摈者出请。(不必宾事之有无。)
[疏]“摈者出请”。
○注“不必”至“有无”。
○释曰:自此尽“以束帛如享礼”,论享礼之事。
宾裼,奉束帛加璧享。摈者入告,出许。(许受之。)
庭实,皮则摄之,毛在内,内摄之,入设也。(皮,虎豹之皮。摄之者,右手并执前足,左手并执後足,毛在内,不欲文之豫见也。内摄之者,两手相乡也。入设,亦参分庭一在南,言则者,或以马也。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
[疏]“庭实”至“设也”。
○注“皮虎”至“可也”。
○释曰:知“皮,是虎豹皮”者,经云“毛在内”,不欲文之豫见,是有文之皮。《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束帛加璧,往德也。”文无所属,则天子诸侯皆得用之。此聘使为君行之,故知皮是虎豹之皮也。《齐语》云:“桓公知诸侯归己,令诸侯轻其币,用麋鹿皮”,非其正也。云“摄之者,右手并执前足,左手并执後足”者,下云皮右首,故云右手执前两足。必以一手执两足者,取两足相向,得掩毛在内,俱放,又得毛向外,故郑云“内摄之者,两手相乡”也。知入设参分庭一在南者,见《昏礼记》:“纳徵,执皮,摄之,内文,兼执足。左首,随入西上,参分庭一在南。”故知此亦然。但此右首,彼左首者,《昏礼》象生,故与此异也。云“则者,或以马也”者,以其皮马相,有皮则用皮,无皮则用马,故云“则”,见其不定故也。云“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者,云凡君於臣,谓使者归,若使卿赠如觌币,及食飨以侑币、酬币,庭实皆有皮,故云“凡”也。臣於君,谓私觌,庭实设四皮,及介用俪皮,此皆有麋鹿皮,故亦云“凡”也。若然,《大宗伯》云“孤执皮帛”,郑云:天子之孤用虎皮,诸侯之孤用豹皮。得用虎豹者,彼所执以为贽,与庭实不同,故得用虎豹也。
宾入门左,揖让如初,升致命,张皮。(张者,释外足,见文也。)
[疏]“宾入”至“张皮”。
○注“张者”至“文也”。
○释曰:案《昏礼记》:“宾致命,释外足,见文,主人受币,士受皮。”注云:“宾致命,主人受币,庭实所用为节。”此亦然,下受皮以授币为节也。
公再拜受币。士受皮者自後右客。(自,由也。从东方来,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执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
[疏]“公再”至“右客”。
○注“自由”至“而出”。
○释曰:云“执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者,此约下私觌时,“牵马者自前西向出”相类,故云“亦”也。
宾出,当之坐摄之。(象受于宾。)
[疏]“宾出”至“摄之”。
○注“象受于宾”。
○释曰:云“坐摄之”者,向张皮见文,今摄之者,还如入时,执前後足,内文也。
公侧授宰币,皮如入,右首而东。(如入,左在前。皮右首者,变于生也。)
[疏]“公侧”至“而东”。
○注“如入”至“生也”。
○释曰:云“公侧授宰币”者,上云“公侧袭”,侧犹独也,此已上侧亦独,无人赞之也。云“如入,左在前”者,皮四张,三人入门时,先者北面在左,西头为上,馀取皮向东者,亦左在前,向东为次第也。云“皮右首者,变于生也”者,《曲礼》云“执禽者左首”,《士相见》贽用雉,左头奉之,下大夫执雁,上大夫执羔,如执雉,皆左首。雉虽死,以不可生服,执之如羔,雁亦从左首,象阳。今此皮则右首,变於生。《昏礼》左首,《昏礼》取象生,与此异也。
聘于夫人用璋,享用琮,如初礼。(如公立于中庭以下。)
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记曰: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春秋》臧孙辰告籴于齐,公子遂如楚乞师,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皆是也。无庭实也。)
[疏]“若有”至“享礼”。
○注“有言”至“实也”。
○释曰:云“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者,言有所告,即告籴之类是也。请,即乞师之类是也。问,即言汶阳之田之类是也。郑据《传》而言,有此三事,皆是有言。有言,即记云“有故”,一也。云“有言”,即有书致之,故记云,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也。云“《春秋》臧孙辰告籴”者,事在庄公二十八年也。云“公子遂如楚乞师”者,事在僖二十六年也。云“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事在成公八年也。此三者皆见《春秋经》,引之者,证此有言以“束帛加书”之事也。云“无庭实也”者,以经直云“束帛如享礼”,则除束帛之外,更无所有,故知无庭实也。《国语》云:臧孙辰以鬯圭者,是告籴之物。服注云:无庭实也。又哀七年《左传》云:“邾茅夷鸿以乘韦束帛自请救于吴”,求救非法,故有乘韦为庭实也。
摈者出请事,宾告事毕。(公事毕。)
宾奉束锦以请觌。(觌,见也。乡将公事,是欲交其欢敬也。不用羔,因使而见,非特来。)
[疏]“摈者”至“事毕”。
○注“觌见”至“特来”。
○释曰:自此尽“从者讶受马”,论宾将私觌,主人不许而行礼宾之事。云“乡将公事”者,聘享是也。云“是欲交其欢敬也”者,聘是公礼,非是交欢,此行私礼,为交欢敬也。案《郊特牲》云:“为人臣者无外交。”郑注“私觌是外交也”者,彼谓臣为君介,而行私觌,是外交。若特行聘,则得私觌,非外交也。故彼上经云:“大夫执圭而使,所以申信也。”注云“其君亲来,其臣不敢私见於主国君也。以君命聘,则有私见”是也。云“不用羔,因使而见,非特来”者,谓因为君聘使而行私见,故用束锦,非特来。若特来,则卿用羔也。若然,案《士相见》卿初仕见已君及卿,皆见以羔。见他君得有羔者,案《尚书》有“三帛二生”,二生,卿执羔,大夫执雁,彼见天子法。从朝君而见,得有羔。若诸侯相朝,其臣从君,亦得执羔见主君可知。其为君聘,则不得执羔见主君也,故郑云因使而见非特来。案定公八年经书“公会晋师于瓦”,《左传》云:“范献子执羔,赵简子、中行文子皆执雁。”亦是从君见,主君法也。
摈者入告,出辞。(客有大礼,未有以待之。)
[疏]“摈者入告出辞”。
○注“客有”至“待之”。
○释曰:云“大礼”者,即上行聘享是也。云“未有以待之”者,谓主人未有以待之,以礼待之,即下礼宾是也。故止客私觌,即下文行礼宾也。
请礼宾,宾礼辞,听命。摈者入告。(告宾许也。)
宰夫彻几改筵。(宰夫,又主酒食者也。将礼宾,彻神几,改神席,更布也。宾席东上。《公食大夫礼》曰:“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此筵上、下大夫也。《周礼》曰:筵国宾于牖前,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左彤几者,则是筵孤也。孤,彤几,卿大夫其漆几与?)
[疏]“宰夫彻几改筵”。
○注“宰夫”至“几与”。
○释曰:云“宰夫,又主酒食者也”者,对上宰夫设飧,今又主酒食以礼宾也。云“宾席东上”者,对前为神而西上也。云“《公食大夫礼》曰蒲筵及萑席,此筵上、下大夫也”者,以《公食》蒲筵、萑席二者是为上、下大夫法。又引《周礼》者,郑欲推出上、下大夫用漆几也。案《司几筵》云:诸侯酢席,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筵国宾于牖前,亦如之,左彤几。注云“国宾诸侯来朝,孤卿大夫来聘,後言几者,使不蒙如也。朝者,几。聘者,彤几”。但司几筵是天子之官,几筵又是诸侯之法,又郑云“国宾诸侯来朝,孤卿大夫来聘”,是诸侯与朝聘天子法,则孤卿大夫是诸侯之臣也。以此言之,则天子孤卿大夫几筵与诸侯之臣同可知。若然,《公食大夫》筵,上、下大夫礼同用蒲筵莞席,与此席不同。郑注此国宾中卿大夫得与孤同者,郑欲广国宾之义,其实此国宾中,唯有诸侯与孤无卿大夫也。郑必知卿大夫漆几者,《司几筵》有五几,从上向下序之:天子玉几,诸侯几,孤彤几,卿大夫漆几,下有素几,丧事所用,差次然也。无正文,故云“与”之疑之。
公出,迎宾以入,揖让如初。(公出迎者,已之礼更端也。)
[疏]“公出”至“如初”。
○注“公出”至“端也”。
○释曰:云“公出迎者,己之礼更端也”者,前聘享俱是公礼,故不出迎。此礼宾私礼,改更其端序,故公出迎也。
公升,侧受几于序端。(漆几也。今文无升。)
宰夫内拂几三,奉两端以进。(内拂几,不欲尘分尊者。以进,自东箱来授君。)
[疏]“宰夫”至“以进”。
○注“内拂”至“授君”。
○释曰:知几“自东箱来”者,案《觐礼》记云:“几俟于东箱。”又此经直云进,不言升,明不从下来,从东箱来可知也。
公东南乡,外拂几三,卒,振袂,中摄之,进,西乡。(进就宾也。)
[疏]“公东”至“西乡”。
○释曰:云“中摄之”者,拟宾用两手在公手外取之故也。
摈者告。(告宾以公授几。)
宾进,讶受几于筵前,东面俟。(未设也。今文讶为梧。)
[疏]“宾进”至“面俟”。
○注“未设”至“为梧”。
○释曰:未设而俟者,待公拜送讫乃设之故也。
公壹拜送。(公尊也。古文壹作一。)
[疏]“公壹拜送”。
○注“尊公”至“作一”。
○释曰:宾再拜稽首,公乃壹拜,当空首,故注云“公尊也”。
宾以几辟。(辟位逡遁。)
北面设几,不降,阶上答再拜稽首。(不降,以主人礼未成也。几宾左几。)
[疏]注“不降”至“左几”。
○释曰:云“不降,以主人礼未成”者,案《乡饮酒义》云:“啐酒,成礼也於席末。”据此而言,则啐酒为成礼。此设几,主为啐酒,今未啐醴,故云礼未成也。云“凡宾左几”者,对神右几也。
宰夫实觯以醴,加四于觯,面枋。(酌以授君也。君不自酌,尊也。宰夫亦洗升实觯,以醴自东箱来,不面扌,不讶授也。)
[疏]“宰夫”至“面枋”。
○注“酌以”至“授也”。
○释曰:“宰夫亦洗升实觯”者,经无宰夫升降之文,以理亦之者,亦上授几时,从下而升东箱,取几进以授君。今又从下升东箱,酌醴,进以授君,故亦之。不言宰夫升降者,贱,略之也。云“以醴自东箱来”者,下记云“醴尊于东箱瓦泰一,有丰”,是也。云“不面扌,不讶授也”者,公西面向宾,宰夫自东箱来,在公傍侧,并授与公,是以下云“公侧受醴”,不讶受,故不面扌也。
公侧受醴。(将以饮宾。)
宾不降,壹拜,进筵前受醴,复位。公拜送醴。(宾壹拜者,醴质,以少为贵。)
[疏]注“宾壹”至“为贵”。
○释曰:《礼器》云礼有“以少为贵者”,今宾於上下皆再拜稽首,独此一拜,故郑据大古之醴质,无玄酒配之,故壹拜,以少为贵也。
宰夫荐笾豆脯醢,宾升筵,摈者退负东塾。(事未毕,摈者不退中庭,以有宰夫也。)
[疏]“宰夫”至“东塾”。
○注“事未”至“宰夫”。
○释曰:云“事未毕,摈者不退中庭,以有宰夫也”者,案上文摈者退中庭,又云摈者进,事未毕,在中庭可知。此下文亦云“摈者进,相币”,事亦未毕,而在东塾,故决之。若然,以有宰夫主饮食之事,宰夫所主己虽事未毕,犹得负东塾,以其有事,宰夫相已无事故也。若无宰夫,在中庭矣。
宾祭脯醢,以四祭醴三,庭实设。(庭实,乘马。)
[疏]注“庭实乘马”。
○释曰:郑知“乘马”者,下文(元缺起此)“宾执左马以出”,故知也。
降筵,北面,以四兼诸觯,尚扌,坐啐醴。(降筵,就阶上。)
[疏]注“降筵,就阶上”。
○释曰:以左手执觯,右手以四,祭醴讫,降筵北面,以四兼并於觯,两手奉之,尚扌。不作上字者,尚,古今通用也。云“降筵,就阶上”者,以《乡饮酒》宾主行礼献酢,卒爵,皆各於其阶,此降筵啐醴,明亦在西阶之上。
公用束帛。(致币也。言用,尊于下也。亦受之于序端。)
[疏]注“致币”至“序端”。
○释曰:上文郊劳,宾用束锦傧劳者,下文归饔饩於上介,云大夫用束帛致之,皆亦云“用”,独於此言用“尊於下”者,傧劳者及归饔饩,皆是宾敬君之使者,自尊之可知。今君亲用束帛礼宾,故言用尊于下也。云“亦受之于序端”者,上公侧受几於序端,则知此币亦受之於序端也。
建四,北面奠于荐东。(糟醴不啐。)摈者进,相币。(赞以辞。)宾降,辞币。(不敢当公礼也。)公降一等辞,(辞宾降也。)
栗阶升,听命。(栗阶,趋君命尚疾,不连步。)
[疏]注“栗阶”至“连步”。
○释曰:凡“栗阶”者,其始升亦连步,於上栗阶不过二等,今云“不连步”者,谓不从下向上皆连步,其始升连步,则有之也。
降拜,(拜受。)
公辞。(不降一等,杀也。)
[疏]注“不降一等杀也”。
○释曰:案前辞辞币,君降一等,今不降,故言“杀”。
升,再拜稽首,受币,当东楹,北面。(亦讶受而北面者,礼主於己。已,臣也。)
[疏]注“亦讶”至“臣也”。
○释曰:前行聘享时,宾东面,主君西面,讶授受,但以奉君命,故宾不北面。此以主君礼己,己臣也,故北面受,异於聘享时也。若然,上受几受醴,亦是己之礼,以礼未成,故不北面也。此礼成,故北面也。
退,东面俟。(俟君拜也。不北面者,谦若不敢当阶然。)
公壹拜,宾降也。公再拜。(不俟公再拜者,不敢当公之盛也。公再拜者,事毕成礼也。)
[疏]注“不俟”至“礼也”。
○释曰:此宾主俱谦,公本欲再拜,宾见公一拜止,则降,不敢当,公不止,遂再拜也。云“公再拜者,事毕成礼也”者,前受几及醴,公送皆一拜,注云“公尊也”。令事毕成礼,不可亦自尊亢,故送币亦再拜也。
宾执左马以出。(受尊者礼,宜亲之也。效马者并左右勺授之。馀三马,主人牵者从出也。)
[疏]注“受尊”至“出也”。
○释曰:案下归饔饩於宾,宾傧大夫,庭实设乘马,宾用束锦,乘马,大夫降,执左马以出。《觐礼》侯氏至郊,王使人用璧劳讫,侯氏用束帛、乘马傧使者,使者受币降,以左骖出。二者皆是尊国宾故也。唯上文郊劳宾傧劳执币揖皮者,皮是死物,异於马故也。云“效马者并左右勺授之”者,《曲礼》云:“效马效羊者,右牵之。”效犹呈见,故谓牵马人为效马者也。云“馀三马,主人牵者从出也”者,以是主人庭实,出门乃有从者讶受马,明主人牵者从出可知。
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马。(从者,士介。)
[疏]注“从者士介”。
○释曰:郑云“从者,士介”,下记文。案《公食》云:“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皮。”郑注:“从者,府史之属。”不为士者,彼《公食》是子男之大夫小聘,一介,其馀皆府史以下,故知从者是府史之属也。《既夕》云则马两,士受马,郑云:“此士谓胥徒之长,有勇力者受马。”彼据一庙下士,不应更有其属士,故以为胥徒之长言之也。《昏礼记》云“士受皮”,郑注:“士谓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以其主人为官长,据上士而言也。
宾觌,奉束锦,总乘马,二人赞。入门右,北面奠币,再拜稽首。(不请不辞,乡时已请也。觌用束锦,辟享币也。总者,总八辔牵之。赞者,居马扣马也。入门而右,私事自右。奠币再拜,以臣礼见也。赞者,贾人之属,介特觌也。)
[疏]“宾觌”至“稽首”。
○注“不请”至“觌也”。
○释曰:自此尽“公降立”,论行私觌之事。云“不请不辞,乡时已请也”者,云不请,宾不请;不辞,主君不辞。所以不辞者,乡时已请觌,主人辞之以礼宾,故今不复请,亦不辞之也。云“觌用束锦,辟享币也”者,以上文享主君用束帛,享夫人用玄束帛,以今用束锦,是辟享币也。云“总者”至“扣马也”者,宾总八辔,在前牵之,二人赞者各居两马,各用左右手,手扣一匹,故云“在马扣马也”。云“入门而右,私事自右”者,《玉藻》云“公事自西”,郑注云:“聘享也。”又云“私事自东”,注云:“觌面也。”此行觌礼,故引之也。云“奠币再拜,以臣礼见也”者,谓由东,介又不从,又自牵马,又不升堂入币,皆是以臣礼见也。云“赞者,贾人之属”者,既行臣礼,不使介从,明赞者是贾人之属从行者。云“介特觌也”者,主君辞宾,宾入门左,则介五人随入门西,北面西上,其介五人行觌礼,各自特行,无介从,为特觌也。
摈者辞,(辞其臣。)宾出。(事毕。)
摈者坐取币,出,有司二人牵马以从,出门,西面于东塾南。(将还之也。赞者有司受马乃出。凡取币于庭,北面。)
[疏]注“将还”至“北面”。
○释曰:云“赘者有司受马乃出”者,宾出之时,赞扣马者未得出,待人受马乃得出。所以然者,币可奠之於地,其马不可散放,故待人受之乃可以出,故云有司受马乃出也。云“凡取币于庭,北面”者,言“凡”非一,此时辞宾,更出取币,後门右礼讫,又取币,皆北面,又众介奠币,摈者取亦北面,故云凡以广之也。
摈者请受。(请以客礼受之。)宾礼辞,听命。(宾受其币,赞者受马。)
牵马,右之。入设。(庭实先设,客礼也。右之,欲人居马左,任右手便也。於是牵马者四人,事得申也。《曲礼》曰:“效马效羊者右牵之。”)
[疏]“牵马右之入设”。
○注“庭实”至“牵之”。
○释曰:云“庭实先设,客礼也”者,对前入门右时,宾奉束锦总乘马,一时入,无先後之别,是臣礼。今此入设,下经乃云“宾奉币”,是先设庭实,客礼也。云“於是牵马者四人,事得申也”者,知四人者,若如前赞者二人,则不得云“右之”。既言右之,明人牵一匹,不须宾牵之,事得申,人牵一匹,宾不总牵是也。引《曲礼》者,欲见牵马在右,礼之常。彼效马、效羊谓尊者之物使养之,今来呈见,此取一边牵之法,义不与彼同也。
宾奉币,入门左,介皆入门左,西上。(以客礼入,可从介。)
[疏]注“以客”至“从介”。
○释曰:对入门右行臣礼,不得从介也。
公揖让如初,升。公北面再拜。(公再拜者,以其初以臣礼见,新之也。)
[疏]“公揖”至“再拜”。
○注“公再拜”至“之也”。
○释曰:臣礼见,谓初入门右,是以今再拜,新之也。知此不为拜至者,下记云“礼不拜至”,郑注云:“以宾不於是始至。”私觌固非始至,而为再拜,明为臣礼见新之也。
宾三退,反还,负序。(反还者,不敢与授圭同。)
[疏]“宾三”至“负序”。
○注“反还”至“圭同”。
○释曰:云“反还者,不敢与授圭同”者,上行聘时,三退负序,不言反还,故决之也。
振币进授,当东楹北面。(不言君受,略之也。)
[疏]注“不言”至“之也”。
○释曰:此决聘享皆言公受,此乃私觌,故略之,不言其公受也。
士受马者,自前还牵者後,其右,受。(自,由也。牵者之右而受之也。此亦并授者,不自前左,由便也,便其已授而去也。受马自前,变於受皮。)
[疏]“士受”至“右受”。
○注“自由”至“受皮”。
○释曰:此庭实之马,四匹在庭北面西上,牵马者亦四人,各在马西,以右手执马而立。士受马者从东方来,由马前各牵马者之前,还绕其後,牵马者之东,马西而受之。牵马者自前行而出之。云“世亦并授者,不自前左,由便也”者,《乡饮酒》之等於西阶之上,皆授由其右,受由其左,今乃受马者,不自左而由其右受者,使授马者授讫,右回,其身於出时为便,故郑注云便其已授而去也。云“受马自前,变於受皮”者,上受享庭实之皮,“受皮者自後右客”,郑注云:“自,由也。从东方来,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此亦从东而来,由马前者,马是生物,恐惊,故由前,是变於受皮也。
牵马者自前西,乃出。(自,由也。)
[疏]“牵马”至“乃出”。
○释曰:四马并北面,牵马者皆在马西,士既受马,其最西头者,便即出门,不须由马之前。其次东三匹者,皆由西於马前而出,故云“牵马者自前西乃出”,据三人而言也。
宾降阶东拜送,君辞。(拜送币于阶东,以君在堂,乡之。)
[疏]“宾降”至“君辞”。
○注“拜送”至“乡之”。
○释曰:此言宾拜送币者,私觌己物故也。前享币不拜送者,致君命,非己物故也。
拜也,君降一等辞。(君乃辞之,而宾由拜,敬也。)
[疏]注“君乃”至“敬也”。
○释曰:经上云拜送,而云君辞,君辞复云拜也,是其君乃辞之,宾由拜者,敬主国君故也。
摈者曰:“寡君从子,虽将拜,起也。”(此礼固多有辞矣,未有著之者,是其志而焕乎?未敢明说。)
[疏]注“此礼”至“明说”。
○释曰:云“此礼固多有辞矣”者,谓此《仪礼》之内,宾主之辞固多有辞矣,但周公作经,未有显著明言之者,直云“辞”耳。此及《公食》皆著其辞,此二者是志记之,言“焕乎”可见。云“未敢明说”者,据此二者,触类而长之,馀辞亦可以意量作,但疑事无质,未可造次明说,故上注每云“其辞未闻”也。
栗阶升。公西乡。宾阶上再拜稽首。(成拜。)公少退。(为敬。)
宾降出。公侧授宰币。马出。(庙中宜清。)
[疏]“宾降”至“马出”。
○注“庙中宜清”。
○释曰:云“公侧授宰币”,不言出,言马出者,以庙中宜清洁,出就厩。币不言出,与上皮币同,皆以东入藏之,故记云“宾之币,唯马出,其馀皆东”,注云:“马出,当就厩也。馀物皆东,藏之内府。”是币不出之义也。
公降立。摈者出请。上介奉束锦,士介四人皆奉玉锦束,请觌。(玉锦,锦之文纤缛者也。礼有以少文为贵者,後言束,辞之便也。)
[疏]“公降”至“请觌”。
○注“玉锦”至“便也”。
○释曰:自此尽“举皮以东”,论上介、众介行私觌之事。云“玉锦,锦之文纤缛者也”者,案《聘义》孔子论玉而云“缜密以栗,知也”,是玉有密致,锦之纤缛似玉之密致者。云“礼有以少文为贵”者,《礼器》直云有“以文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无少文为贵之语,但有以少为贵,以文为贵,明亦有以少文为贵,故郑以义而言之也。
摈者入告,出许。上介奉币,俪皮,二人赞。(俪犹两也。上介用皮,变於宾也。皮,麋鹿皮。)
[疏]注“上介用皮变於宾”。
○释曰:宾用马,今上介用皮,故云“变於宾也”。
皆入门右,东上,奠币,皆再拜稽首。(皆者,皆众介也。赞者奠皮出。)
[疏]注“赞者奠皮出”。
○释曰:郑知赞者奠皮出者,下云“有司二人举皮从其币出”,无人授之,明赞者奠即出可知。
摈者辞,(亦辞其臣。)介逆出。(亦事毕也。)
摈者执上币,士执众币,有司二人举皮,从其币,出请受。(此请受,请于上介也。摈者先即西面位请之。释辞之时,众执币者随立门中而俟。)
[疏]注“此请”至“而俟”。
○释曰:云“此请受,请于上介也”者,对前宾,此请上介亦不请众介也。知“摈者先即西面位请之”者,以其上介等先立门西,东面,故摈西面对之。云“释辞之时,众执币者随(元缺起此)立门中而俟”者,以其请受之,下经云“委皮南面,执币者西面”,故知当请之时,立于门中可知。言“随”者,谓相随从,故《昏礼》记云:纳徵,执皮,“随入”,注云:“为门中厄狭。”记云“凡庭实随入左先”,明此出时亦随出而立也。案《匠人》云:“庙门容大扃七个。”注:“大扃,牛鼎之扃,长三尺。”七个则二丈一尺。东,明不得并出也。
委皮南面,(摈者既释辞,执众币者进即位,有司乃得委之。南面,便其复入也。委皮当门。)
[疏]注“摈者”至“当门”。
○释曰:云“摈者既释辞,执众币者进即位,有司乃得委皮”者,以前文云举皮者从其币出,皮在後,可知随立门中之时未得委皮,明执币者进即位,乃得委皮也。云“南面,便其复入也。委皮当门”者,此决执币者西面,其皮不西面委之者,以皮入右首,右先,故南面横委於门中,当门北上,执皮者北面受之而乃入,便故也。
执币者西面,北上。摈者请受。(请于上介也。上言“其次”,此言“其位”,互约文也。)
[疏]注“请于”至“文也”。
○释曰:上文“摈者执上币”,注云:“请受,请于上介也。”此虽众介所请,亦请上介,上介尊故也。云“上言其次,此言其位,互约文也”者,上云“摈者执上币,士执众币,有司二人举皮,从其币出请受”,是其次也。此言“委皮南面,执币者西面北上”,是其位也。言“互”者,此言西面北上,则上当有北面东上之文,下云士介觌币时,“士三人东上,坐取币立”是也。此宜有士执众币,立於南面之文,如是者,互文也。言“约”者,虽互见其文,文犹不备。若欲备文,当上取归宾币之文,下取归士介币之文,以理推,约之乃备也。若然,上当言摈者执币,士四人,北面东上,坐取币,从有司二人,坐举皮,从其币出,随立於门中,摈者出门西面,于东塾南请受,士执币者进,立摈南西面,北上,执皮者南面委皮於门中,北上。如是,乃为文备也。
介礼辞,听命。皆进,讶受其币。(此言皆讶受者,嫌摈者一一授之。)
[疏]注“此言”至“授之”。
○释曰:“此言皆讶受者,嫌摈者一一授之”者,案上受享皮及宾私觌之马,并不云皆,此独云“皆”者,嫌摈者独请上介,请先授上介币,故言皆。明不一一授,同时讶受可知也。享币无门外授先後之法,故不言皆。
上介奉币,皮先,入门左,奠皮。(皮先者,介随执皮者而入也。入门左,介至揖位而立。执皮者奠皮以有不敢授之义。古文重入。)
[疏]注“皮先”至“重入”。
○释曰:云“介至揖位而立”者,谓宾觌时币入门左,介皆入门左,西上,公揖让如初,升,宾至此待揖而後进,明此介亦至揖位而立。云“执皮者奠皮,以有不敢授之义”者,案享时庭实使人执之,《昏礼》庭实亦使人执之,亦皆东,不奠於地,以其得亲授主人,有司此奠之不敢授,故下云“二人坐举皮”,明不授也。
公再拜。(拜中庭也。不受于堂,介贱也。)
[疏]注“拜中”至“贱也”。
○释曰:知“拜中庭”者,上云公降立,不见更有进退之文,自受享以来,降立皆在中庭,故知此公拜亦中庭可知也。
介振币,自皮西进,北面授币,退复位,再拜稽首送币。(进者,北行,参分庭一而东行,当君乃复北行也。)
[疏]注“进者”至“行(元缺止此)也”。
○释曰:介初在揖位,君在中庭,奠皮近西,故介发揖位,经皮西北出三分一乃东行,北向,当君乃北行,至君所乃授币,故云“自皮西进,北面授币”也。
介出。宰自公左受币。(不侧授,介礼轻。)
[疏]“介出”至“受币”。
○注“不侧授介礼轻”。
○释曰:案宾觌礼云“侧授宰币”,此不云“侧授”,故云“介礼轻”。宰自公左受则是侧,不云“侧”者,当有赞者於公受,转授宰,故云“介礼轻”也。
有司二人坐举皮以东。
摈者又纳士介。(纳者,出道入也。)
[疏]“摈者又纳士介”。
○注“纳者出道入也”。
○释曰:自此尽“序从之”,论士介行私觌之事。云“纳者,出道入也”者,谓若《燕礼》、《大射》小臣纳卿大夫,出道入之也。
士介入门右,奠币,再拜稽首。(终不敢以客礼见。)
[疏]注“终不”至“礼见”。
○释曰:上介奠币讫,辞之,终以客礼,是士介卑,奠币出,私觌即了,终不敢以客礼见也。
摈者辞,介逆出。摈者执上币以出,礼请受,宾固辞。(礼请受者,一请受而听之也。宾为之辞,士介贱,不敢以言通於主君也。固,衍字,当如面大夫也。)
[疏]“摈者”至“固辞”。
○注“礼请”至“大夫也”。
○释曰:知“固,衍字,当如面大夫”者,案下士介面大夫时,摈者执上币出,礼请受,宾辞无固字。故知此固衍字,当如士介面大夫。
公答再拜。摈者出,立于门中以相拜。(摈者以宾辞入告,还立门中阈外,西面。公乃遥答拜也,相者赞告之。)
[疏]注“摈者”至“吉之”。
○释曰:郑知摈立门中阈外西面者,以公在内,宾在门外之西,东面,摈者两处相之,明居阈外西面,向宾告之也。
士介皆辟。(辟,於其东面位逡遁也。)
士三人,东上,坐取币,立。(俟摈者执上币来也。)
[疏]“士三”至“币立”。
○注“俟摈”至“来也”。
○释曰:上文摈者执上币以出,宾辞之,士皆辟之,乃云士三人取币立,摈者执上币始来,明士三人立俟之可知也。
摈者进。(就公所也。)
[疏]“摈者进”。
○注“就公所也”。
○释曰:以公在庭,故摈者自门外来,进向公左,授币与宰也。
宰夫受币于中庭,以东。(使宰夫受于士,士介币轻也。受之于公左。宾币,公侧授宰,上介币,宰受于公左,士介币,宰夫受于士,敬之差。)
[疏]注“使宰”至“之差”。
○释曰:云“使宰夫受于士”者,以上文士三人取币,明此宰夫所受,受于士也。知“受之於公左”者,《礼记少仪》云“赞币自左”,是以凡受币皆於公左也。云“宾币,公侧授宰”者,即上文公侧授宰币于序端是也。云“上介币,宰受於公左”者,即上云庭中,宰自公左受之是也。云“士介币,宰夫受于士”者,即经文是也。在公左受之,是尊卑不同,敬之差也。(元缺一字)所受之虽不同,及其以东,其藏并是宰夫,宰夫币所主故也。
执币者序从之。(序从者,以宰夫当一一受之。)
摈者出请,宾告事毕。(宾既告事毕,众介逆道宾而出也。)
[疏]“摈者”至“事毕”。
○注“宾既”至“出也”。
○释曰:自此尽“不顾”,论事毕送宾之事。云“众介逆道宾而出也”者,介为首,宾为尾,谓逆道也。必知有逆出者,上文聘讫,云“宾降介逆出”,又聘夫人私觌亦介逆出,诸聘礼之等皆逆出,故知此亦逆出可知也。
摈者入告,公出送宾。(公出,众摈亦逆道。绍摈及宾并行,亦六步。)
及大门内,公问君。(乡以公礼将事,无由问也。宾至始入门之位,北面,将揖而出。众介亦在其右,少退西上,於此可以问君“居处为于”,序殷勤也。时承摈、绍摈亦於门东,北面东上。上摈往来传君命,南面。蘧伯玉使人於孔子,孔子问曰:“夫子何为?”此公问君之类也。)
[疏]“及大”至“问君”。
○注“乡以”至“类也”。
○释曰:云“众介亦在其右,少退西上”者,案上宾初入门左,郑注云:由宾位也。众介随入,北面西上,少退,今宾出,至入门之位,将北面拜君,而後出,故知其位亦当初入门之位。此位前後皆约聘享入庙,北面西上之位也。云“时承摈、绍摈亦於门东,北面东上。上摈往来传君命”者,亦约常朝入门,门东,北面东上之揖位。上摈往来相君,自是其常。引《论语》者,彼虽非聘,亦是大夫使人往来法,问夫子何为?亦是问君之类,故云“之类”也。
宾对,公再拜。(拜其无恙。公拜,宾亦辟。)
[疏]注“拜其”至“亦辟”。
○释曰:案《尔雅释言》:“恙,忧也。”言“亦”者,亦初迎宾入门,主君拜,宾辟,故云亦也。
公问大夫,宾对。公劳宾,宾再拜稽首,公答拜。(劳以道路之勤。)
公劳介,介皆再拜稽首,公答拜。宾出,公再拜送,宾不顾。(公既拜,客趋辟,君命上摈送宾出,反告宾不顾,於此君可以反路寝矣。《论语》说孔子之行曰:“君召使摈,色勃如也,足ㄟ如也。宾退,必复命曰,宾不顾矣。”)
[疏]“公劳”至“不顾”。
○注“公既”至“顾矣”。
○释曰:云“宾不顾”,据上摈送宾复回,谓君云宾不顾矣,故引孔子事为证。若然,此送宾是上摈,则卿为上摈,孔子为下大夫,得为上摈者,以孔子有德,君命使摄上摈,若定十年夹谷之会令孔子为相同也。
宾请有事於大夫。(请问,问卿也。不言问聘,聘亦问也,嫌近君也。上摈送宾出,宾东面而请之,摈者反命,因告之。)
[疏]“宾请”至“大夫”。
○注“请问”至“告之”。
○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宾请问大夫讫,即馆,卿大夫劳宾介之事。云“不言问聘,聘亦问也,嫌近君也”者,对文大聘曰聘,小聘曰问,总而言之,问聘一也。不得云问卿,若言问近君矣,故云“有事于大夫也”。郑云“摈者反命,因告之”者,但从朝以来,行聘享、行礼宾之事,事已烦矣,今日即请,未可即行,故云反命因告之。告之使知而已,是以宾至馆行劳宾介,及受饔饩,终日有事,明日乃行问卿之礼也。宾所请问,卿宜云有事于某子,故下记云“币之所及皆劳”,郑云“所以知及不及者,宾请有事,固曰某子某子”是也。
公礼辞,许。(礼辞,一辞。)
宾即馆。(小休息也。即,就也。)
[疏]“宾即馆”。
○注“小休息也”。
○释曰:言休息者,据此一日之间,其事多矣,明旦行问,卿暂时止息,故云“小休息也”。
卿大夫劳宾,宾不见。(以己公事未行,上介以宾辞辞之。)
[疏]注“以己”至“辞之”。
○释曰:“以己公事未行”者,其聘享公事已行,仍有问大夫之等公事未行,故不敢见。云“上介以宾辞辞之”者,以经云“宾不见”,明上介以宾辞辞之,可知。是以下言“上介受”,明此上介辞也。
大夫奠雁再拜,上介受。(不言卿,卿与大夫同执雁,下见于国君。《周礼》:凡诸侯之卿见朝君,皆执羔。)
[疏]“大夫”至“介受”。
○注“不言”至“执羔”。
○释曰:云《周礼》者,案《周礼秋官掌客》云:凡诸侯之礼,上公五积,卿皆见以羔;侯伯四积,卿皆见以羔。是主国之卿见朝君皆执羔。引之证主国卿见聘,客不得执羔,与大夫同用雁,不见朝君故也。
劳上介,亦如之。
君使卿韦弁,归饔饩五牢。(变皮弁,服韦弁,敬也。韦弁,韦之弁,兵服也。而服之者,皮韦同类,取相近耳。其服盖布以为衣,而素裳。牲,杀曰饔,生曰饩。今文归或为馈。)
[疏]“君使”至“五牢”。
○注“变皮”至“为馈”。
○释曰:自此尽“无傧”,论主君使卿归饔饩於宾介之事。云“变皮弁,服韦弁,敬也”者,案《周礼春官司服》王之吉服有九,祭服之下先云兵事韦弁服,後云视朝皮弁服,则韦弁尊於皮弁。今行聘享之事等皆皮弁,至归饔饩则韦弁,故云敬也。云“韦弁,韦之弁,兵服也”者,郑知弁用韦者,案《司服》注,郑引《春秋传》曰:“晋至衣韦之跗。”注又云:“今时五伯缇衣,古兵服之遗色。”故知用韦也。即赤色,以赤韦为弁也。云兵服者,《司服》云“凡兵事韦弁服”,故云兵服也。云“服之者,皮韦同类,取相近耳”者,有毛则曰皮,去毛熟治则曰韦,本是一物,有毛无毛为异,故云取相近耳。云“其服盖布以为衣,而素裳”者,此无正文,但正服则郑注《司服》云“韦弁,以韦为弁,又以为衣裳”,又晋至衣韦之跗注,《郑志》解此跗注,以跗为幅,以注为属,谓制韦如布帛之幅,而连属为衣及裳。今此郑云以布为衣而素裳,全与兵服异者,郑以意量之。此为宾馆於大夫士之庙,既为入庙之服,不可纯如兵服,故为布为衣而素裳。《郑志》兵服以其与皮弁同白舄,故以素裳解之。此言素裳,又与《郑志》同。若然,唯变其衣耳,以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杀曰饔,生曰饩”者,《周礼》有内饔、外饔,皆掌割亨之事。《诗》云:“有母之尸饔。”故知杀曰饔,生曰饩者,以其对饔是腥饪,故知饩是生。故下云“饩二牢”,皆活陈之也。
上介请事,宾朝服礼辞。(朝服,示不受也。受之当以尊服。)
[疏]“上介”至“礼辞”。
○注“朝服”至“尊服”。
○释曰:郑知义然者,案下云“宾皮弁迎大夫”是受之,用皮弁为尊服,明此著朝服,朝服卑於皮弁,是示不受。言示不受,终受之也。
有司入陈。(入宾所馆之庙,陈其积。)
[疏]“有司入陈”。
○注“入宾”至“其积”。
○释曰:案上文直云“致馆”及“即馆”,不辨庙与正客馆之名。案下记云“卿馆於大夫,大夫馆於士”,皆是大夫士之庙。下文又云“揖入及庙”,郑据此而言,明陈之於庙也。《曾子问》:“孔子云:自卿大夫士之家曰私馆。”即卿大夫士之庙一也。孔子又云:“公馆,与公所为曰公馆。”郑注云:“公馆,若今县官宫也。”彼是正客馆,彼此两言之者,若朝聘使少,则皆於正客馆,若使多,则有在大夫庙。多少不定,两言之也。案《大行人》及《掌客》积与饔饩各别,此注以饔饩为陈其积者,对文饔饩与积别,散文总是委积,故云“积”也。
饔,(谓饪与腥。)
[疏]“饔”。
○注“谓饪与腥”。
○释曰:知者,上总言“饔饩五牢”,下陈有三处,据此,饔下云“饪一牢”,“腥二牢”,下又别云“饩二牢”,故知饔别饪、腥二者也。若然,饪与腥共以饔目之者,以其同是死,列之以鼎故也。
饪一牢,鼎九,设于西阶前,陪鼎当内廉,东面,北上,上当碑,南陈;牛、羊、豕、鱼、腊、肠胃同鼎,肤、鲜鱼、鲜腊,设扃。乡、熏、尧,盖陪牛、羊、豕。(陪鼎三牲,霍、乡、熏、尧陪之,庶羞加也。当内廉,辟堂涂也。肠胃次腊,以其出牛羊也。肤,豕肉也,唯Ь者有肤。此馔先陈其位,後言其次,重大礼,详其事也。宫必有碑,所以识日景,引阴阳也。凡碑,引物者,宗庙则丽牲焉,以取毛血。其材,宫庙以石,窆用木。)
[疏]注“陪鼎”至“用木”。
○释曰:案《公食大夫》庶羞也,以非正馔,故在正鼎後,而言“加”也。云“当内廉,辟堂涂也”者,正鼎九,虽大判继阶而言,其云于阶前,则阶东稍远,故陪鼎犹当内廉也,而辟堂涂,堂涂之内也。云“肠胃次腊,以其出牛羊”也,郑言此者,以其肤是豕肉,肠胃是腹内之物,而在肉前者,以其肠胃出於牛羊,故在肤前列之也。云“肤,豕肉也,唯Ь者有肤”者,君子不食腴,犬豕曰。若然,牛羊有肠胃而无肤,豕则有肤而无肠胃也。且豕则有肤,豚则无肤,故《士丧礼》豚皆无肤。以其皮薄故也。纵豕以四解,亦无肤,故《既夕》大遣奠少牢无肤,以其豚解故也。云“此馔先陈其位,後言其次,重大礼,详其事也”者,先陈其位者,“南陈”已上是也,後言其次者,“牛羊豕”已下是也。案设飧时,直云饪一牢在西,鼎九,羞鼎三,腥一牢在东,鼎七。直言西九东七,不言次陈位,飧是小礼,轻之故也。云“宫必有碑,所以识日景,引阴阳也”者,言宫必有碑者,案诸经云“三揖”者,郑注皆云:入门将曲揖,既北面揖,当碑揖。若然,《士昏》及此《聘礼》是大夫士庙内皆有碑矣。《乡饮酒》、《乡射》言三揖,则庠序之内亦有碑矣。《祭义》云:“君牵牲,丽于碑。”则诸侯庙内有碑明矣。天子庙及庠序有碑可知。但生人寝内不见有碑,虽无文,两君相朝,燕在寝,岂不三揖乎?明亦当有碑矣。言所以识日景者,《周礼匠人》云“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者,自是正东西南北。此识日景,唯可观碑景邪正,以知日之早晚也。又云“引阴阳”者,又观碑景南北长短,十一月,日南至,景南北最长,阴盛也。五月,日北至,景南北最短,阳盛也。二至之,景之盈缩、阴阳进退可知。云“凡碑,引物者,宗庙则丽牲焉,以取毛血”者,云凡碑引物,则识日景、引阴阳皆是引物,则宗庙之中是引物。但庙碑又有丽牲,丽,系也。案《祭义》云:“君牵牲,丽于碑。”以其鸾刀以取血毛,毛以告纯,血以告杀,兼为此事也。云“其材,宫庙以石,窆用木”者,此虽无正文,以义言之,葬碑取县绳纟率暂时之,往来运载,当用木而已。其宫庙之碑,取其妙好,又须久长,用石为之,理胜於木,故云宫庙以石窆用木也。是以《檀弓》云:“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时鲁与大夫皆僭,言视桓楹,桓楹,宫庙两楹之柱,是葬用木之验也。
腥二牢,鼎二七,无鲜鱼、鲜腊,设于阼阶前,西面,南陈如饪鼎,二列。(有腊者,所以优宾也。)
[疏]“腥二”至“二列”。
○注“有腥”至“宾也”。
○释曰:云“优宾”者,案下文士四人皆饩大牢,无腥,是不优之也。
堂上八豆,设于户西,西陈,皆二以并,东上,韭菹,其南醢,屈。(户,室户也。东上,变于亲食宾也。醢,汁也。屈犹错也。今文并皆为并。)
[疏]“堂上”至“醢屈”。
○注“户室”至“为并”。
○释曰:云“设于户西,西陈,皆二以并,东上,韭菹,其南醢,屈”者,谓其南东上醢,醢西昌本,昌本西麋,麋西菁菹,菁菹北鹿,鹿东葵菹,葵菹东蜗醢,蜗醢东韭菹。案《周礼天官醢人》朝事之豆有八: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馈食之豆:葵菹、蠃醢。此经直云韭菹、醢,屈,知此昌本以下八豆者,案《公食》下大夫六豆,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又云“上大夫八豆”,郑注云:记《公食》上大夫异於下大夫之豆数,加葵菹、蜗醢,以充八豆。若然,案朝事八豆,菁菹、鹿下,仍有茆菹、の不取,而取馈食葵菹、蜗醢者,案《少牢》正祭用韭菹、醢、葵菹、蜗醢,朝事馈食之豆兼用之,明此宾上大夫亦兼用朝事馈食之豆以充八豆可知。云“东上者,变於亲食宾也”者,案《公食大夫》公亲食宾,云“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于酱东,西上”,此云东上,是变於亲食宾也。云“屈犹错也”者,犹下经错黍,此经菹,菹不自相,当皆交错陈之,故云错也。
八簋继之,黍其南稷,错。(黍在北。)
[疏]“八簋”至“稷错”。
○注“黍在北”。
○释曰:云“继”者,继八豆以西陈之。云“八簋”者,此陈之次第与八豆同,故郑云“屈犹错也”。八豆言屈,八簋言错者,以八豆之实各别,直次第屈陈之,则得相变,故云“屈”也。八簋唯有黍、稷二种,虽屈陈之,则杂错陈之,使当行黍、稷错,不得并陈,设亦相变,故郑下注“几馔屈错要相变”是也。
六继之,牛以西羊、豕,豕南牛,以东羊、豕。(,羹器也。)
[疏]“六”至“羊豕”。
○注“羹器也”。
○释曰:此不言纟争屈错者,纟争文自具,故不言之也。案此文上下纟争屈错似各别,郑此注屈犹错。《士丧礼》“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纟争”,注云:“纟争犹屈。”又似不别者。云纟争屈二者,下手陈之少异,屈者,句而屈陈之;纟争者,直屈陈之;不为句陈讫则相似。故注《士丧礼》云:“纟争犹屈。”言错者,杂而陈之,与纟争屈同。或句屈陈而错,此文是也;或纟争陈如错,《公食大夫》是也。故《公食大夫》云:“宰夫设黍稷六簋于俎西,二以并,东北上,黍当牛俎,其西稷,错以终,南陈。”是其直纟争错之也。
两继之,粱在北。(不次簋者,粱稻加也。凡馔屈错要相变。)
[疏]注“凡馔”至“相变”。
○释曰:凡豆及簋之数皆耦,两自相对而陈之。屈错不相对者,欲使陈设者,其要杀各得相变,不使相当。其六纟争者,牛及豕二者相变,羊豕相当,不相变,以其大牢牛、羊、豕不耦,故羊豕不得变也。
八壶设于西序,北上,二以并,南陈。(壶,酒尊也。酒盖稻酒、粱酒。不错者,酒不以杂错为味。)
[疏]“八壶”至“南陈”。
○注“壶酒”至“为味”。
西夹六豆,设于西墉下,北上。韭菹,其东醢,屈。六簋继之。黍其东稷,错。四继之,牛以南羊,羊东豕,豕以北牛。两继之,粱在西。皆二以并,南陈。六壶西上,二以并,东陈。(东陈在北墉下,统於豆。)
[疏]“西夹”至“东陈”。
○释曰:“六豆”者,先设韭菹,其东醢,又其东昌本,南麋,麋西菁菹,又西鹿。此陈还取朝事之豆,其六簋、四、两、六壶,东陈,其次可知,义复与前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