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宫兼卷重席,设于宾左,东上。(言兼卷,则每卿异席也。重席,重蒲筵缁布纯也。卿坐东上,统於君也。席自房来。)
[疏]“司宫”至“东上”。
○注“言兼”至“房来”。
○释曰:此经设三卿之席,在於宾东,言兼卷,则每卿异席也者。若三卿同席,则直云卷重席,不须言兼。今云“兼卷”,则兼三卿重席皆卷之,故知“每卿皆异席也”。云“重席,重蒲筵”者,案《公食大夫》记云:“司宫具几与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彼为异国之宾,有蒲筵、萑席两种席,故称加。上小臣设公席与公食大夫席,及宾皆称加,亦是两种席。两种而称加。此燕已臣子,一种席重设之,故不称加。若然,案《乡饮酒》云:“席于宾东,公三重,大夫再重。”公升如宾礼,大夫则如介礼,有诸公则辞加席。《乡射》亦云:“大夫辞加席。”案彼二文虽称加,上文云三重再重,则无异席,故彼记直云蒲筵。彼云加者,以上席加於下席,故郑彼云“加席上席”也,故此下注云“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去之”,是其一种席也。云“卿坐东上,统於君也”者,决《乡饮酒》、《乡射》诸公大夫席于尊东,西上,彼遵尊於主人,故郑注云“统於尊”。此为君尊,故统於君而东上也。云“席自房来”者,案《公食记》云:“宰夫筵,出自东房。”故知也。
卿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卿辞重席,司宫彻之。(彻犹去也。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去之,辟君也。)
[疏]“卿升”至“彻之”。
○注“彻犹”至“君也”。
○释曰:云“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去之,辟君也”者,案《乡射》云“大夫辞加席”之等,皆是异席而辞之。此重席重蒲筵,不合辞,以君有加席两重,故辞之以辟君。
乃荐脯醢。卿升席坐,左执爵,右祭脯醢。遂祭酒,不啐酒,降席,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主人答拜,受爵。卿降复位。(不酢,辟君也。卿无俎者,燕主於羞。)
[疏]“乃荐”至“复位”。
○释曰:此云卿荐脯醢,不言其人,略之,故下记辨之云“羞卿者,小膳宰”是也。
○注“不酢”至“於羞”。
○释曰:案上主人献公,主人酢于阼阶下,此即不酢,故决之。云“卿无俎者,燕主於羞”者,决《大射》庶子设俎辨尊卑,故与此异。
辩献卿,主人以虚爵降,奠于篚。(今文无奠于篚。)
射人乃升卿,卿皆升就席。若有诸公,则先卿献之,如献卿之礼。(诸公者,谓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有三监。)
[疏]“射人”至“之礼”。
○注“诸公”至“三监”。
○释曰:云“诸公者,谓大国之孤也”,知者,《周礼典命》云“公之孤四命”,侯伯已下不言孤,故据大国而言。云“孤一人”者,郑司农注《典命》云,上公得置孤卿一人,後郑从之,故此亦云孤一人,与司农义同。云“言诸者,容牧有三监”者,以其言诸,非一人,案《王制》云:“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彼是殷法,同之。周制使伯佐牧,不置监。周公制礼,因殷不改者,若《士冠》醮用酒之类,故郑云容。言容有异代之法,据《周礼》天子大夫四命,与孤等,故同称公。
席于阼阶西,北面,东上,无加席。(席孤北面,为其大尊,屈之也。亦因阼阶西位近君,近君则屈,亲宠苟敬私昵之坐。)
[疏]“席于”至“加席”。
○注“席孤”至“之坐”。
○释曰:案上文卿初设重席,辞之乃彻。此孤北面,初无加席者,皆是为大尊屈之也。云“亲宠苟敬私昵之坐”者,案下记云“宾为苟敬,席于阼阶之西”,以为敬。此孤亦席於阼阶之西,故为苟敬私昵之坐也。
小臣又请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又,复。)
[疏]“小臣”至“如初”。
○释曰:自此至“送觯公答再拜”,论一人致爵于公之事。云“二大夫媵爵如初”者,亦上二人媵爵,“媵爵者阼阶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媵爵者立于洗南,西面北上,序进,盥,洗角觯,升自西阶,序进酌散,交于楹北。降,阼阶下,皆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再拜,媵爵者皆坐,祭,遂卒觯,兴,坐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再拜。媵爵者执觯待于洗南”,相似也,故言二大夫媵爵如初也。
请致者。若命长致,则媵爵者奠觯于篚,一人待于洗南。长致,致者阼阶下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命长致者,公或时未能举,自优暇也。古文云:阼阶下北面再拜。)
[疏]“请致”至“再拜”。
○注“命长”至“暇也”。
○释曰:上文小臣请媵爵,则此请致者亦小臣也。云“命长致者,公或时未能举,自优暇也”者,脱履升坐以前,公为宾、为卿、为大夫,三举旅也。燕礼之正,不得损益,而云公或时未能举,自优暇者,正谓周公作经以优之,非实也,故云“若命长致”。言“若”者,不定之辞,优君之义,故唯命长致。不然,似言皆致,以其三举旅,唯有此三觯故也。
洗象觯,升实之,坐奠于荐南,降,与立于洗南者二人皆再拜稽首送觯。公答再拜。(奠于荐南者,於公所用酬宾觯之处。二人俱拜,以其共劝君。)
[疏]“洗象”至“再拜”。
○注“奠于”至“劝君”。
○释曰:云“奠于荐南者,於公所用酬宾觯之处”者,案前大夫二人媵觯奠于公,荐南,北上,其上觯已取,为宾举旅,下觯仍在。今大夫又媵一觯,而云“奠于荐南”,明知是所用酬宾觯之处。云“二人俱拜,以其共劝君”者,上云“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是共劝君酒,今始命长致,故俱拜,以其共劝君故也。
公又行一爵,若宾若长,唯公所酬。(一爵,先媵者之下觯也。若宾若长,则宾礼杀矣。长,公卿之尊者也。宾则以酬长,长则以酬宾。)
[疏]“公又”至“所酬”。
○释曰:自此至“奠于篚”,论为卿举旅之事。
○注“一爵”至“酬宾”。
○释曰:知“一爵是先媵者之下觯”者,以其前大夫二人媵爵,皆奠于荐南,以其上觯者已为宾举旅,今又行一爵,故知先媵者之下觯也。其後媵一觯者,留之後为大夫举旅也。云“若宾若长,则宾礼杀矣”者,前为宾举旅,不云“若宾若长”,专为宾,礼盛。至此为卿举旅,不专为宾举旅,科从其一,是宾礼杀也。云“长,公卿之尊者也”者,有诸公,公为尊;若无诸公,三卿为尊;长中可以兼此二者。云“宾则以酬长,长则以酬宾”者,释经“若宾若长”,言“若”,不定,或先或後,故两言之。
以旅于西阶上,如初。大夫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
[疏]“以旅”至“于篚”。
○释曰:言“如初”者,一如上为宾举旅之节。
主人洗,升,献大夫于西阶上。大夫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大夫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主人受爵。大夫降复位。(既,尽也。不拜之者,礼又杀。)
[疏]“主人”至“复位”。
○释曰:自此尽“皆升就席”,论献大夫之节。
○注“既尽”至“又杀”。
○释曰:云“不拜之者,礼又杀”者,前卿受献不酢,辟君,已是礼杀,今大夫受献,不但不酢主人,又不拜既爵,故云“礼又杀”。
胥荐主人于洗北,西面,脯醢,无┵。(胥,膳宰之吏也。主人,大夫之下,先大夫荐之,尊之也。不於上者,上无其位也。┵,俎实。)
[疏]“胥荐”至“无┵”。
○注“胥膳”至“俎实”。
○释曰:云“胥,膳宰之吏也”者,案《周礼》有府史胥徒,郑注《天官》胥读如,谓其有才知为什长,是庶人在官者。所羞荐者皆膳宰,胥是膳宰之吏。云“主人,大夫之下,先大夫荐之,尊之也”者,案《大射》注直云主人大夫,不云“下”,此云“大夫之下”者,谓大夫之中位次在下。下经云“辩献大夫,乃荐”,此荐文在上,是先大夫荐之,尊之也。云“不於上者,上无其位也”者,案此《燕礼》大夫堂上,士在下,独此宰夫言堂上无位者,以其主人位在阼阶,君已在阼,故主人辟之,位在下,是以《大射》注云:“不荐於上,辟正主也。”云“┵,俎实”者,┵者,升也,谓升特牲体於俎,故云俎实也。
辩献大夫,遂荐之,继宾以西,东上。(遍献之乃荐,略贱也。亦献而后布席也。)
[疏]“辩献”至“东上”。
○注“遍献”至“席也”。
○释曰:凡大夫升堂受献,得献讫,即降,献遍,不待大夫升,遂荐於其位,大夫始升,故言“遂”也。云“遍献之乃荐,略贱也”者,决上卿与宾得献,即荐,贵故也。云“亦献而後布席也”者,亦上献卿之时,司宫兼卷重席设於宾左,此大夫不言设席,明亦得献後即布席也。若言案《大射》席“小卿宾西东上”,注云:“席於宾西,射礼辨贵贱也。”以此言之,燕礼主欢,不辨贵贱,小卿与大卿皆在宾东,故此宾西无小卿位。
卒,射人乃升大夫,大夫皆升,就席。
席工于西阶上,少东。乐正先升,北面立于其西。(工,瞽蒙歌讽诵诗者也。凡执技艺者称工。《少牢馈食礼》曰:“皇尸命工祝。”《乐记》师乙曰:“乙贱工也。”乐正,于天子乐师也。凡乐,掌其序事,乐成则告备。)
[疏]“席工”至“其西”。
○释曰:自此至“降复位”,论作乐之事。此上下作乐之中有四节:升歌一,笙二,三,合乐四。
○注“工瞽”至“告备”。
○释曰:“工,瞽蒙歌讽诵诗者也”者,案《周礼》瞽蒙掌播鼗,讽诵诗。郑云:“讽诵诗,谓ウ读之不依咏也。”彼不依琴瑟ウ读之,即《尔雅》“徒歌曰谣”。此作乐之时依於瑟,即诗注云:“曲合乐曰歌”,一也。故下云“工歌《鹿鸣》”之类是也。云“凡执技艺者称工”者,执技艺,文出於《王制》,但能其事者皆称工。是以引《少牢馈食》祝称工,《乐记》师乙为大师乐官,亦称工。至於《冬官》,巧作者皆称工。云“乐正,於天子乐师”也,知乐正与乐师相当者,案《周礼乐师职》云:“凡乐成则告备。”此乐正告乐备,故知乐正当天子乐师。“乐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乐师大小多矣。此诸侯乐正亦有大小之名也,故《大射》云:“小乐正从之。”郑注云:“小乐正,於天子乐师也。”是其诸侯乐正虽有大小,当天子乐师。知大乐正不当天子大司乐者,以其天子大司乐不告乐备,故不得以大乐正当之。但《大射》主於射,略於乐,故小乐正告乐备。此燕主欢心,故大乐正告乐备,故不同。
小臣纳工,工四人,二瑟。小臣左何瑟,面鼓,执越,内弦,右手相。入,升自西阶,北面东上坐。小臣坐授瑟,乃降。(工四人者,燕礼轻,从大夫制也。面鼓者,燕尚乐,可鼓者在前也。越,瑟下孔也。内弦,弦为主也。相,扶工也。後二人徒相,天子大仆二人也。小臣四人,祭仆六人,御仆十二人,皆同官。)
[疏]“小臣”至“乃降”。
○注“工四”至“同官”。
○释曰:“工四人者,燕礼轻,从大夫制也”者,郑言此者,决大射礼重,工六人,从诸侯制。案《公羊传》:“诸公六,诸侯四。”若然,知非大射,是诸公制。此燕礼是诸侯制者,案《乡射》之工四人,是大夫制,则诸侯不得有工四人。五等诸侯同六人,彼《公羊》六人、四人不同者,自是舞人之数,不得以彼决此也。云“面鼓者,燕尚乐,可鼓者在前也”者,此决《乡饮酒》“左何瑟,後首”,臣降於君故也。引“天子大仆二人也”者,《周礼序官》文。引之者,此经小臣相工,《大射》云:“仆人正徒相大师,仆人师相少师,仆人士相上工。”仆人以下,同官既多,递换相工,但大射辨尊卑,故仆人正等相工。此燕礼轻,故小臣相工,是以别《周礼》同官人多,得相参之意。
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三者皆《小雅》篇也。《鹿鸣》,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宴,讲道政之乐歌也。此采其己有旨酒,以召嘉宾,嘉宾既来,示我以善道。又乐嘉宾有孔昭之明德,可则效也。《四牡》,君劳使臣之来乐歌也。此采其勤苦王事,念将父母,怀归伤悲,忠孝之至,以劳宾也。《皇皇者华》,君遣使臣之乐歌也。此采其更是劳苦,自以为不及,欲谘谋於贤知,而以自光明也。)
[疏]“工歌”至“者华”。
○注“三者”至“明也”。
○释曰:此经歌《诗》之类,郑於《乡饮酒》已注。此注与彼同,但此燕礼歌《小雅》,亦合乡乐,下就卑也。《乡饮酒》升歌《鹿鸣》之等,飨或上取,故彼此《诗》同注,亦不异也。
卒歌,主人洗,升献工。工不兴,左瑟,一人拜受爵。主人西阶上拜送爵。(工歌乃献之,贱者先就事也。左瑟,便其右。一人,工之长者也。工拜於席。)
[疏]“卒歌”至“送爵”。
○注“工歌”至“於席”。
○释曰:云“工歌乃献之,贱者先就事也”者,歌《诗》是其事,先施功劳,乃始献之,是贱者先就事。对工以上,不就事而得献也,故《大射》注云“工歌而献之,以事报之”是也。云“左瑟,便其右”者,工北面,以西为左,空其右受献。便者,酒从东楹之西来,故以右为便。案《大射》云献工,工左瑟,郑注云:“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节也。”以其经云“仆人正徒相大师”,无瑟。言大师左瑟者,为饮酒之节,此与《乡饮酒》同,无所分别。大师或瑟或歌,是以不得言节之。案《乡饮酒》大师则为之洗,则众工不洗也。此经主人洗升献工,不辨大师与众工,则皆为之洗爵。又案《乡饮酒》记:“不洗者不祭。”此篇与《大射》群工与众笙皆言祭,故知皆为之洗。云“工拜於席”者,以经云工与左瑟,即云“一人拜受爵”,不见有降席之文,明工拜於席可知。
荐脯醢。(辄荐之,变於大夫也。)
[疏]“荐脯醢”。
○注“辄荐”至“夫也”。
○释曰:案上献大夫之时云“辨献大夫,遂荐之”,郑注云:“遍献之乃荐,略贱也。”此献工之长一人即荐脯醢,非谓贵工即献之,正是礼尚异,变於大夫也。
使人相祭。(使扶工者相其祭荐、祭酒。)
[疏]“使人相祭”。
○注“使扶”至“祭酒”。
○释曰:上云“小臣相祭”,则此扶工相祭是小臣也。此据相长一人,文承“受爵荐脯醢”之下,故知祭荐脯醢及祭酒二事,对下众工祭酒,不祭脯醢也。
卒受,不拜。(贱,不备礼。)主人受爵。(将复献众工也。)众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辩有脯醢,不祭。主人受爵,降奠于篚。(遂犹因也。古文曰卒爵不拜。)
公又举奠觯。唯公所赐。以旅于西阶上,如初。(言赐者,君又弥尊,宾长弥卑。)
[疏]“公又”至“如初”。
○注“言赐”至“弥卑”。
○释曰:此燕尚饮酒,故工歌之後,笙奏之前,而为大夫举旅。《大射》虽行燕礼,主於射,故笙之至射,乃为大夫举旅。云“言赐者,君又弥尊,宾长弥卑”者,案上为宾举旅,直云“公兴以酬宾”,为卿举旅而云“若宾若长”,言若不定,科酬其一,不专为宾,是君礼渐尊,宾礼渐杀。虽然,犹言酬,至此言唯公所赐者,以上下言之,是君又弥尊,宾长弥卑也。
卒。(旅毕也。)
[疏]“卒”。
○注“旅毕也”。
○释曰:言“旅毕”者,谓为大夫举旅酬,行於西阶之上,或从宾或从卿,次第尽大夫,故云旅毕也。
笙入,立于县中,奏《南陔》、《白华》、《华黍》。(以笙播此三篇之诗。县中,县中央也。《乡饮酒礼》曰:磬南北面奏《南陔》、《白华》、《华黍》。皆《小雅》篇也,今亡,其义未闻。昔周之兴也,周公制礼作乐,采时世之诗以为乐歌,所以通情相风切也,其有此篇明矣。後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稍废弃,孔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後乐正,《雅》、《颂》各得其所。”谓当时在者而复重杂乱者也,恶能存其亡者乎?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大师,归以祀其先王。至孔子二百年之,五篇而已,此其信也。)
[疏]“笙入”至“华黍”。
○注“以笙”至“信也”。
○释曰:此笙奏《南陔》、《白华》、《华黍》三篇等,经注与《乡射》同,亦不复重释。但此云“笙入,立于县中”,以其诸侯轩县,阙南面而已,故得言“县中”。《乡饮酒》唯有一磬县而已,不得言县中而云磬南。注引《乡饮酒》者,欲见此虽轩县,近北面县之南也。
主人洗,升,献笙于西阶上。一人拜,尽阶,不升堂,受爵,降,主人拜送爵。阶前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升授主人。(一人,笙之长者也。《乡射礼》曰:“笙一人拜于下。”)
[疏]“主人”至“主人”。
○注“一人”至“于下”。
○释曰:引《乡射礼》者,证笙一人拜,此与《乡饮酒》皆直云“一人拜”,不言拜于下,故《乡饮酒》与此注皆引《乡射》以为证,欲见拜者拜於阶下。
众笙不拜,受爵,降,坐祭,立卒爵。辩有脯醢,不祭。
[疏]“众笙”至“不祭”。
○释曰:言不拜受爵降者,於阶下受爵者亦尽阶不升堂。云“辩有脯醢”者,亦献讫荐于位之前。
乃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代也,谓一歌则一吹也。六者皆《小雅》篇也。《鱼丽》言大平年丰物多也,此采其物多酒旨,所以优宾也。《南有嘉鱼》言大平君子有酒,乐与贤者共之也,此采其能以礼下贤者,贤者累蔓而归之,与之宴乐也。《南山有台》言大平之治以贤者为本也,此采其爱友贤者,为邦家之基,民之父母,既欲其身之寿考,又欲其名德之长也。《由庚》、《崇丘》、《由仪》今亡,其义未闻。)
[疏]“乃”至“由仪”。
○注“代”至“未闻”。
○释曰:此经注一与《乡饮酒》同,彼已释讫,不复重解。
遂歌乡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周南》、《召南》,《国风》篇也。王后、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也。《关雎》言后妃之德,《葛覃》言后妃之职,《卷耳》言后妃之志,《鹊巢》言国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国君夫人不失职也,《采》言卿大夫之妻能其法度也。昔大王、王季居于岐山之阳,躬行《召南》之教,以兴王乐。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大雅》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谓此也。其始一国尔。文王作邑于丰,以故地为卿士之采地,乃分为二国。周,周公所食也;召,召公所食也。於时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於南土,是以其诗有仁贤之风者,属之《召南》焉;有圣人之风者,属之《周南》焉。夫妇之道者,生民之本,王政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故国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用之合乐也。乡乐者,《风》也。《小雅》为诸侯之乐,《大雅》、《颂》为天子之乐。《乡饮酒》升歌《小雅》,礼盛者可以进取。燕合乡乐者,礼轻者可以逮下也。《春秋传》曰:《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绵》,两君相见之乐也。然则诸侯之相与燕,升歌《大雅》,合《小雅》也。天子与次国、小国之君燕,亦如之。与大国之君燕,升歌《颂》,合《大雅》,其笙之篇未闻。)
[疏]“遂歌”至“采”。
○注“周南”至“未闻”。
○释曰:云“遂歌乡乐”者,《乡饮酒》云:“乃合乐。”与此文不同者,以其《二南》是大夫士乐,大夫士或作乡大夫,或作州长,故名乡大夫乐。饮酒不言乡乐者,以其是己之乐,不须言乡,故直言合乐。此燕礼是诸侯礼,下歌大夫士乐,故以乡乐言之。又《乡饮酒》注云合乐谓歌与众声俱作。彼经有合乐之字故也。此经无合乐之字,故阙而不言。其实此歌乡乐亦与众声俱作,是以彼处解合为歌,与众声俱作耳。此歌而解合,明同也。自《周南》以下,所注亦与《乡饮酒》同,亦不复重释。
大师告于乐正曰:“正歌备。”(大师,上工也。掌合阴阳之声,教六诗,以六律为之音者也。子贡问师乙曰:“吾闻声歌各有宜也,如赐者宜何歌也?”是明其掌而知之也。正歌者,声歌及笙各三终,歌三终,合乐三终,为一备。备亦成也。)
[疏]“大师”至“歌备”。
○注“大师”至“成也”。
○释曰:云“大师,上工也”者,案《春官》:“大师下大夫二人,小师上士四人。”又云:“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注云:“凡乐之歌,必使瞽蒙为焉。命其贤知者。”以其大师对小师,已下二百人为上士也。云“掌合阴阳之声,教六诗,以六律为之音者也”者,并《大师职》文。案彼云“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注云:“阳声,黄锺、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锺、南吕、林锺、中吕、夹锺。”又云:“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又云:“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云“子贡问师乙”以下,至“何歌也”,并《乐记》文。师乙,鲁之大师,以掌乐事,故子贡问焉。引之者,证大师知乐节,故告歌备,故郑云“是明其掌而知之”也。知升歌以下四节皆三终者,案《礼记乡饮酒义》云:“工八,升歌三终,主人献之;笙入三终,主人献之;歌三终,合乐三终。工告乐备。”故知皆三终。彼与此经歌合乐,不献之者,但歌合乐还是始升歌,笙奏之前已得献,故不复重献。云“备亦成也”者,案《周礼乐师职》云:“凡乐成则告备。”故云亦成也。
乐正由楹内、东楹之东,告于公,乃降复位。(言由楹内者,以其立於堂廉也。复位,位在东县之北。)
[疏]“乐正”至“复位”。
○注“言由”至“之北”。
○释曰:“言由楹内”者,以其乐正与工俱在堂廉,则楹南无过处,故由楹内东楹之东告于公。云“复位,位在东县之北”者,案《大射》略於乐,小乐正升堂,经有左右正,则知亦有大乐正,至席工於西阶上少东,东面时,小乐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卒管,工向东坫之东南,西面北上坐时,郑注云:“於是时,大乐正还北面立於其南。”臣位尊东,明工升堂时,小乐正升,大乐正东方,西面,工来东坫之东南,西面时,大乐正东县之北,北面,其小乐正则立於西阶下东面。此燕礼主於乐,故大乐正升堂。今降,明复於东县之北,北面也。
射人自阼阶下请立司正,公许。射人遂为司正。(君许其请,因命用为司正。君三举爵,乐备作矣。将留宾饮酒,更立司正以监之,察仪法也。射人俱相礼,其事同。)
[疏]“射人”至“司正”。
○注“君许”至“事同”。
○释曰:自此尽“皆反坐”,论立司正遂行所监之事。云“君三举爵”者,为宾、为卿、为大夫举旅。云“乐备作矣”者,歌、笙、、合四者备作,各三终矣。案《乡饮酒》、《乡射》立司正後始行旅酬者,彼是士飨礼。飨礼之法,莫问尊卑,遍献之後,乃行旅酬,故立司正之後乃行旅酬。此《燕礼》,国君燕其臣子,虽一献以辨尊卑,故主人献君而受酬,主人卑,不敢酬,公献之礼成於酬。故使大夫媵觯於公,当酬公,君行大惠,即举之为宾,宾得觯,请旅诸臣遍卿大夫,乃成一献之礼。复献,卿大夫皆为之举旅行酬,皆成其献。但卿大夫皆堂上有位,近君不敢失礼,故虽举旅行酬,而未立司正。作乐後,将献群士,士职卑,位在堂下,将为士举旅,恐失礼,故未献之前,即立司正监之,故不同也。
司正洗角觯,南面坐奠于中庭,升,东楹之东受命,西阶上北面命卿大夫:“君曰‘以我安’。”卿大夫皆对曰:“诺。敢不安!”(洗奠角觯于中庭,明其事以自表,威仪多也。君意殷勤,欲留宾饮酒。命卿大夫以我故安,或亦其实不主意於宾。)
[疏]“司正”至“不安”。
○注“洗奠”至“於宾”。
○释曰:云“洗奠角觯于中庭,明其事以自表,威仪多也”者,此奠觯于中庭,威仪多,决《乡饮酒》不奠,是以《乡饮酒》作相为司正,洗觯,执以升自西阶,是不奠,威仪少也。云“君意殷勤,欲留宾饮酒。命卿大夫以我故安”者,以上人安,客乃安,故欲安宾,先语卿大夫,以我意故须安也。云“或亦其实不主意於宾”者,郑意两解,前解主意为宾,故使卿大夫为宾安;或亦其实不专主为宾,兼群臣共安也。
司正降自西阶,南面坐取觯,升酌散,降,南面坐奠觯,右还,北面少立,坐取觯,兴,坐不祭,卒觯,奠之,兴,再拜稽首。(右还,将觯南,先西面也。必从觯西,为君之在东也。少立者,自严正,慎其位。)
[疏]“司正”至“稽首”。
○注“右还”至“其位”。
○释曰:“右还,将觯南,先西面也”者,右还,谓奠时南面,乃以右手向外而西面,乃从觯西南行,而右还北面。云“必从觯西,为君之在东也”者,若从觯东而左还北面,则背君,以其君在阼故也。云“自严正,慎在位”者,以司正监察,主为使人严正谨慎,故先自严正谨慎也。
左还,南面坐取觯,洗,南面反奠于其所。(反奠虚觯,不空位也。)
[疏]“左还”至“其所”。
○注“反奠”至“位也”。
○释曰:必使不空者,亦欲使众人睹,知司正严正之处。
升自西阶,东楹之东请彻俎,降,公许。告于宾,宾北面取俎以出。膳宰彻公俎,降自阼阶以东。(膳宰降自阼阶,以宾亲彻,若君亲彻然。)
[疏]“升自”至“以东”。
○注“膳宰”至“彻然”。
○释曰:云“降自阼阶,以宾亲彻,若君亲彻然”者,臣之升降当西阶,今见宾亲彻,膳宰代君彻,不降西阶,而降自阼阶,当君降处,故云若君亲彻降自阼然也。
卿大夫皆降,东面,北上。(以将坐,降待宾反也。)
[疏]“卿大”至“北上”。
○注“以将”至“反也”。
○释曰:案《大射》云:“大夫降复位。”注云:“门东北面位。”不与卿同东面位者,彼卿有俎,卿取俎以出。故大夫不敢独在西阶下,故复位,复门东,北面位。此燕,卿无俎,故大夫与卿同降西阶下,东面,北上位也。云“以将坐,降待宾反”者,上文宾以俎出,当反入升坐,故卿大夫待宾反,亦升坐也。
宾反入,及卿大夫皆说屦,升就席。公以宾及卿大夫皆坐,乃安。(凡燕坐必说屦,屦贱,不在堂也。礼者尚敬,敬多则不亲。燕安坐,相亲之心。)
[疏]“宾反”至“乃安”。
○注“凡燕”至“之心”。
○释曰:凡在堂立行礼,不说屦,安坐则说屦,故郑云“凡燕坐必说屦”。以其屦在足,贱,不宜在堂,陈於尊者之侧也。云“礼者尚敬,敬多则不亲。燕安坐,相亲之心”者,《左氏传》云“飨以训恭俭”,设几而不倚,爵盈而不饮,“燕以示慈惠”,飨在庙立行礼,是敬多则不亲者也。燕在寝,以醉为度,是相亲之心者也。若然,直云宾及卿大夫说屦,不云君降说屦,则君说屦之在堂上席侧,是以《礼记少仪》云:“排阖说屦於户内者,一人而已矣。”彼据尊者坐在室,则尊者一人说屦在户内。今此燕在堂上,则君尊说屦於席侧可知也。
羞庶羞。(谓巽肝,狗醢也。骨体所以致敬也,庶羞所以尽爱也。敬之爱之,厚贤之道。)
[疏]“羞庶羞”。
○注“谓巽”至“之道”。
○释曰:案《大射》云“羞庶羞”,注云:“所进众羞,谓巽肝、狗醢也。或有炮鳖、脍鲤、雉、兔、鹑、β。”大射先行燕礼,明与彼同。此注不言“炮鳖”已下,注文不具。郑知有此物者,以经云庶羞,不唯二豆而已。案《内则》为:“肝,取狗肝一,之以其,濡炙之,举ㄡ其,不蓼。”注云:“,肠脂。”此及大射其牲皆用狗,故知有肝狗。知有炮鳖脍鲤者,《诗》云:“吉甫燕喜”,“饮御诸友,炮鳖脍鲤。”又《内则》及《公食大夫》上大夫二十豆,有雉兔鹑β。《礼记王制》云:“庶羞不逾牲。”此燕用狗,必可有此物而已。《乡饮酒》、《乡射》亦有狗,但经直云羞,不云庶,是以郑注云:“醢,明二豆无馀物也。”云“骨体所以致敬也”者,据未坐以前;“庶羞所以尽爱”,据说屦已後也。
大夫祭荐。(燕乃祭荐,不敢於盛成礼也。)
[疏]“大夫祭荐”。
○注“燕乃”至“礼也”。
○释曰:“不敢於盛成礼”,谓未立司正之前,立行礼,受献之时,不祭脯醢,祭先是成礼,不敢成礼於盛时。
司正升受命,皆命:“君曰无不醉。”宾及卿大夫皆兴,对曰:“诺。敢不醉!”皆反坐。(皆命者,命宾,命卿大夫也。起对必降席,司正退立西序端。)
[疏]“司正”至“反坐”。
○注“皆命”至“序端”。
○释曰:云“起对必降席”者,经云“反坐”,不云“降”,明起对必降席,既对乃反坐也。是以《孝经》云:“曾子避席,曰:参不敏。”亦是起对也。知“司正退立西序端”者,此无降文,见《乡饮酒》云:“司正升相旅,退立于序端东面。”故知此亦然也。
主人洗,升,献士于西阶上。士长升,拜受觯,主人拜送觯。(献士用觯,士贱也。今文觯作觚。)
[疏]“主人”至“送觯”。
○注“献士”至“作觚”。
○释曰:自此尽“立饮”,论献士之事。云“献士用觯,士贱也”者,对上大夫已上献用觚,旅酬乃用觯。此献士即用觯,故云士贱也。不从今文觚者,若从觚,与大夫巳上何异?故不从。
士坐祭,立饮,不拜既爵。其他不拜,坐祭,立饮。(他,谓众士也,亦升受爵,不拜。)
[疏]“士坐”至“立饮”。
○注“他谓”至“不拜”。
○释曰:云“他,谓众士也”者,上云士长,明此士长之外皆众士也。知“亦升受爵”者,以其士尊於笙之长,笙之长尚受爵於阶上,明士得升堂受爵也。言“不拜”者,以其士长得拜,明众士不拜也。
乃荐司正与射人一人、司士一人、执幂二人,立于觯南,东上。(天子射人、司士,皆下大夫二人,诸侯则上士,其人数亦如之。司正为上。)
[疏]“乃荐”至“东上”。
○注“天子”至“为上”。
○释曰:此等皆士而先荐者,以其皆有事,故先得荐。司士亦先荐者,案《周礼》司士掌群士爵禄、废置之事,士中之尊,故亦先得荐也。郑引《周礼序官》射人、司士下大夫二人,约出此。“诸侯则上士”者,天子官尊,诸侯宜降一等,以是诸侯射人、司士得在士位中。云“其人数亦如之”者,案《周礼序官》:“射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皆名射人。则诸侯虽使士为之,人数亦等。以其畿外诸侯张三侯,与天子同,故知射人之数亦同也。言此者,欲见射时射人有事非一,故下文注云“大射正,射人之长”,是以《大射礼》大射正及小射正皆有事也。云“司正为上”者,虽同是士,以其为庭长,故设在上先荐之。此经三者当官虽多,皆取长先荐,其馀在於众位,依齿也。又士位在西有事者,别在觯南,北面东上也。
辩献士。士既献者,立于东方,西面,北上。乃荐士。(每已献而即位于东方,盖尊之,毕献,荐于其位。)
[疏]“辩献”至“荐士”。
○注“每已”至“其位”。
○释曰:云“即位于东方,盖尊之”者,以其庭中之位,卿东方西面,大夫北面,士西方东面,是东方尊。今卿大夫得献升堂,位空,故士得献,即东方卿位,是尊之。以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知“毕献,荐之”者,以其经云“辩献士”,“乃荐士”,故知当毕献後乃荐也。
祝史、小臣师亦就其位而荐之。(次士献之,已,不变位,位自在东方。)
[疏]“祝史”至“荐之”。
○注“次士”至“东方”。
○释曰:云“次士献之,已,不变位”者,对先献士,士即变位,乡东方也。云“位自在东方”者,案上设位之时,祝史在门,其小臣在东堂下,是先在东方也。
主人就旅食之尊而献之。旅食不拜,受爵,坐祭,立饮。(北面酌,南乡献之於尊南。不洗者,以其贱,略之也。亦毕献乃荐之。主人执虚爵奠于篚,复位。)
[疏]“主人”至“立饮”。
○注“北面”至“复位”。
○释曰:云“北面酌,南乡献之於尊南”者,案《大射》旅食尊,在西钅薄之南,北面。则此主人在南,亦北面以陈尊,向君,若东楹之西,东向设尊,亦是向君为正。彼酌者,尊後东面酌,此亦尊後北面酌,南面献之於尊南也。云“不洗者,以其贱”者,此乃庶人在官,府史胥徒之辈,故云“贱,略之也”。云“亦毕献乃荐之”者,亦上文,士此毕献,乃荐可知。云“主人执虚爵奠於篚,复位”者,此约《大射》献旅食讫,云执虚爵奠于篚复位,故知也。
若射,则大射正为司射,如乡射之礼。(大射正,射人之长者也。如乡射之礼者,燕为乐卿大夫,宜从其礼也。如者,如其“告弓矢既具”至“退中与”也。纳射器而张侯,其告请先于君,乃以命宾及卿大夫,其为司正者亦为司马,君与宾为耦。《乡射》记曰自“君射”至“龙旃”,亦其异者也。荐旅食乃射者,是燕射主於饮酒。)
[疏]“若射”至“之礼”。
○注“大射”至“饮酒”。
○释曰:此一经论燕末行射之节。云“大射正,为司射”者,燕礼轻,又不主为射,故射人为摈,又为司正。至射时,大射正为司射。大射之时略於燕,主於射,故大射正为摈,又为司正,至射又亲其职,故不同为司射也。云宜从之者,《乡射》是卿大夫礼,故乐之还从之也。云“如者,如其‘告弓矢既具’至‘退中与’也”者,经云如乡射之礼,明从始至末皆如之。案《乡射》初,司射告弓矢既具,至三番射讫,而退中与,故如之也。云“纳射器而张侯”者,欲见此与《乡射》因纳射器後即张侯,大射纳射器之後无张侯之事,是以特言此也。云“告请先於君,乃以命宾及乡大夫”者,此《燕礼》与《大射》皆国君之礼,此《燕礼》每事皆先请於君,《大射》亦先请於君,故曰大射初,司射自阼阶前请於公,公许,乃命宾。及卿大夫乡射,西阶上告宾曰,弓矢既具,乃告於主人,遂告大夫,是先後异也。云“其为司正者亦为司马”者,《乡射》将射,云司正为司马,此亦於将射,司正为司马,亦射之也。若然,则上文射人告具,射人请宾,又云射人请立司正,公许,射人遂为司正,皆一人也。必云司正为司马者,诸侯有常官,嫌与《乡射》异,故言此也,若士射,则司正不为司马。云“君与宾为耦”者,欲见《乡射》宾与主人为耦,此君与宾为耦,亦是异於《乡射》也。引“《乡射》记‘君射’至‘龙旃’,亦其异者也”者,谓旌与中异,何者?彼因记国君三处射,旌与中各不同。云“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以旌获,白羽与朱羽糅”,言国中,则此《燕射》也。又云“於郊则闾中,以旌获”,谓诸侯大射在郊。又云“於竟则虎中,龙旃”,谓诸侯宾射在竟。此皆诸侯礼,射虽记在《乡射》,皆与《乡射》异也。云“荐旅食乃射者,是燕射主於饮酒”者,此献士旅食後乃射,是燕射於饮酒,决《大射》未为大夫举旅之前则射,是彼《大射》主於射故也。
宾降洗,升媵觚于公,酌散,下拜。公降一等,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此当言媵觯,酬之礼皆用觯。言觚者,字之误也。古者觯字或作角旁氏,由此误尔。)
[疏]“宾降”至“再拜”。
○注“此当”至“误尔”。
○释曰:自此尽“宾反位”,论宾媵爵於公之节。云“古者觯字或作角旁氏,由此误尔”者,案《冬官梓人》:“为饮器,勺一升,爵一升,觚二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郑引南郡大守马季长云:“觚当为觯,豆当为斗。”郑康成云:“古者觯,角傍氏,似觚,故误为觚,时人又多间觚,寡闻,是以误为觚。”此注与彼同也。
宾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降洗象觯,升酌膳,坐奠于荐南,降拜。小臣辞。宾升成拜,公答再拜。宾反位。(反位,反席也。今文曰洗象觚。)
[疏]“宾坐祭”至“反位”。
○注“反位”至“象觚”。
○释曰:知“反位,是反席”者,以其堂下无席,堂上乃有之,而云宾升成拜,不云降,明上反位者,反席可知也。
公坐取宾所媵觯,兴。唯公所赐。(至此又言兴者,明公崇礼不倦也。今文觯又为觚。)
[疏]“公坐”至“所赐”。
○注“至此”至“为觚”。
○释曰:自此尽“士旅酌卒”,论君为士举旅之事。云“唯公所赐”者,辞与为大夫举旅同也。云“至此又言兴者,明公崇礼不倦也”者,以其说屦升坐之後,理当倦,今言兴,明不倦矣。
受者如初受酬之礼,降,更爵洗,升,酌膳,下拜。小臣辞。升成拜,公答拜。乃就席,坐行之。(坐行之,若今坐相劝酒。)
有执爵者。(士有盥升主酌授之者。)
[疏]“有执爵者”。
○注“士有”至“之者”。
○释曰:无,坐劝酒,有执爵行之者。今此为士举旅,亦有执爵行之,若无爵,然後士有盥升,主酌授之者。若然,前三举旅皆酬者,自酌授人也。
唯受于公者拜。(公所赐者也,其馀则否。)
司正命执爵者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欲令惠均。)
[疏]“司正”至“酬士”。
○注“欲令惠均”。
○释曰:此所命者,命大夫也。以前三举旅,辩大夫则止,今此为士举旅,故及之。云“欲令惠均”者,惠均於室及均於庭也,士特牲爵止,欲得神惠均於室及均於庭。此据人君之惠,均於庭也。
大夫卒受者以爵兴,西阶上酬士。士升,大夫奠爵拜,士答拜。(兴酬士者,士立堂下,无坐位。)
[疏]“大夫”至“答拜”。
○注“兴酬”至“坐位”。
○释曰:此即上文司正所命者也。云“兴酬士者,士立堂下,无坐位”者,凡礼,堂上有席者坐,堂下无席者立。是以《礼记檀弓》工尹商阳是士,而云“朝不坐”,堂下无坐位者也。
大夫立卒爵,不拜,实之。士拜受,大夫拜送。士旅于西阶上,辩。(祝史、小臣,旅食皆及焉。)
[疏]“大夫”至“上辩”。
○注“祝史”至“及焉”。
○释曰:知旅食皆及者,以士未得献时,旅酬不及。得献之後,旅则及之。旅食亦次士得献,故知亦酬及之,其庶子以下未得献者,至献後无爵及焉。
士旅酌。(旅,序也。士以次序自酌相酬,无执爵者。)卒。
主人洗,升自西阶,献庶子于阼阶上,如献士之礼。辩,降洗,遂献左右正与内小臣,皆於阼阶上,如献庶子之礼。(庶子,掌正六牲之体及舞位,使国子德学道,世子之官也,而与膳宰、乐正联事。乐正亦学国子以舞。左右正,谓乐正、仆人正也。小乐正立于西县之北,仆人正、仆人师、仆人士立于其北,北上。大乐正立于东县之北。若射,则仆人正、仆人士陪于工後。内小臣、奄人掌君阴事阴令,后夫人之官也,皆献于阼阶上,别於外内臣也。献正下及内小臣,则磬人、锺人、钅薄人、鼓人、仆人之属尽献可知也。凡献皆荐也。)
[疏]“卒主”至“之礼”。
○注“庶子”至“荐也”。
○释曰:此一经献庶子以下之节。云“庶子,掌正六牲之体及舞位,使国子德学道,世子之官也”者,案《周礼诸子职》云:“大祭祀,正六牲之体。凡乐事,正舞位。”国子存游ヘ,使之德学道,彼天子诸子之官,属大子。若据诸侯,为世子之官。引之者,以天子谓之诸子,诸侯谓之庶子,掌公卿大夫士之子,掌事同,故取《诸子职》解此庶子之事。云“而与膳宰、乐正联事”者,以掌正六牲之体,得与膳宰联事;掌国子德学道,得与乐正联事;以其乐正亦掌教国子故也。言此者,欲见膳宰得献,此庶子亦得献之意。云“乐正亦教国子之舞”者,欲见庶子掌国子得与乐正联事。云“左右正,谓乐正、仆人正也”,仆人正以下至“北上”,郑知义然者,见《大射礼》而知。云“左右正”者,据中庭为左右,《大射礼》工迁於东,仆人正亦与乐正同处,名曰左正,复云右正,明是小乐正在西为一也。若小乐正不在西,大射之礼不得有左右正之文。又两面俱县,明大、小乐正各监一县。又知“仆人正”以下在小乐正之北北上者,以《乡射》弟子相工皆在西,今仆人正以下亦是相工之人,故知亦在西方也。又工堂上西阶之东相工者,宜近其事,故在西方乐正之北也。又知“北上”者,以《大射》、《乡射》工迁在下之时,皆北上统於乐正,今相者以工为主,明在堂下,则宜北统於堂上矣。下又知“大乐正在东县北”者,约《乡射》云:“县于洗东北。”至射时迁乐於阼阶下之东南,堂前三西面,北上,坐乐正北面,立于其南,是得为一证也。云“若射”以下至“工後”者,案《大射》将射之时,工迁於下东坫之东南,西面,北上坐,相者以工为主,故知相工陪於东,即在工後也。云“内小臣、奄人掌君阴事阴令,后夫人之官也”者,案《天官小臣序官》云:“内小臣奄上士四人。”其职云:“掌王之阴事阴令。”郑注云:“阴事,群妃御见之事。阴令,王所求为於北宫。”彼后之官,兼云夫人者,欲见诸侯夫人内小臣亦与后之内小臣职同,故双言之。云“皆献於阼阶上,别於外内臣也”者,臣云外内者,案《周礼》有外内命夫,郑注云:“外命夫六乡以出。”案内命夫,朝廷卿大夫,则诸侯臣在乡遂及采地者为外臣,在朝廷者为内臣。但外内臣皆献於西阶上,此献於阼阶,故云“别於外内臣”也。云“则磬人”以下至“尽献可知也”者,此据《周礼》天子有此官,诸侯并以下士为之,则诸侯亦有此官,以其庭中之乐,轩县别有锺、磬、、鼓,故知也。兼言仆人者,此经直见仆人正,不见仆人师、仆人士,《大射》见之。内小臣、奄人之贱者尚得献,明此等皆得献可知也。知“凡献皆荐”者,以经云“如献士”,献士有荐,凡此等献讫,明皆有荐也。
无爵。(,数也,爵行无次无数,唯意所劝,醉而止。)
[疏]“无爵”。
○注“数”至“而止”。
○释曰:自此尽“无乐”,论酒行乐作无次数之节。云“爵行无次无数”者,此对四举旅以前,皆有次有数,此则无次数也。
士也,有执膳爵者,有执散爵者。执膳爵者酌以进公,公不拜,受。执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赐。所赐者兴,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席下,席西也。古文曰:公答再拜。)
[疏]“士也”至“答拜”。
○注“席下”至“再拜”。
○释曰:自旅酬已前,受公爵皆降,拜,升成拜。至此不复降拜者,礼杀故也。云“席下,席西也”者,宾与卿大夫席皆南面统於君,皆以东为上,故知席下为席西也。
受赐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後饮。(不敢先虚爵,明此劝惠从尊者来也。)
[疏]“受赐”至“後饮”。
○注“不敢”至“来也”。
○释曰:上已言君命所赐,至此经云“受赐”,自然惠从尊者来。但先君受爵,似惠不由君来,故後饮然後授虚爵,是由尊者来,故後饮之也。此执爵者皆酌行之以遍,唯卒爵者兴以酬士,自酌与之,是以《乡饮酒》、《乡射》皆云:“辩,卒受者兴,以旅在下者”。注云:“不使执觯者酌,以其将旅,不以已尊孤人也。”
执膳爵者受公爵,酌,反奠之。(宴欢在於饮酒,成其意。)
[疏]“执膳”至“奠之”。
○注“宴欢”至“其意”。
○释曰:云“成其意”者,君意欲得皆醉,今执膳者酌,反奠於君前,望当君心,故云“宴欢在於饮酒,成其意”也。
受赐爵者兴,授执散爵,执散爵者乃酌行之。(予其所劝者。)
唯受爵於公者拜。卒受爵者兴,以酬士于西阶上。士升,大夫不拜,乃饮实爵。(乃犹而也。)
[疏]注“乃犹而也”。
○释曰:转乃为而者,“乃”是缓辞。此将劝士,士已升阶,大夫即饮,不可为乃,故从而解之也。
士不拜,受爵。大夫就席。士旅酌,亦如之。公有命彻幂,则卿大夫皆降,西阶下,北面,东上,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辞。公答再拜,大夫皆辟。(命彻幂者,公意殷勤,必尽酒也。小臣辞,不升成拜,明虽醉,正臣礼也。不言宾,宾弥臣也。君答拜於上,示不虚受也。)
[疏]“士不”至“皆辟”。
○注“命彻”至“受也”。
○释曰:云“士旅酌,亦如之”者,亦如大夫相酌之法。云“公有命彻幂”者,此君尊,在东楹之西,专大惠,故待无爵乃彻幂。《乡饮酒》尊在房户之,宾主共之,故宾至则彻之,与此异也。云“小臣辞,不升成拜,明虽醉,正臣礼也”者,臣之礼当下拜为正,今不言升成拜者,於下已拜,是虽无爵,已醉而不倦,行臣礼,礼之正也。云“不言宾,宾弥臣也”者,经直言“卿大夫皆降”,不别言宾,是燕末宾同於臣。言弥者,上旅酬云“若宾若长”,犹言宾,但言赐不言酬己,是宾卑。今乃设宾,不言宾,是宾弥臣,故同臣例也。云“君答拜於上,示不虚受也”者,案《燕义》云:“礼无不答,言上之不虚取於下也。”彼释此言也,但彼言不虚取於下者,总申此燕礼君答拜之事,不独为此言也。
遂升,反坐。士终旅於上,如初。(卿大夫降而爵止,於其反席卒之。)
[疏]“遂升”至“如初”。
○注“卿大”至“卒之”。
○释曰:云“卿大夫降而爵止”者,上文已云“大夫不拜,乃饮实爵,士不拜受爵”,是大夫饮讫爵止也。云“於其反席卒之”者,谓上士受得大夫爵,此经云“士终旅於上如初”,是於大夫反席,士卒之也。
无乐。(升、歌、、合无数也,取欢而已,其乐章亦然。)
[疏]“无乐”。
○注“升歌”至“亦然”。
○释曰:此无对上升歌笙合,各依次第而三终,有次有数。此则任君之情,无次无数,其《诗》乐章亦然,亦无次无数。
宵则庶子执烛於阼阶上,司宫执烛於西阶上,甸人执大烛於庭,阍人为大烛於门外。(宵,夜也。烛,ㄡ也。甸人,掌共薪蒸者。庭大烛,为位广也。阍人,门人也。为,作也,作大烛以俟宾客出。)
[疏]“宵则”至“门外”。
○注“宵夜”至“客出”。
○释曰:凡燕法设烛者,或射之後,终燕则至宵也。或冬之日不射亦宵,夏之日不射未必至宵也。云“烛,ㄡ也”者,古者无麻烛,而用荆ㄡ,故《少仪》云主人“执烛抱ㄡ”,郑云:“未曰ㄡ。”但在地曰燎,执之曰烛,於地广设之则曰大烛。其燎亦名大烛,故《诗》云:“庭燎之光。”毛云“庭燎,大烛”也,郑云“夜未央,而於庭设大烛。”毛、郑并指此“甸人执大烛”之文也。《司ピ氏》云:“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玄谓坟,大也,树於门外曰大烛,於门内曰庭燎。”言树,则大烛亦在地,广设之而已。此阍人为大烛於门外者,亦是大烛在地者。案《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注云:“僭天子也。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文出《大戴礼》也。此亦诸侯礼,以燕礼轻,故不言庭燎设大烛而已。云“甸人,掌共薪蒸者”,《天官甸师氏职》文。引之者,以其内有烛ㄡ,故使之在门为大烛也。云“阍人,门人也”者,案《天官阍人》“掌守王中门之禁”,诸侯亦当然。
宾醉,北面坐取其荐脯以降。(取脯,重得君赐。)
奏《陔》。(《陔》,《陔夏》,乐章也。宾出奏《陔夏》,以为行节也。凡《夏》,以锺鼓奏之。)
[疏]“奏陔”。
○注“陔夏”至“奏之”。
○释曰:云“陔,陔夏”者,案《锺师》“九夏”之中有《陔夏》,《九夏》皆是《诗》。《诗》为乐章,故知乐章也。云“宾出奏《陔夏》,以为行节也”者,此及《乡饮酒》皆於宾出奏《陔夏》,明此为行节戒之,使不失礼。云“凡《夏》,以锺鼓奏之”者,案《周礼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郑注云:“先奏锺次击鼓。”是凡《夏》皆以锺鼓奏之。
宾所执脯,以赐锺人于门内ニ,遂出。(必赐锺人,锺人掌以锺鼓奏《九夏》。今奏《陔》以节己,用赐脯以报之,明虽醉不忘礼。古文赐作锡。)卿大夫皆出。(随宾出也。)公不送。(宾礼讫,是臣也。)
公与客燕,(谓四方之使者。)
[疏]“公与客燕”。
○注“谓四方之使者”。
○释曰:自此尽“敢拜赐命”,论与异国臣将燕,使卿大夫就馆戒客之辞事。但燕异国卿大夫与臣子同,唯戒宾为异,故於礼末特见之也。云“谓四方之使”者,以其云“客”,以寡君对之,故知四方使卿大夫来聘,主君将燕之也。
[疏]“曰寡”至“以请”。
○注“君使”至“无之”。
○释曰:云“礼使人各以其爵”者,案《公食大夫》云:“使大夫戒,各以其爵。”以其大聘使卿,小聘使大夫,爵不同,故主君亦以其爵戒之也。云“上戒出请入告”者,亦约《公食》使者至馆门外,客使者上介出请事,入告宾。但彼食礼重,故三辞,此燕礼轻,故再辞,为异耳。又彼见宾出,拜辱,大夫不答拜,此不言者,文不具。
对曰:“寡君,君之私也。君无所辱赐于使臣,臣敢辞。”(上介出答主国使者辞也。私,谓独有恩厚也。君无所为辱赐於使臣,谦不敢当也。敢者,怖惧用势决之辞。)
[疏]“对曰”至“敢辞”。
○注“上介”至“之辞”。
○释曰:云“敢者,怖惧用势决之辞也”者,谓若怖惧之事,不避危难,用势往决之,故云用势决之辞也。
“寡君固曰‘不腆’,使某固以请。”“寡君,君之私也,君无所辱赐于使臣,臣敢固辞。”(重传命。固,如故。)“寡君固曰‘不腆’,使某固以请。”“某固辞,不得命,敢不从!”(许之也。於是出见主国使者,辞以见许为得命。今文无使某。)致命曰:“寡君使某,有不腆之酒,以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亲相见,致君命辞也。)
“君贶寡君多矣,又辱赐于使臣,臣敢拜赐命。”(贶,赐也,犹爱也。敢拜赐命,从使者拜君之赐命,犹谦不必辞也。)
[疏]注“敢拜”至“辞也”。
○释曰:主君使大夫往戒,只为燕事。今客从之者,来就燕。而云拜主君赐燕之命者,谦不必有燕事。
记。燕,朝服於寝。(朝服者,诸侯与其群臣日视朝之服也。谓冠玄端、缁带、素,白屦也。燕於路寝,相亲昵也。今辟雍十月行此燕礼。玄冠而衣皮弁服,与礼异也。)
[疏]“记燕朝服於寝”。
○注“朝服”至“异也”。
○释曰:凡记皆记经不具者,以经不言燕服及燕处,故记人言之也。云“谓冠玄端、缁带、素、白屦”者,皆《士冠礼》文。案《屦人》注:“天子诸侯吉事皆舄。”诸侯朝服素裳、素,应白舄,而云白屦者,引《士冠礼》成文。其实诸侯当白舄,其臣则白屦也。郑注《周礼屦人》云:“复下曰舄,衤单下曰屦。”下谓底,以此为异也。云“燕於路寝,相亲昵也”,知燕於寝者,以其飨在庙,明燕在寝私处可知也。引汉法,欲见与古异者。周时玄冠服则缁布衣,今衣皮弁服,是其异也。
其牲,狗也。(狗取择人也,明非其人不与为礼也。)
亨于门外东方。(亨於门外,臣所掌也。)
[疏]“亨于门外东方”。
○注“亨于”至“掌也”。
○释曰:此君礼,故云臣使掌。案《公食》记云:“亨于门外东方。”注云:“必於门外者,大夫之事也。”注不同者,以其飨食在庙,严凝宜亲监视,不得言臣所掌,故注云大夫之事也。《乡饮酒》亨狗于堂东北者,非君礼,是臣於堂东北。不在外者,宜主人亲供,又法阳气之所始,故三者注皆不同也。
若与四方之宾燕,则公迎之于大门内,揖让升。(四方之宾,谓来聘者也。自戒至於拜至,皆如《公食》,亦告馔具而後公即席。小臣请执幂、请羞者,乃迎宾也。)
[疏]“若与”至“让升”。
○注“四方”至“宾也”。
○释曰:云“自戒至於拜至,皆如《公食》”者,此燕用狗,彼用大牢;此戒宾再辞,彼三辞;至於卿大夫立位,皆不同。而云如《公食》者,谓除此之外如之。若然,依《公食》从首“使大夫戒,各以其爵,上介出请入告”已下,至“北面再拜稽首”,皆如之,馔具之等,不如之也。云“亦告馔具而後公即席。小臣请执幂、请羞者,乃迎宾也”者,言此者,欲见燕四方宾,此等依上文与燕己臣子同,亦不如《公食》。以其《公食》公无席,又无入庙之事,又《公食》无请执幂羞膳,故别言此也。
宾为苟敬,席于阼阶之西,北面。有┵,不哜肺,不啐酒。其介为宾。(苟,且也,假也。主国君乡时,亲进醴于宾。今燕,又宜献焉。人臣不敢亵烦尊者,至此升堂而辞让,欲以臣礼燕,为恭敬也。於是席之如献诸公之位。言苟敬者,宾实主国所宜敬也。┵,折俎也。不哜啐,似若尊者然也。介门西北面,西上,公降迎上介以为宾,揖让升,如初礼。主人献宾、献公,既献苟敬,乃媵觚,群臣即位,如燕也。)
[疏]“宾为”至“为宾”。
○注“苟且”至“燕也”。
○释曰:云“主国君飨时,亲进醴于宾”者,谓行聘享讫,礼宾之时,君亲酌醴进于宾。若然,前有飨食,不言之者,飨礼亡,无以可言。食礼又无酒醴所献之事,故不言,而云飨时也。云“今燕,又宜献焉”者,案上燕己臣子,使宰夫为主人,知此亲献者,若不亲献,即同己臣子,宾何须辞之而为苟敬,故知君当亲献焉。云“至此升堂而辞让”者,若此时升堂,不辞即行燕宾之礼,故知辞之在初升堂时。云“欲以臣礼燕,为恭敬也”者,此谓在阼西,北面,故云“席之如诸公之位”也。云“言苟敬者,宾实主国所宜敬也”者,宾实主国所宜敬,但为辞让,故以命介为宾,不得敬之。今虽以介为宾,不可全不敬,於是席之於阼阶西,且敬也,故云苟敬也。云”不哜啐,似若尊者然也”者,案此《燕礼》与《大射》、《乡射》皆不哜啐,是诸公如乡礼,今聘卿在诸公之坐,亦不哜不啐,是为似若诸公尊者然也。云“介门西北面,西上”者,约《聘礼》而知也。云“公降迎上介以为宾,揖让升,如初礼”者,此如上文,燕己臣子以大夫为宾者,同故云如初礼也。云“主人献宾、献公,既献苟敬,乃媵觚”者,若上燕己臣子之时,献宾、献公既,即媵觯以酬宾,但苟敬之。前宜有荐、有俎,实与君同,明知献公後即献苟敬,乃可酬宾也。云“群臣即位,如燕”者,如上燕已臣子同。若然,群臣不待迎宾入,乃从君入者,以其皆蒙献酬,故因其先至寝门,故小臣引之即入,不待宾入後也。
无膳尊,无膳爵。(降尊以就卑也。)
[疏]“无膳尊无膳爵”。
○注“降尊以就卑”。
○释曰:《郊特牲》云:“三献之介,君专席而酢焉,此降尊以就卑也。”注云:“三献,卿大夫来聘,主君飨燕之,以介为宾,宾为苟敬,则彻重席而受酢也。专犹单也。”彼与此事同,故郑引彼经以证此。燕己臣子,不见有君亲受宾酢。若燕异国臣子,得有专席,受酢者献卿大夫之後,依次各为此三人举旅。献士之後,宾乃媵觯於公,宾取所媵觯为士举旅,应以为酢君,君专席而受之也。
与卿燕则大夫为宾,与大夫燕亦大夫为宾。(不以所与燕者为宾者,燕为序欢心,宾主敬也。公父文伯饮南宫敬叔酒,以路堵父为客,此之谓也。君恒以大夫为宾者,大夫卑,虽尊之,犹远于君。今文无则,下无燕。)
[疏]“与卿”至“为宾”。
○注“不以”至“无燕”。
○释曰:此谓与已臣子燕法。若与异国宾燕,皆用上介为宾,如上说也。云“公父文伯”已下,是《鲁语》文。此三人皆鲁大夫,自相燕法。云“此之谓也”者,此谓不使所为燕者为宾之义。云“君恒以大夫为宾者,大夫卑,虽尊之,犹远於君”者,案《礼记燕义》云:“不以公卿为宾,而以大夫为宾,为疑也,明嫌之义也。”注云:“公卿尊矣,复以为宾,则尊与君大相近。”是不用公卿为宾,恐逼君用大夫为宾。虽尊之,犹远於君,不畏逼君也。
羞膳者与执幂者,皆士也。(尊君也。膳宰卑於士。)
[疏]“羞膳”至“士也”。
○注“尊君”至“於士”。
○释曰:经直云请执幂与羞膳,不辨其人,故记人言之。云“尊君也,膳宰卑於士”者,言膳宰,别小膳宰也,以其下云“羞卿者小膳宰”,明於君者,士也,士尊於小膳宰也。若然,士则膳宰之长者,故下注“小膳宰”云“膳宰之佐也”。
羞卿者,小膳宰也。(膳宰之佐也。)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宾拜酒,主人答拜而乐阕。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乐阕。(《肆夏》,乐章也,今亡。以锺钅薄播之,鼓磬应之,所谓金奏也。记曰“入门而县兴”,“示易以敬也”。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焉。)
[疏]“若以”至“乐阕”。
○注“肆夏”至“乐焉”。
○释曰:自此尽“若舞则勺”,论臣子有王事之劳与之燕之事。云“若”者,不定之辞,以其常燕已臣子无乐,王事之劳,或有或无,故言若也。云“《肆夏》,乐章也,今亡”者,郑注《锺师》云:“《九夏》皆《诗》篇名,《颂》之族类也。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是以《颂》不能具也。”云“以锺钅薄播之,鼓磬应之”者,《锺师》云“掌金奏”,郑注云:“击金以为奏乐之节。金谓锺及。”又云:“凡乐事以锺鼓奏《九夏》。”郑注云:“先击锺,次击鼓。”是奏《肆夏》时有锺、钅薄、鼓、磬。彼经注虽不言磬,但县内有此四者,故郑兼言磬也。言“所谓金奏也”者,所谓《锺师》掌金奏也。云“记曰”者,此郑引二记之文。何者?云“入门而县兴”,是《仲尼》之文。《仲尼燕居》云:“两君相见,揖让而入门,入门而县兴,揖让而升堂,升堂而乐阕。”《郊特牲》云:“宾入大门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必引二记文者,以燕在寝,宾及庭、及寝庭,与《仲尼燕居》入门而县兴事相类,故引之,证宾及庭乐作之义也。此《肆夏》以金奏之,故引《郊特牲》示易以敬,证用《肆夏》之义也。不取宾入大门者,大门非寝门故也。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焉”,知者,以发首陈君与臣子常燕,及聘使之臣燕,次论四方宾燕,今此言宾及庭奏《肆夏》,则非寻常大夫为宾。与宰夫为主人相对者,谓若宾为苟敬四方宾之类,特奏《肆夏》,其事既重,若非有王事之劳,何以致此。故知是臣有王事之劳者,乃奏此乐也。
升歌《鹿鸣》,下管《新宫》,笙入三成。(《新宫》,《小雅》逸篇也。管之入三成,谓三终也。)
[疏]“升歌”至“三成”。
○注“新宫”至“终也”。
○释曰:《鹿鸣》不言工,歌《新宫》不言笙,奏而言升歌、下管者,欲明笙奏异於常燕,常燕即上所陈四节是也。今工歌《鹿鸣》三终,与笙奏全别,故特言。下管《新宫》,乃始笙入三成者,止谓笙奏《新宫》三终,申说“下管”之义。云“《新宫》,《小雅》逸篇也”,知在《小雅》者,以配《鹿鸣》,而言《鹿鸣》是《小雅》,明《新宫》,《小雅》可知。
遂合乡乐。(乡乐,《周南》、《召南》六篇。言遂者,不也。)
若舞,则《勺》。(《勺》,《颂》篇,告成《大武》之乐歌也。其《诗》曰:“於铄王师,遵养时晦。”又曰:“实维尔公允师。”既合乡乐,万武而奏之,所以美王侯,劝有功也。)
[疏]“若舞则勺”。
○注“勺颂”至“功也”。
○释曰:言“若”者,或为之舞,或不为之舞,在於君意,故以不定而言。云“舞则《勺》”者,谓为之舞,则歌《勺》诗以为曲。云“《勺》、《颂》篇,告成《大舞》之乐歌也”者,《勺》诗序文。云“其《诗》曰:‘於铄王师,遵养时晦’”者,铄,美也,言於呼美武王之师;遵,循也,循养晦昧之,纣三分天下犹服事於殷。又曰“实维尔公允师”者,公事允信也,言武王伐纣,实维汝武王之事,信得用师之道。云“既合乡乐”者,以文承合乡乐之下,故知既合乡乐也。云“万舞而奏之”者,释经舞时,作周万舞之舞,而奏《勺》诗。宣八年《公羊传》云:“壬午,犹绎,万八去。”《传》曰:“万者何?干舞也。”谓秉干舞以奏《勺》诗也。云“所以美王侯,劝有功也”者,天子诸侯作之,是美王侯,亦所以劝有功也。
唯公与宾有俎。(主於燕,其馀可以无俎。)
[疏]“唯公与宾有俎”。
○注“主於”至“无俎”。
○释曰:主於燕其馀可以无俎者,对《大射》辨尊卑,公卿皆有俎,其牲用狗则同。
献公,曰:“臣敢奏爵以听命。”(授公释此辞,不敢必受之。)
[疏]“献公”至“听命”。
○注“授公”至“受之”。
○释曰:谓若主人献公,宾媵觯於公,虽非献,亦释此辞也。
凡公所辞,皆栗阶。(栗,蹙也,谓越等急趋君命也。)
凡栗阶,不过二等。(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
[疏]“凡栗阶不过二等”。
○注“其始”至“升堂”。
○释曰:凡堂及阶,尊者高而多,卑者庳而少。案《礼器》云:“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士冠礼》“降三等受爵弁”,郑注云:“降三等,下至地。”则士三等阶。以此推之,则一尺为一阶,大夫五尺,五等阶;诸侯七尺,七等阶;天子九尺,九等阶可知。今云“凡栗阶不过二等”,言“凡”,则天子九等已下,至士三等皆有栗阶之法。栗阶不过二等,据上等而言。故郑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一也。故《曲礼》云:“涉级聚足,连步以上。”郑注云:“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後足从之并。连步,谓足相随不相过也。”此即聚足,一也。天子已下,皆留上等为栗阶,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其下无问多少,皆连步。《杂记》云:“主人之升降散等。”郑注云:“散等,栗阶。”则栗阶亦名散等。凡升阶之法有四等:连步,一也;栗阶,二也;历阶,三也,历阶谓从下至上皆越等,无连步,若《礼记檀弓》云“杜蒉入寝,历阶而升”是也;越阶,四也。越阶谓左右足越三等,若《公羊传》云“赵盾避灵公,躇阶而走”是也。
凡公所酬,既拜,请旅侍臣。(既拜,谓自酌升拜时也。摈者阼阶下告于公,还西阶下告公许。旅,行也,请行酒于群臣。必请者,不专惠也。)
[疏]“凡公”至“侍臣”。
○注“既拜”至“惠也”。
○释曰:云“既拜,谓自酌升拜时也”者,此即上宾得君酬酒饮讫,自酌降拜,升时请旅侍臣。云“摈者阼阶下告于公,还西阶下告公许。旅,行”者,此约《大射》而知也。
凡荐与羞者,小膳宰也。(谓於卿大夫以下也。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绝於宾。羞宾者亦士。)
[疏]“凡荐”至“宰也”。
○注“谓於”至“亦士”。
○释曰:云“谓於卿大夫以下”者,以其执幂与羞膳,於君是士,则知此“凡”者,於卿大夫也。云“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绝於宾。羞宾者亦士”者,郑意於此言凡,总卿大夫,於文足矣。上文君下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见直言君,不须言宾,以其宾之荐俎与君同,明羞膳亦与君同,不使小膳宰,故云欲绝於宾,为羞宾者亦士也。
有内羞。(谓羞豆之实,酏食糁食,羞笾之实,糗饵粉。)
[疏]“有内羞”。
○注“谓羞”至“粉”。
○释曰:云“谓羞豆之实,酏食糁食”者,《天官醢人》云:“羞豆之实,酏食糁食。”郑注云:“酏,<食衍>也。”《内则》曰:“取稻米,举蚤溲之,小切狼蜀膏,以与稻米为<食衍>。”又曰:“糁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与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为饵,煎之。”是也。云“羞笾之实,糗饵粉”者,《笾人职》云:“羞笾之实,糗饵、粉。”郑注云:“此二物者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糗者,捣粉熬大豆为之,为饵,之,黏著以粉之耳。饵言糗,言粉,互相足。”是也。糗熬之,亦粉之,其粉捣之,亦糗之,是互相足也。
君与射,则为下射,袒朱襦,乐作而后就物。(君尊。)小臣以巾授矢,稍属。(君尊,不矢。)不以乐志。(辟不敏也。)既发,则小臣受弓以授弓人。(俟复发也。不使大射正,燕射轻。)上射退于物一,既发,则答君而俟。(答,对。)
若饮君,燕,则夹爵。(谓君在不媵之党,宾饮之如燕媵觚,则又夹爵。)
[疏]“若饮君燕则夹爵”。
○释曰:“夹爵”者,将饮君,先自饮,及君饮讫,又自饮,为夹爵。
君在,大夫射,则肉袒。(不襦,厌於君。)
[疏]注“不襦厌於君”。
○释曰:《乡射》记大夫对士射,袒襦,此对君,肉袒,故云“厌於君”也。
若与四方之宾燕,媵爵,曰:“臣受赐矣,臣请赞执爵者。”(受赐,谓公卿者酬之,至燕,主人事宾之礼杀,宾降洗,升媵觯于公,答恩惠也。)
[疏]“若与”至“爵者”。
○注“受赐”至“惠也”。
○释曰:谓公取二大夫所媵觯上者以酬宾是也。云“宾降洗,升媵觯于公”者,谓上献士讫,宾媵觯于公,是答恩惠也。
相者对曰:“吾子无自辱焉。”(辞之也。对,答也。亦告公,以公命答之也。)
有房中之乐。(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锺磬之节也。谓之房中者,后夫人之所讽诵,以事其君子。)
[疏]“有房中之乐”。
○注“弦歌”至“君子”。
○释曰:云“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锺磬之节”者,此文承四方之宾,燕下而云“有”,明四方之宾而有之。知“不用锺磬”者,以其此《二南》本后夫人侍御于君子,用乐师,是本无锺磬。今若改之而用锺磬,当云有房中之奏乐,今直云“有房中之乐”,明依本无锺磬也。若然,案《磬师》云:“教缦乐,燕乐之锺磬。”注云:“燕乐,房中之乐,所谓阴声也。二乐皆教其锺磬。”房中乐得有锺磬者,彼据教房中乐,待祭祀而用之,故有锺磬也。房中及燕,则无锺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