安,不正则危。弃安即危非人情,故不正者,必有天灾。

  【校注】①

  ①世之妄也:《苏氏易传》作“世之衰也”,亦通。

  《象》曰:天下雷行,物与无妄。

  妄者,物所不与也。

   先王以茂对时,育万物。

  “茂”,勉也;“对”,济也。《传》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天下既已无妄矣,则先王勉济斯时,容养万物而已。

  初九:无妄,往吉。

  《象》曰:“无妄”之“往”,得志也。

  所以为“无妄”者,“震”也;所以为“震”者,初九也。“无妄”之权在初九,故“往”,“得志”也。

   六二:不耕获,不菑畬,则利有攸往。

  《象》曰:“不耕获”,未富也。

  

  《象》曰:行人得牛,邑人灾也。

  九四:可贞,无咎。

  《象》曰:“可贞无咎”,固有之也。

  九五:无妄之疾,勿药有喜。

  《象》曰:“无妄”之“药”,不可试也。

  善为天下者不求其必然,求其必然乃至于尽丧。无妄者驱人而内之正也,君子之于“正”,亦全其大而已矣。全其大,有道不必乎其小,而其大斯全矣。古之为过正之行者,皆内不足而外慕者也。夫内足者,恃内而略外,不足者反之。阴之居阴,安其分者也,六二是也。而其居阳也,不安其分而外慕者也,六三是也。阳之居阳,致其用者也,九五是也。而其居阴也,内足而藏其用者也,九四是也。六二安其分,是故不敢为过正之行,曰“不耕获、不菑畬,则利有攸往”,夫必其所耕而后获,必其所菑而后畬,则是拣发而栉,数米而炊,择地而蹈之充其操者,蚓而后可将有所往,动则踬矣。故曰于义可获,不必其所耕也;于道可畬,不必其所菑也。不害其为正而可以通天下之情,故“利有攸往”。所恶于不耕而获者,恶富之为害也。如取之不失其正,虽欲富可得乎?故曰“不耕获,未富也”。六三不安其分,而外慕其名,自知其不足,而求详于无妄,故曰“无妄之灾,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灾”。或者系其牛于此,而为行道者之得之也,行者固不可知矣,而欲责得于邑人,宜其有无辜而遇祸者,此无妄之所以为灾也。失其牛于此,而欲必求之于此,此其意未始不以为无妄也,然卒至于大妄①,则求详之过也。九五以五用九,极其用矣,用极则忧废,故戒之曰:“无妄之疾,勿药有喜。”“无妄”之世而有疾焉,是大正之世而未免乎小不正也,天下之有小不正,是养其大正也,乌可药哉!以“无妄”为药,是以至正而毒天下,天下其谁安之? 故曰:“无妄之药,不可试也。” 九四内足而藏其用,诎其至刚而用之以柔,故曰:“可贞,无咎。”可以其贞正物而无咎者,惟四也。其《象》曰:“固有之。” “固有之”者,生而性之,非外掠而取之也。

  【校注】

  ① 卒至于大妄:《苏氏易传》作“反至于大妄”,亦通。

  上九:无妄,行有眚,无攸利。

  《象》曰:“无妄”之“行”,穷之灾也。

  “无妄”之世有大妄者,六三也;而上九应之,六三外慕于正而窃取其名,三以苟免可也。至于上九,穷且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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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畜 卦 (第二十六)

  艮上

  乾下

  “大畜”:利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

  《彖》曰:“大畜”,刚健笃实,辉光,日新其德。

  刚健者,“乾”也;笃实者,“艮”也;辉光者,二物之相磨而神明见也。“乾”不得“艮”,则素健而已矣①;“艮”不得“乾”,则徒止而已矣。以止厉健,以健作止,而德之变不可胜穷也。

  【校注】

  ① 素健:《苏氏易传》作“徒健”,亦通。

  刚上而尚贤,能止健,大正也。

  “大”者,正也;谓上九也,故谓之贤。贤者见畜于上九,所以为“大畜”也。

  “不家食,吉”;养贤也。“利涉大川”,应乎天也。

  “乾”之健,“艮”之止,其德天也。犹金之能割,火之能热也。物之相服者,必以其天。鱼不畏网而畏鹈鹕,畏其天也。故“乾”在“艮”下,未有不止而为之用也①。物之在“乾”上者,常有忌“乾”之心,而“乾”常有不服之意,“需”之上六,“小畜”之上九是也。忌者生于不足以服人尔,不足以服人而又忌之,则人之不服也滋甚。今夫“艮”自知有以畜“乾”,故不忌其健而许其进;“乾”知“艮”之有以畜我而不忌,故受其畜而为之用。“不家食”者,以“艮”为主也;“利涉大川”者,用“乾”之功也。

  【校注】

  ① 未有不止:《苏氏易传》于“未有”后有二□□,似未脱字。

  《象》曰:天在山中,“大畜”。君子以多识前言往行,以畜其德。

  孔子论“乾”九二之德曰:“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辨之。”是以知“乾”之健,患在于不学,汉高帝是也,故“大畜”之君子将以用“乾”,亦先厚其学。

  初九:有厉,利已。

  《象》曰:“有厉利已”,不犯灾也。

  “小畜”之畜“乾”也,顺而畜之,故始顺而终反目。“大畜”之畜“乾”也,厉而畜之,故始厉而终亨①。君子之爱人以德,小人之爱人以姑息。见德而愠,见姑息而喜,则过矣。初九欲进之意无已也,至于六四,遇厉而止。六四之厉,我所谓德也;使我知戒而终身不犯于灾者,六四也。

  【校注】

  ① 始厉而终亨:《苏氏易传》作“始利而终亨”,误。

  九二:舆说輹。

  《象》曰:“舆说輹”,中无尤也。

  “小畜”之“说輹”,不得已也,故夫妻反目。“大畜”之“说輹”,其心愿之,故“中无尤”也。

  九三:良马逐,利艰贞。曰闲舆卫,利有攸往。

  《象》曰:“利有攸往”,上合志也。

  三“乾”并进,故曰“良马逐”。马不忧其不良,而忧其轻车易道以至泛轶也,故“利艰贞”。九三,“乾”之殿也,故相与饬戒,闲习其车徒,则“利有攸往”。“上”,上九也;上利在不忌,三利在必戒。

  六四:童牛之牿,元吉。

  《象》曰:六四“元吉”,有喜也。

  六五:豶豕之牙,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庆也。

  “童牛”,初九也;“牿”,角械也;童牛无所用牿然且不敢废者,自其童而牿之,迨其壮,虽不牿可也。此爱其牛之至也。“豶豕”,羠豕也,九二之谓也。有牙而不鸷者,羠豕也,不鸷则可畜矣。“大畜”之畜乾也,始厉而终亨。初九,阳之微者也,而遂牿之,故至于九二,虽有牙而可畜也。其始牿之,其渐可畜,其终虽进之天衢可也。童而牿之,爱以德也,故“有喜”。不恶其牙而畜之,将求其用也,故“有庆”。凡物有以相德曰“喜”,施德获报曰“庆”。孔子曰:“积善之家,必有馀庆。”

   上九:何天之衢?亨。

  《象》曰:“何天之衢”,道大行也。

  “天衢”者,上之所履,而不与下共者也。德有以守之,虽以予人而莫敢受,苟无其德,虽吾不予夫将有取之者。上九之德足以自固,是以无忌于“乾”而大进之。其曰“何天之衢”者,何天衢之有,而不汝进也①?夫惟以天衢进之,而“乾”大服矣。

  【校注】

  ① 何天衢之有,而不汝进也:《苏氏易传》作“何天之衢,有而不汝进也”,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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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颐 卦 (第二十七)

  艮上

  震下

  “颐”:贞吉。观颐,自求口实。

  《彖》曰:“颐,贞吉”,养正则吉也。“观颐”,观其所养也。

  谓上九。

  

  “自求口实”,观其自养也。

  谓初九。

  

  天地养万物,圣人养贤以及万民,“颐”之时大矣哉!

  

  《象》曰:山下有雷,“颐”;君子以慎言语,节饮食。

  上止下动,有“颐”之象,故君子治所以养口者。人之所共知而难能者,慎言语、节饮食也。言语一出而不可复入,饮食一入而不可复出者也。

  

  初九:舍尔灵龟,观我朵颐,凶。

  《象》曰:“观我朵颐”,亦不足贵也。

  “尔”,初九也;“我”,六四也。龟者不食而寿,无待于物者也。养人者,阳也;养于人者,阴也。君子在上足以养人,在下足以自养。初九以一阳而伏于四阴之下,其德足以自养而无待于物者,如龟也。不能守之而观于四,见其可欲“朵颐”而慕之,为阴之所致也,故“凶”。所贵于阳者,贵其养人也。如养于人,则亦不足贵矣。

  

  六二:颠颐,拂经;于丘颐,征凶。

  《象》曰:六二“征凶”,行失类也。

  从下为“颠”,过击曰“拂”。“经”,历也,“丘” ①,空也。“豫”之六五失民,而九四得之,则九四为“由豫”。“颐”之六五失民,而上九得之,则上九为“由颐”。六二有养人之位,而无养人之德,则“丘颐”也。 夫“由”、“丘”二者,皆非相安者也②。“丘”以其位,“由”以其德,两立而不相忌者未之有也。六二、六三之求养于上九也,皆历五而后至焉,夫有求于人者,必致怨于其所忌以求说,此人之情也。故六二、六三之过五也,皆击五而后过,非有怨于五也,以悦其所求养者也。“由颐”者,利之所在也;“丘颐”者,位之所在也。见利而蔑其位,君子以为不义也,故曰“颠颐,拂经,于丘颐,征凶”。六二可以下从初九而求养也,然且不从而过击五以求养于上九,无故而陵其主,故“征凶”。“征凶”者,明“颠颐”之吉也,二,阴也;五亦阴也,故称“类”也。

  【校注】

  ①丘:《苏氏易传》皆作“邱”。

  ② 非,《苏氏易传》作“匪邱”。

  

  六三:拂颐,贞凶。十年勿用,无攸利。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拂颐”者,拂经于丘颐也。六二已详言之矣,因前之辞故略,其实一也。“拂颐”之为不义,二与三均也。然二有初可从,而三不得不从上也,故曰“贞凶”。虽贞于其配,而于义为凶。“由颐”之兴,“丘颐”之废,可坐而待也,其势不过十年,盍待其定而从之?故戒之曰“十年勿用”。用于十年之内,则“大悖”之道也。夫击其主而悦其配,虽其配亦不义也,故“无攸利”。

  

  六四:颠颐,吉;虎视耽耽,其欲逐逐,无咎。

  《象》曰:“颠颐”之“吉”,上施光也。

  四于初为上。自初而言之,则初之见养于四为凶。自四言之,则四之得养初九为吉。初九之刚,其始若虎之“眈眈”而不可驯也,六四以其所欲而致之,“逐逐”焉而来,六四之所“施”,可谓“光”矣。

  

  六五:拂经,居贞,吉。不可涉大川。

  《象》曰:“居贞”之“吉”,顺以从上也。

  六五既失其民,为六二、六三之所拂而过也,愠而起争之,则亡矣。故以顺而从上,“居贞”为“吉”。失民者不可以犯难,故曰“不可涉大川”。

  

  上九:由颐,厉,吉。利涉大川。

  《象》曰:“由颐厉吉”,大有庆也。

  

  莫不由之以得养者,故曰“由颐”。有其德而无其位,故“厉”而后“吉”。无位而得众者,必以身犯难,然后众与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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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过 卦 (第二十八)

  兑上

  巽下

  “大过”:栋桡,利有攸往,亨。

  《彖》曰:“大过”,大者过也。“栋挠”,本末弱也。刚过而中,巽而说行,“利有攸往”,乃亨。

  二五者,用事之地也。阳自内出,据用事之地而摈阴于外,谓之“大过”,大者过也。阴自外入,据用事之地而囚阳于内,谓之“小过”,小者过也。“过”之为言,偏盛而不均之谓也,故“大过”者,君骄而无臣之世也。《易》之所贵者,贵乎阳之能御阴,不贵乎阳之陵阴而蔑之也。人徒知夫阴之过乎阳之为祸也,岂知夫阳之过乎阴之不为福也哉!立阴以养阳也,立臣以卫君也,阴衰则阳失其养,臣弱则君弃其卫,故曰:“大过,大者过也。栋桡,本末弱也。”四阳者,栋也;初、上者,栋之所寄也。弱而见摈,则不任寄矣,此栋之所以桡也。“栋桡”,吾将压焉①,故“大过”之世,利有事而忌安居。君侈巳甚,而国无忧患,则上益张而下不堪,其祸可待也。故“利有攸往”,所利于往者,利其有事也,有事则有患,有患则急人,患至而人急,则君臣之势可以少均。故曰:“刚过而中,巽而说行,利有攸往,乃亨。”

  【校注】

  ① 吾将压焉:《苏氏易传》无“吾”字。

  “大过”之时大矣哉!

  《象》曰:泽灭木,“大过”;君子以独立不惧,遯世无闷。

  初六宜“不惧”,上六宜“遯”。

  初六:藉用白茅,无咎。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白茅”,初六也。所藉者,九二也。茅之为物,贱而不足收也,然吾有所甚爱之器,必以藉之,非爱茅也,爱吾器也。初之于二,强弱之势固相绝矣,其存亡不足以为损益,然二所以得安养于上者,以有初之藉也。弃茅而不收,则器措诸地;弃初而不录,则二亲其劳矣。故孔子曰:“茅之为物薄,而用可重也。”

  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

  《象》曰:“老夫”“女妻”,过以相与也。

  卦合而言之,则“大过”者,君骄之世也;爻别而观之,则九五当骄,而九二以阳居阴,不骄者也。盛极将枯,而九二独能下收初六以自助,则“生梯”者也。“老夫”,九二也;“女妻”,初六也。凡人之情,夫老而妻少,则妻倨而夫恭。妻倨而夫恭,则臣难进而君下之之谓也,故“无不利”。“大过”之世,患在亢而无与,故曰:“老夫女妻,过以相与也。”

  九三:栋桡,凶。

  《象》曰:“栋桡”之“凶”,不可以有辅也。

  九四:栋隆,吉;有它,吝。

  《象》曰:“栋隆”之“吉”,不桡乎下也。

  卦合而言之,则“本末弱”,“栋桡”者也。爻别而观之,则上六当“栋桡”,初六弱而能立,以遇九二不桡者也。初、上非栋也,栋之所寄而已。所寄在彼,而“隆”、“桡”见于此,初六不“桡”于下,则九四“栋隆”;上六不足以相辅,则九三之“栋桡”以其应也。九四专于其应则吉,有他则吝矣。“栋”之“隆”也,非初之福,而四享其利。及其“桡”也,上亦不与,而三受其名。故“大过”之世,智者以为阳宜下阴,而愚者以为阴宜下阳也。

  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

  《象》曰:“枯杨生华”,何可久也?“老妇”“士夫”,亦可丑也。

  盛极将枯,而又生华以自耗,竭而不能久矣。“稊”者,颠而复孽,反其始也;“华”者,盈而毕发,速其终也。九五以阳居阳,汰侈已甚,而上六乘之,力不能正,只以速祸。故曰:“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老妇”,上六也;“士夫”,九五也。夫壮而妻老,君厌其臣之象也①,故教之以“无咎无誉”,以求免于斯世。“咎”,所以致罪;“誉”,所以致疑也。

  【校注】

  ① 君厌其臣:《苏氏易传》作“君压其臣”。

  上六:过涉,灭顶:凶,无咎。

  《象》曰:“过涉”之“凶”,不可咎也。

  “过涉”至于“灭顶”,将有所救也,势不可救,而徒犯其害,故凶。然其义则不可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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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坎 卦 (第二十九)

  坎上

  坎下

  习“坎”。

  “坎”,险也。水之所行,而非水也。惟水为能习行于险,其不直曰“坎”,而曰“习坎”,取于水也。

  

  有孚,维心,亨。行有尚。

  《彖》曰:“习坎”,重险也,水流而不盈。

  险,故流;流,故不盈。

  

  行险而不失其信。

  万物皆有常形,惟水不然。因物以为形而已。世以有常形者为信,而以无常形者为不信。然而方者可斲以为圆,曲者可矫以为直,常形之不可恃以为信也如此。今夫水,虽无常形,而因物以为形者,可以前定也。是故工取平焉,君子取法焉。惟无常形,是以迕物而无伤①。惟莫之伤也,故行险而不失其信。由此观之,天下之信,未有若水者也。

  【校注】

  ① 迕物而无伤:《苏氏易传》作“遇物而无伤”,误。

  

  “维心,亨”;乃以刚中也。

  所遇有难易,然而未尝不志于行者,是水之心也。物之窒我者有尽,而是心无已,则终必胜之。故水之所以至柔而能胜物者,维不以力争而以心通也。不以力争,故柔外;以心通,故“刚中”。

  

  行有尚,往有功也。

  “尚”,配也。方园曲直,所遇必有以配之。故无所往而不有功也。

  

  天险不可升也:地险山川丘陵也;王公设险以守其国。

  朝廷之仪,上下之分,虽有强暴而莫敢犯,此“王公”之“险”也。

  

  险之时用大矣哉!

  

  《象》曰:水至,“习坎”。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

  事之待教而后能者,“教事”也。君子平居“常”其“德行”,故遇险而不变。“习”为“教事”,故遇险而能应。

  

  初六:习坎,入于坎窞,凶。

  《象》曰:“习坎”入坎,失道凶也。

  六爻皆以险为心者也。夫苟以险为心,则大者不能容,小者不能忠;无适而非,寇也。惟相与同患,其势有以相待,然后相得而不叛。是故居“坎”之世,其人可与同处患,而不可与同处安。九二、九五,二险之不相下者也;而六三、六四,其蔽也。夫有事于敌,则蔽者先受其害。故九二之于六三,九五之于六四,皆相与同患者也,是以相得而不叛,至于初、上,处内外之极,最远于敌而不被其祸,以为足以自用而有余,是以各挟其险以待其上。初不附二,上不附五,故皆有“失道”之“凶”焉。君子之习险,将以出险也。习险而入险,为寇而已。

  

  九二:坎有险,求小得。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险”,九五也;“小”,六三也。九二以险临五,五亦以险待之。欲以求五,焉可得哉?所可得者,六三而已。二所以能得三者,非谓其德足以怀之,徒以二者皆未出于险中,相待而后全故也。

  

  六三:来之坎坎,险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象》曰:“来之坎坎”,终无功也。

  “之”,往也;“枕”,所以休息也。来者“坎”也,往者亦“坎”也。均之二“坎”,来则得主①,往则得敌。遇险于外,而休息于内也。故曰“险且枕”。六三知其不足以自用,用必无功,故退入于“坎”以附九二,相与为固而已。

  【校注】

  ① 来则得主:《苏氏易传》作“来则得生”,误。

  

  六四,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

  《象》曰:“樽酒簋贰”,刚柔际也。

  “樽酒,簋贰,用缶”,薄礼也。“纳约自牖”,简陋之至也。夫同利者不交而欢,同患者不约而信。四非五无与为主,五非四无与为蔽。馈之以薄礼,行之以简陋,而终不相咎者,四与五之际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无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祗”,犹言适足也。九五可谓大矣,有敌而不敢自大,故“不盈”也。“不盈”,所以纳四也。盈者人去之,不盈者人输之。故不盈,适所以使之“既平”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岁也。

  夫有敌而深自屈以致人者,敌平则汰矣。故九五非有德之主也。无德以致人,则其所致者皆有求于我者也。上六维无求于五,故“徽纆”以“系”之,“丛棘”以固之。上六之所恃者险尔,险穷则亡,故“三岁不得,凶”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 卦 (第三十)

  离上

  离下

  “离”。

  火之为物,不能自见,必丽于物而后有形。故“离”之象,取于火也。

  利贞,亨。畜牝牛吉。

  《彖》曰:“离”,丽也。日月丽乎天,百谷草木丽乎土。

  言万物各以其类丽也。

  重明以丽乎正,乃化成天下;柔丽乎中正,故“亨”,是以“畜牝牛吉”也。

  六丽:二、五是柔丽中正也。物之相丽者,不正则易合而难久,正则难合而终必固。故曰“利贞,亨”。欲知其所畜,视其主。有是主,然后可以畜是人也。有其人而无其主,虽畜之不为用。故以柔为主,则所畜者,惟牝牛为吉。

  《象》曰:明两作,“离”;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

  火得其所附,则一炬可以传千万;明得其所寄,则一耳目可以尽天下,天下之续吾明者众矣。

  初九:履错然,敬之,无咎。

  《象》曰:“履错”之“敬”,以辟咎也。

  六爻莫不以相附离为事。而火之性灾上者也,故下常附上。初九附六二者也,以柔附刚者,宁倨而无谄;以刚附柔者,宁敬而无渎。渎其所附①,则自弃者也。故初履声错然敬之②,以辟相渎之咎。

  【校注】

  ① 渎其所附:《苏氏易传》作“渎其所以附”,“以”字衍。

  ② 错然敬之:《苏氏易传》作“错然敬二”,亦通。

  六二:黄离,元吉。

  《象》曰:“黄离元吉”,得中道也。

  “黄”,中也。阴不动而阳来附之,故“元吉”。

  九三,日昃之离,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

  《象》曰:“日昃之离”,何可久也。

  火得其所附则传,不得其所附则穷。初九之于六二,六五之于上九,皆得其所附者以阴阳之相资也。惟九三之于九四,不得其传而遇其穷,如日之昃①,如人之耋也。君子之至此,命也。故“鼓缶而歌”,安以俟之。不然,咨嗟而不宁,则凶之道也。

  【校注】

  ① 如日之昃:《苏氏易传》作“如日月之昃”,“月”字衍。

  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

  《象》曰:“突如其来如”,无所容也。

  九三无所附,九四人莫附之,皆穷者也。然九三之穷,则咨嗟而已;九四见五之可欲,而不度其义之不可得,故其来“突如”,其炎“焚如”。六五拒而不纳①,故穷而无所容。夫四之欲得五,是与上九争也,而上九,“离”之王公也。是以死而众弃之也。

  【校注】

  ① 六五拒而不纳:《苏氏易传》作“其五拒而不纳”,误。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

  《象》曰:六五之吉,离王公也。

  “王公”,上九也。六五上附上九,而九四欲得之。故“出涕”、“戚嗟”,以明不贰也。六五不贰于四,则上九离之矣①,故吉。

  【校注】

  ① 上九离之矣:《苏氏易传》作“上九勤之矣”,误。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获匪其丑,无咎。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凡在下者,未免离于人也。惟上九离人,而不离于人。故其位为王,其德可以正人,各安其所离矣。而有乱群者焉,则王之所征也。“嘉”者,六五也。非其类者,九四也。六爻皆无应,故近而附之者得称“嘉”也。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类者,以上九与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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