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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火攻篇

孙子注(李筌) 李筌 864 2022-12-16 08:23

  

  孙子曰:

  凡攻火有五:一曰火人,

  〔李筌曰:焚其营,杀其士卒也。〕

  二曰火积,

  〔李筌曰:焚积聚也。〕

  

  〔李筌曰:烧其辎重,焚其库室。〕

  五曰火地。

  〔李筌曰:焚其队仗兵器。〕

  行火有因,

  〔李筌曰:因奸人而内应也。〕

  因必素具。

  〔李筌曰:干[艹刍]、蒿艾、粮粪之属。〕

  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

  日者,月在箕、壁、翼、轸也;凡四者,风之起日也。

  〔李筌曰:天文志月宿此者多风。《玉经》云:『常以月加日,从营室顺数十五至翼,月在宿于此也。』〕

  火发于内,则军应之于外。

  〔李筌曰:乘火势而应之也。〕

  火发,其兵静而勿攻,极其火央,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之。

  〔李筌曰:夫火发兵不乱,不可攻。〕

  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

  〔李筌曰:魏武破远绍于官渡,用许攸计,烧辎重万余,则其义也。〕

  火发上风,无攻下风。

  〔李筌曰:隋江东贼刘元进攻王世充于延陵,令把草东方,因风纵火。俄而回风,悉烧元进营,军人多死者。〕

  昼风久,夜风止。

  〔李筌曰:不终始也。〕

  凡军必知五火之变,以术守之。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火可以夺。

  〔李筌曰:军者,必守术数,而佐之水火,所以明强也。光武之败王莽,魏武之擒吕布,皆其义也。以水绝敌人之军,分为二则可,难以夺敌人之蓄积。〕

  夫战胜攻取,不修其政者,凶!命之曰费留。

  〔李筌曰:赏不踰日,罚不踰时。若功立而不赏,有罪而不罚,则士卒疑惑,日有费也。〕

  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非利不动,

  〔李筌曰:明主贤将,非见利不起兵。〕

  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李筌曰:非至危不战。〕

  主不可以怒兴军,将不可以愠用战;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

  怒可复喜也,愠可复悦也;亡国不可复存也,死者不可复生也。故明主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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