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谡,祝前,乡尸。(前,道也。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
[疏]“尸谡祝前乡尸”。
○注“前道”至“之节”。
○释曰:此记尸谡之时,祝前尸之仪也。云“必先乡之,为之节”者,言必先面乡尸者,为之节度也。
还,出户,又乡尸。还,过主人,又乡尸。还,降阶,又乡尸。(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之敬。)
[疏]“还出”至“乡尸”。
○注“过主”至“之敬”。
○释曰:“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之敬”者。以其经出户降阶,及门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见阶上不言,西阶而言主人者,欲见主人见尸有之敬,故没去阶名,而云主人也。
降阶,还,及门,如出户。(及,至也。言还至门,明其无节也。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凡前尸之礼仪在此。)
[疏]“降阶”至“出户”。
○注“及至”至“在此”。
○释曰:言还至门明其无节也者,以经自阶已前,皆不言及,从阶到门言及者,以其自阶到门,其中道远,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郑云“言还至门,明其无节”,谓无还乡尸之节也。云“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经直云“及门如出户”,虽不言降阶如升时,以将出门如出户,明降阶如升时,故郑约出门以明降阶也。云皆还乡尸者,欲见经还者皆还乡尸也,谓乡尸乃前道也。云“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者,辟退即逡巡,谦让之容貌也。云“凡前尸之礼仪在此”者,以《仪礼》一部所云,前尸之礼仪在此经为具悉者。
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然後宗人诏降。
[疏]“尸出”至“诏降”。
○释曰:“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者,谓祝既送尸出,反入门复位,复上文祝入门左北面位,故云复位也。云“然後宗人诏降”者,谓祝复位,宗人乃诏告主人降,以其无事故也。
尸服卒者之上服。(上服者,如《特牲》士玄端也。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士之妻则宵衣耳。)
[疏]“尸服卒者之上服”。
○注“上服”至“衣耳”。
○释曰:上经直见主人服,不见尸服,故记人明之。云主服对深衣在下玄端者,案《特牲》经筮日云主人冠玄端,至祭日“夙兴,主人服如初”,是士之正祭服玄端,即是卒者生时所著之祭服,故尸还服之。云“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问》:“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注云:“为君尸或弁者,先祖或有为大夫士者。”彼君之先祖为士,尸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孙为诸侯,先祖尸在中,故先祖为士者,尸还服助祭於君之服也。云“士之妻则宵衣耳”者,以其经直云尸,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别尸,明经云尸可以兼男女,故郑并云士之妻也。案《特牲》正祭主妇著纟丽笄宵衣,明女尸亦宵衣可知。
男,男尸。女,女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异姓,妇也。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也。)
[疏]“男男”至“贱者”。
○注“异姓”至“也”。
○释曰:虞卒哭之祭,男女别尸,故男女别言之也。云“异姓,妇也”者,以男无异姓之礼故也。知经云“必使异姓”者,据与妇为尸者也。不使同姓与妇为尸者,尸须得孙列者,孙与祖为尸,孙妇还与夫之祖姑为尸,故不得使同姓女为尸也。云“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也”者,男尸先使孙,无孙乃使庶孙。女尸先使孙妻,无孙妻使孙妾,又无妾乃使庶孙妻,即不得使庶孙妾,以庶孙之妾是贱之极者。若然,庶孙妻亦容用之,而郑云必使也者,据经不使贱,有孙妻则先用而言,其实容用庶孙妻法也。必知无容用庶孙者,以《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彼不言,是容无而用庶。此经男女别尸,据虞祭而言。至卒哭已後,自礻覃已前,丧中之祭皆男女别尸。知者,案《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郑注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於庙,同几,精气合。”《少牢》吉祭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篇末云“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礻覃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则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为证,明礻覃月不当四时祭月,则不云某妃配,配则共尸可知。
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也。殇亦是也。礼,谓衣服即位升降。)
[疏]“无尸”至“如初”。
○注“无尸”至“升降”。
○释曰:自此尽“诏降如初”,论丧祭无尸之事。云“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知谓无孙列者,《礼记》云“无孙则取同姓之”,则大夫士祭先取孙,无孙取同姓之,是有孙列可使,复无同姓之,是无孙列可使者也。云“殇亦是也”者,《礼记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明殇死无尸可知。《曾子问》又云宗子直有阴厌,庶殇直有阳厌。是无尸也。云“礼谓衣服即位升降”者,虽无尸,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於西序,及升降与有尸相似。
既飨,祭于苴,
[疏]“既飨祭于苴”。
○释曰:云“既飨”者,正谓祝释飨神辞,告之使令之,安之。释飨讫,佐食取黍稷祭于苴。
祝祝卒。(记异者之节。)
[疏]“祝祝卒”。
○注“记异者之节”。
○释曰:云“记异者”,谓记无尸者异於有尸何者。有尸,祝释孝子辞,释辞讫,为祝祝卒,别有迎尸已後之事。今无尸者,祝祝卒,飨神讫,无迎尸已後之事。故下文云“不绥祭”之等,是记异者之节也。
不绥祭,无泰羹、氵音、、从献。(不绥,言献,记终始也。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献。绥,当为堕。)
[疏]“不绥”至“从献”。
○注“不绥”至“为堕”。
主人哭,出复位。(於祝祝卒。)
[疏]“主人哭出复位”。
○注“於祝祝卒”。
○释曰:谓祝祝卒,无尸可迎,既无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复户外东面位也。
祝阖牖户,降,复位于门西,(门西北面位也。)
[疏]“祝阖”至“门西”。
○注“门西北面位也”。
○释曰:郑此及下注皆云“复位者,门西北面位”者,据上文“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也。
男女拾踊三。(拾,更也。三更踊。)
[疏]“男女拾踊三”。
○注“拾更也三更踊”。
○释曰:凡言“更踊”者,主人踊,主妇踊,宾乃踊,三者三,为拾也。
如食。(隐之,如尸一食,九饭之顷也。)
[疏]“如食”。
○注“隐之”至“顷也”。
○释曰:隐之者,谓阖牖户也,九饭之顷,时节也。
祝升,止哭,声三,启户。(声者,噫歆也。将启户,警觉神也。今文启为开。)
[疏]“祝升”至“启户”。
○注“声者”至“为开”。
○释曰:云“声者,噫歆也”者,若《曲礼》云:“将上堂,声必扬。”故云将启户,警觉神也。
主人入,(亲之。)
[疏]“主人入”。
○注“亲之”。
○释曰:云“亲之”者,启牖乡是亲之事。主人无事而入者,是主人亲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祝从,启牖乡,如初。(牖先阖後启,扇在内也。乡,牖一名也。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在左。)
[疏]注“牖先”至“在左”。
○释曰:云“牖先阖後启,扇在内也”者,见上文“阖牖户”,阖时牖先言,此经上云主人入,祝从,乃言启牖,是户先开,乃启牖,故须解之扇在内也。云“乡牖一名也”者,案《诗》云“塞乡堇户”,注云:“乡,北出牖也。”与此注不同者,语异义同。北牖名乡,乡亦是牖,故云牖一名也。云“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入在左”者,郑以经“如初”之文在“牖乡”之下,恐人以为启牖乡如初,上既无启牖乡之事,明据主人与祝位如初也。
主人哭,出复位。(堂上位也。)
[疏]“主人哭出复位”。
○注“堂上位也”。
○释曰:案下文云“宗人诏降如初”,注云:“诏主人降之。”乃降堂,明此“复位”者,复堂上东面位也。
卒彻,祝、佐食降,复位。(祝复门西北面位,佐食复西方位,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
[疏]注“祝复”至“亵也”。
○释曰:郑知祝与佐食位如此者,见上经云:“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佐食即宾也,故知佐食言复位,复西方可知。知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者,上经“祝入门左北面”,注:“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明此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可知。云“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者,上经有尸者有阴厌、有阳厌,无阖牖户之事。今无尸者,阴厌时阖牖户,今更设馔於西北隅,复更阖牖户为亵渎,故不为也。
宗人诏降如初。(初,赞阖牖户。宗人诏主人降之。)
[疏]“宗人诏降如初”。
○注“初赞”至“降之”。
○释曰:此降谓礼毕降堂也。上经云“赞阖牖户,主人降,宾出”,注云:“宗人诏主人降。”彼谓降堂,故郑知此云如初,亦如上经诏降也。
始虞用柔日。(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柔日阴,阴取其静。)
[疏]“始虞用柔日”。
○注“葬之”至“其静”。
○释曰:自此下尽“哀荐成事”,论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飨神辞及用日不同之事。云葬之日日中者,上文云“日中行事”是也。葬用丁亥,是柔日。葬始虞用日中,故云“始虞用柔日”也。
曰:“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曰,辞也,祝祝之辞也。《丧祭》称哀显相,助祭者也。显,明也。相,助也。《诗》云:“於穆清庙,肃雍显相。”不宁,悲思不安。)
敢用牲刚鬣、(敢,昧冒之辞。豕曰刚鬣。)
[疏]注“敢昧”至“刚鬣”。
○释曰:“敢,昧冒之辞”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触尊,不自明之意,故云昧冒之辞。云“豕曰刚鬣”者,《下曲礼》文。
香合、(黍也。大夫士於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
[疏]“香合”。
○注“黍也”至“荐上”。
○释曰:案《下曲礼》云“黍曰香合,粱曰香萁,稷曰明粢”是也。云“大夫士於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者,《曲礼》所云黍稷别号者,是人君法。《特牲》、《少牢》黍稷合言普淖,此别号黍为香合,下特号稷为普淖,故知记误也。云“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者,依设荐法,先设菹醢,次设俎,後设黍稷。今黍在嘉荐之上,此亦记者之误,故郑非之也。若然,俎在後,今牲在黍上者,祭以牲为主,故先言,非设时在前也。
嘉荐、普淖、(嘉荐,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为号云。)
[疏]“嘉荐普淖”。
○注“嘉荐”至“号云”。
○释曰:言“故以为号云”者,郑以意解之,无正文,故言云“以”疑之。
明齐溲酒,(明齐,新水也。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郊特牲》曰:“明水氵兑齐,贵新也。”或曰:当为明视,为兔腊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今文溲为叟。)
[疏]“明齐溲酒”。
○注“明齐”至“为叟”。
○释曰:云“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者,郑以溲水边为之,与缩字义异,谓以新水渍麴乃溲酿此酒,又引《郊特牲》“明水氵兑齐贵新也”者,彼注云:“氵兑犹清也。五齐浊,之使清,谓之氵兑齐及取明水,皆贵新也。”据彼注,明水则《周礼》司ピ氏所取月中之水,与此明齐新水别。郑引之者,彼此虽异,引之直取新义是同,故引为证,非谓为一物也。云“或曰当为明视,谓兔腊也”者,士祭有兔腊,是故或有人作如此说。云“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者,若以明齐当为明视,作兔腊解者,应在上与牲为次,何因退在下。今文又为稷解者,上已云普淖兼黍稷,何用又见稷也,故知二者皆非其次也。若然,《特牲》、《少牢》无腊号,以小物略之。
哀荐事,(始虞谓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以与先祖合为安。今文曰古事。)
[疏]“哀荐事”。
○注“始虞”至“古事”。
○释曰:云“虞谓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者,案《公羊传》文二年云:“大者何?合祭也。”合先君之主於大庙,故此郑亦以为合而言。但三虞卒哭後,乃有祭,始合先祖始虞而已。言者,郑云“以与先祖合为安”,故下文云“尔皇祖某甫”,是始虞预言之意也。
尔皇祖某甫。(尔,女也。女,死者,告之以皇祖,所以安之也。皇,君也。某甫,皇祖字也。若言尼甫。)飨!”(劝强之也。)
再虞,皆如初,日“哀荐虞事”。(丁日葬,则己日再虞,其祝辞异者一言耳。)
[疏]注“丁日”至“言耳”。
○释曰:“己日再虞”者,以其後虞用刚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云“祝辞异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为一言,若《论语》云“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是也。今此一言,则一字为一言,谓数一虞云,再虞云虞,三虞云成是也。
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当於祖庙,为神安於此。後虞改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也。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其祝辞异者,亦一言耳。他,谓不及时而葬者。《丧服小记》曰:“报葬者报虞者,三月而後卒哭。”然则虞卒哭之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亚也。《檀弓》曰:“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於祖父。”如是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今文他为它。)
[疏]“三虞”至“成事”。
○注“当”至“为它”。
○释曰:郑云“当於祖庙,为神安於此”者,却解初虞、再虞称、称虞之意。今三虞改用刚日,将於祖,取其动义故也。云“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者,以其己日为再虞,後改用刚日,故次取庚日为三虞也。卒哭亦用刚日,故庚日後降辛日,取壬日为卒哭。云“祝辞异者,亦一言耳”者,改虞为成,是一言也。云“他谓不及时而葬者”,谓有故及家贫不及三月,因三日殡日,即葬於国北。引《丧服小记》者,彼郑注云:“报读为赴疾之赴。”谓不待三月,因殡日虞,所以安神,以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而须安之,故疾虞。三月而後卒哭者,谓卒去无时之哭,郑云卒哭待哀杀,故至三月,待寻常葬後,乃为卒哭祭。云“然则虞卒哭之有祭事者,亦用刚日”者,以虞卒哭已是刚日,他祭在後,故亦用刚日也。云“其祭无名,谓之他”者,谓虞卒哭,祥皆有名,此则无名,故谓之他。云“文不在卒哭上”者,此他祭在卒哭上,今退在卒哭下者,以其非常又非祭故也。引《檀弓》者,证卒哭辞称成事之义,但卒哭为吉祭者,丧中自相对,若据二十八月後吉祭而言,礻覃祭已前,总为丧祭也。若然,此经云三虞与卒哭,“哀荐成事”明文,而郑注《檀弓》云:“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言“盖”疑之者,以郑君以前,有人解云三虞与卒哭同为一事解之者,郑故疑卒哭之辞而云盖也。是以《杂记》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皆大牢。”郑注云:“卒哭成事,言皆则卒哭成事,与虞异矣。”是微破前人三虞与卒哭同解者也。
献毕,未彻,乃饯。(卒哭之祭,既三献也。饯,送行者之酒。《诗》云:“出宿于济,饮饯于祢。”尸旦将始于皇祖,是以饯送之。古文饯为践。)
[疏]“献毕未彻乃饯”。
○注“卒哭”至“为践”。
○释曰:自此尽“不脱带”,论卒哭之祭未彻,饯尸於寝门外之事。郑云“卒哭之祭”者,案上文直云:“献毕未彻,乃饯。”不言卒哭,郑知是卒哭之祭者,以其三虞无饯尸之事,明旦於祖,入庙乃有饯尸之礼,故郑据卒哭而言。若然,三虞不饯尸者,以其三虞与卒哭同在寝,则在庙,以明旦当入庙,以其易处乡尊所,故特有饯送尸之礼也。引《诗》者,彼生人饯行人之礼,为行始,此祭祀饯尸之礼,亦乡祖庙为行始。事虽异,饯送饮酒是同,故引为证也。知“旦将始於皇祖”者,下云“明日以其班”,郑云:“卒哭之明日也。”是明日之旦也。
尊两С于庙门外之右,少南。水尊在酒西,勺北枋。(少南,将有事於北。有玄酒,即吉也。此在西,尚凶也。言水者,丧质,无,不久陈。古文С为庑也。)
[疏]注“少南”至“庑也”。
○释曰:云“少南,将有事於北”者,正谓下文云“尸出门右南面”已下是也。云“有玄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无玄酒,至卒哭云如初,则与虞祭同,今至饯尸用玄酒,酒则寻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云即吉也。云“此在西,尚凶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户之,至於虞,祭尊在室,是凶。今卒哭饯尸,尊在门西,不在门东,是尚凶,故变於吉也。
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在门之左又少南。)馔笾豆,脯四廷。(酒宜脯也。古文廷为挺。)
有乾肉折俎,二尹缩,祭半尹,在西塾。(乾肉,牲体之脯也。如今凉州乌翅矣。折以为俎实,优尸也。尹,正也,虽其折之,必使正。缩,从也。古文缩为蹙。)
[疏]注“乾肉”至“为蹙”。
○释曰:云“凉州乌翅”者,经云乾肉折俎,则汉时乾脯似之,故郑以今晓古也。
尸出,执几从,席从。(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几席,素几苇席也。以几席从,执事也。)
[疏]“尸出”至“席从”。
○注“祝入”至“事也”。
○释曰:云“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者,虽饯行饮酒,尸将起之时,祝亦如虞祭,告云利成,尸乃兴以前尸也。知“几席,素几苇席也”者,上经初虞云“素几苇席”,在西席。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见更设几席之文,明同初虞用素几苇席。今卒哭祭,末饯尸於门外,明是卒哭之几席,故知是素几苇席也。
尸出门右,南面。(俟设席也。)
[疏]“尸出门右南面”。
○注“俟设席也”。
○释曰:知“俟设席”者,尸在门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云设席之事,明俟设席也。
席设于尊西北,东面。几在南。宾出,复位。(将入临之位。《士丧礼》宾继兄弟“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
主人出,即位于门东,少南;妇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妇人出者,重饯尸。)
[疏]注“妇人出者重饯尸”。
○释曰:妇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寝门之外,故云“重饯尸”也。
尸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废爵,酌献尸,尸拜受。主人拜送,哭,复位。荐脯醢,设俎于荐东,朐在南。(朐,脯及乾肉之屈也。屈者在南,变於吉。)
[疏]“尸即”至“在南”。
○注“朐脯”至“於吉”。
○释曰:云“主人拜送”者,案上祭云主人其拜,《特牲》亦云拜送,则拜送吉凶同也。云“屈者在南,变於吉”者,案《曲礼》云:“以脯置者,左朐右末。”郑云:“屈中曰朐。”则吉时屈者在左,今尸东面而云朐在南,则是凶礼,屈者在右末,头在左,故云变於吉也。
尸左执爵,取脯扌需醢,祭之。佐食授哜。(授乾肉之祭。)
尸受,振祭,哜,反之。祭酒,卒爵,奠于南方。(反之,反於佐食。佐食反之於俎。尸奠爵,礼有终。)
[疏]注“反之”至“有终”。
○释曰:郑知“反之,反於佐食”者,经云“佐食授哜,尸受,振祭,哜”,哜讫,而云“反之”,明反与佐食,佐食乃反於俎可知也。云“尸奠爵,礼有终”者,上经云三献尸皆有酢,今饯尸,三献皆不酢而奠之,是为礼有终。谓若主人拜送,宾不答拜,亦是礼有终也。
主人及兄弟踊,妇人亦如之。主妇洗足爵,亚献,如主人仪,妇人踊如初。宾长洗纟意爵,三献,如亚献,踊如初。佐食取俎,实于篚。尸谡,从者奉篚哭从之。祝前,哭者皆从,及大门内,踊如初。(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及,至也。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古文谡作休。)
[疏]注“男女”至“作休”。
○释曰:郑知“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者,约上文男子在南,妇人在北,南为左,北为右,因从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妇人由右也。云“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者,在庙以庙为限,在寝门外以大门为限。正祭在庙,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今饯尸在寝门外,则大门外无事尸之礼,故郑举正祭况之。从尸不出大门外,取正祭比之,故注云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
尸出门,哭者止。(以饯於外,大门犹庙门。)
[疏]“尸出门哭者止”。
○注“以饯”至“庙门”。
○释曰:郑意所以尸出大门,哭者便止者,正以饯於寝门,以大门为限,似事尸在庙门为限,故郑云“大门犹庙门”也。
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宾,拜於大门外。)
[疏]“宾出”至“稽颡”。
○注“送宾”至“门外”。
○释曰:上从尸不出大门者,有事尸限,故不出大门送之。送宾於大门外自是常礼,故云“送宾拜于大门外”。但礼有终,宾无答拜之礼也。
主妇亦拜宾。(女宾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闱门之内,闱门如今东西掖门。)
[疏]“主妇亦拜宾”。
○注“女宾”至“掖门”。
○释曰:上主人送男宾,故知此主妇拜女宾也。云“不言出,送拜之於闱门之内”者,决上文男主拜男宾,言出送,此明主妇送女宾于门之内。以其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故也。云“闱门如今东西掖门”者,案《尔雅释宫》云:“宫中之门谓之闱。”则闱门在宫内。汉时宫中掖门在东西,若人左右掖,故举以为况也。
丈夫说带于庙门外。(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则服葛者为期。今文说为税。)
[疏]“丈夫”至“门外”。
○注“既卒”至“为税”。
○释曰:云“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者,《丧服》郑注云:“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士亦约此文而言也。云“夕日则服葛者为期”者,今日为卒哭祭,明旦为,前日之夕,为祭之期,变麻服葛,是变重从轻。明旦亦得变,不要夕期之时变之。夕时言变麻服葛者,郑云为期,亦因期即变之,使宾知变节故也。
入彻,主人不与。(入彻者,兄弟大功以下。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古文与为豫。)
[疏]“入彻主人不与”。
○注“入彻”至“为豫”。
○释曰:郑知入彻是大功以下者,见《曾子问》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经云入彻主人不与,明取大功、小功、缌麻之等入彻也。云“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说,不辨亲疏,下文妇人脱首,不辨齐衰妇人,此云入彻据大功以下,则此文入彻,主人不与之中,丈夫、妇人兼有可知。以其平常祭时,诸宰君妇废彻不迟,则凶祭丈夫、妇人亦在,但齐斩不与彻耳。
妇人说首,不说带。(不说带,齐斩妇人带不变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至,葛带以即位。《檀弓》曰:“妇人不葛带。”)
[疏]“妇人”至“说带”。
○注“不说”至“葛带”。
○释曰:知“齐斩妇人带不变也”者,案《丧服小记》云“齐衰带恶笄以终丧”,郑云:“有除无变。”举齐衰则斩衰带不变可知。齐斩带不变,则大功以下变可知。云“妇人少变”者,以其男子既葬,首腰带俱变,男子阳多变,妇人既葬,直变首,不变带,故云少变也。云“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者,对男子阳,重首,在上体,妇人阴,重腰,腰是下体,以重下体,故带不变也。云“大功小功者葛带”者,案《大功章》云:“布衰裳、牡麻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又案《小功章》云:“布衰裳,澡麻带五月者。”二者章内皆男女俱陈,明大功、小功妇人皆葛带可知。云“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者,变是文,不变是质,不可以大功以下轻服之文变主妇重服之质,故经直见主妇,不见大功以下也。云“至,葛带以即位”者,此郑解大功以下,虽夕时未变麻服葛,至日亦当葛带即位也。知大功以下夕时未变麻服葛者,以其与主妇同在庙门外,主妇不变,大功以下亦不变。若然,夕时不变,夕後入室可以变,故至旦以葛带即位也。引《檀弓》者,亦证齐衰妇人不葛带之事。
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以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古文席为筵。)
[疏]“无尸”至“踊三”。
○注“以饯”至“为筵”。
○释曰:自此至“宾出”,论卒哭祭无尸可饯之事。云“几席设如初”者,虽无尸,送神不异,故云如初,故郑云“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云“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者,以其云“出,几席设如初”,即云“拾踊三”,明在门外有尸行礼之处,即如丈夫、妇人从几席出可知。言“亦”者,亦饯尸之时也。
哭止,告事毕,宾出。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谓士也。《杂记》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其义或殊。)
[疏]“死三”至“卒哭”。
○注“谓士”至“或殊”。
○释曰:自此尽“他辞一也”,论记人所记,其义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云“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记人略言之。注云“谓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据士而说。引《杂记》者,见大夫已上与士异者,以其《王制》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之文。《杂记》云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则士云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礼》云“生与来日,死与往日”,郑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来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若然,士云三日殡,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数。大夫以上,殡葬皆除死日死月数,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内。大夫三月葬,除死月,通死月则四月。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诸侯已上以义可知。云“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其义或殊”者,上已论虞卒哭,此记更从始死记之,明非上记人是异人之,其辞或殊,更见记之事,其实义亦不异前记也。
将旦而,则荐。(荐谓卒哭之祭。)
[疏]“将旦而则荐”。
○注“荐谓卒哭之祭”。
○释曰:谓卒哭之祭,日将旦而,则荐,荐谓卒哭之祭。云“则荐”者,记人见卒哭之祭为而设,故连文云“将旦而”,则为此卒哭而祭也。
卒辞曰:“哀子某,来日某,齐尔于尔皇祖某甫。尚飨!”(卒辞,卒哭之祝辞。齐,升也。尚,庶几也。不称馔,明主为告也。今文齐为齐。)
[疏]“卒辞”至“尚飨”。
○注“卒辞”至“为齐”。
○释曰:云“卒辞,卒哭之祝辞”者,谓迎尸之前,祝释孝子辞云尔,云“不称馔”,明主为告也者。但卒哭之祭,实有牲馔而不称者,以其卒哭祭,主为告神,将附於祖而设牲馔,故不言也。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女孙附於祖母。)
[疏]“女子”至“某氏”。
○注“女孙於祖母”。
○释曰:此女子谓女未嫁而死,或出而归,或未庙见而死,归葬女氏之家,既葬于祖母也。
妇,曰:“孙妇于皇祖姑某氏。”(不言尔,曰孙妇,妇差疏也。今文无某氏。)
[疏]注“不言”至“某氏”。
○释曰:此对上文孙于祖,而云于尔皇祖某甫。此则不曰尔,而变曰孙妇,妇差疏,故不云尔也。若然,上女子亦不云尔者,文承孙下,云尔可知。直言其皇祖妣,异者耳。
其他辞,一也。(来日某,齐,尚飨。)
[疏]“其他辞一也”。
○注“来日”至“尚飨”。
○释曰:他辞一者,正谓来日某齐尚飨,女子及孙妇皆有此辞,故云“其他辞,一也”。其,女子云:来日某齐尔于尔皇祖妣某氏尚飨。其孙妇云:来日某齐孙妇於皇祖姑某氏尚飨。
飨辞曰:“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圭,也。《诗》曰:“吉圭为饣喜。”凡吉祭飨尸,曰孝子。)
[疏]“飨辞”至“之飨”。
○注“飨辞”至“孝子”。
○释曰:“飨辞,劝强尸之辞也”者,案《特牲礼》迎尸入室,“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郑云:“劝强之也。其辞引此《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当此时为之。“凡吉祭飨尸,曰孝子”者,此一辞说三虞卒哭劝尸辞,若及练祥,吉祭其辞亦用此,但改哀为孝耳,故郑云“凡”以该之也。
明日,以其班。(卒哭之明日也。班,次也。《丧服小记》曰:必以其昭穆,亡则中一以上。凡已,复于寝。如既,主反其庙,练而後迁庙。古文班或为辨,辨氏姓或然,今文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
○注“卒哭”至“为胖”。
○释曰:引《丧服小记》者,彼解中犹也,一以上祖又祖。孙祖为正,若无祖,则于高祖,以其必以昭穆,孙与祖昭穆同,故。一以上取昭穆相当者,若妇则于夫之所之妃,无亦一以上,若妾,亦于夫之所之妾,无则易牲女君也。云“凡已,复于寝,如既,主反其庙”者,案文二年《公羊》云:“大事者何?大也。大者何?合祭也。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又案《曾子问》云天子诸侯既祭,“主各反其庙”,今于庙,已,复于寝。若大夫士无木主,以币主其神。天子诸侯有木主者,以主祭讫,主反于寝,如祭讫,主反庙相似,故引为证也。云“练而後迁庙”者,案文二年《经》云:“丁丑,作僖公主。”《梁传》云:“作僖公主,讥其後也。作主坏庙有时日,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是练而迁庙,引之者,证练乃迁庙,迁于寝。案《左氏》僖公三十三年传云:“凡君薨,卒哭而。而作主,特祀於主,尝於庙。”服注云:“特祀于主,谓在寝、尝、於庙者,三年丧毕,遭、尝则行祭,皆於庙。”言遭、尝乃於庙,则自三年已前,未得迁於庙而祭。此贾、服之义,不与郑同。案《春官鬯人职》云“庙用卣”,郑注云:“庙用卣者,谓始时,自馈食始。”以此言之,郑义若於三年後,四时当祭在庙,用彝盛郁,必用卣中尊献象等,以盛鬯酒而已。故郑取《梁》练而迁庙,特祀新死者,於庙故用卣也。若然,唯祭与练祭,祭在庙,祭讫,主反於寝,其大祥与礻覃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案下文礻覃月,逢四时吉祭之月,即得在庙祭,旦未配而已。又《玄鸟》诗郑注云:“君丧三年,既毕於其庙,而後祭于大祖,明年春,于群庙。”若如此言,则三年丧毕,更有特者。郑意除练时特,三年丧毕更有此特之礼也。
沐浴、栉、搔翦。(弥自饰也。搔当为爪。今文曰沐浴。搔翦或为蚤扌前,扌前或为。)
[疏]“沐浴栉搔翦”。
○注“弥自”至“为”。
○释曰:云“弥自饰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栉”注云:“自洁清。不栉,未在於饰。”郑虽不言不在於饰,沐浴少饰,今时栉,是弥自饰也。
用专肤为折俎,取诸ㄕ益。(专犹厚也。折俎,谓主妇以下俎也。体尽人多,折骨以为之。今以ㄕ益,贬於纯吉。今文字为折俎,而说以为斤俎,亦已诬矣。古文ㄕ益为头嗌也。)
[疏]“用专”至“ㄕ益”。
○注“专犹”至“嗌也”。
○释曰:云“折俎谓主妇以下俎”者,郑知折俎是主妇以下俎者,《特牲》记云“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云“主妇俎折”是也。
其他如馈食。(如特牲馈食之事。或云以左胖虞,右胖,今此如馈食,则尸俎、斤俎皆有肩臂,岂复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疏]“其他如馈食”。
○注“如特”至“明矣”。
○释曰:云“如特牲馈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馈食礼者,虞不致爵,则夫妇无俎矣。上文有俎则时夫妇致爵,以时变麻服葛,其辞称孝,夫妇致爵与特牲同,故云如特牲馈食之事也。“或云以左胖虞,右胖”者,当郑君时,有人解者云虞祭与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为虞祭,右胖为祭,不是,故郑破之云,今此经云“如馈食”,谓如特牲馈食之礼,尸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为虞祭,主人岂得复取虞时左胖之臂而用之乎?明不然矣。
用嗣尸。(虞尚质,未暇筮尸。)
[疏]“用嗣尸”。
○注“虞”至“筮尸”。
○释曰:言“用嗣尸”,则从虞以至祭,唯用一尸而已。云“虞尚质,未暇筮尸”者,以其哀未杀,故云尚质,未暇筮尸。若然,练祥则筮尸矣,故《丧服小记》云“练筮日筮尸”,大祥筮尸可知。是以郑上文注云:“饯尸,旦将始于皇祖。”是用一尸也。
曰:“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宁。(称孝者,吉祭。)
[疏]注“称孝者吉祭”。
○释曰:对虞时称哀。案《檀弓》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卒哭既为吉祭,在卒哭後,亦是吉祭,故郑以吉祭言之也。
用尹祭、(尹祭,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
[疏]“用尹祭”。
○注“尹祭”至“误矣”。
○释曰:郑知尹祭是脯者,《下曲礼》云:“脯曰尹祭。”故知也。但《曲礼》所云是天子诸侯礼用脯号,案《特牲》、《少牢》无云用脯者,故云“大夫士祭无云脯”者。唯上饯尸有脯,此非饯尸,“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也”,以其上文初虞云“敢用牲刚鬣”,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是记人误。云“亦”者,亦上香合也。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普荐,羹。不称牲,记其异者。今文溲为叟。)
[疏]注“普荐”至“为叟”。
○释曰:知普荐是羹者,案上文虞礼及特牲皆云“祝酌奠于南”,则在酒前而设,此亦普荐在酒上,故知也。但虞礼一,此云馈食,则与特牲同二,故云“普荐”也。云“不称牲,记其异”者,对与初虞之等称牲,但记其异,虽不说牲之号,有号可知也。若然,云记其异者,所以嘉荐、普淖、普荐、溲酒与前不异,记之,以其普荐与前异,将言设荐在普淖後,溲酒前,故并言其次耳。
尔皇祖某甫,以齐尔孙某甫。尚飨!”(欲其合,两告之。《曾子问》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庙。”然则士之皇祖,於卒哭亦反其庙。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以其币告之乎?)
[疏]“尔”至“尚飨”。
○注“欲其”至“之乎”。
○释曰:云“欲其合,两告之”者,欲使死者於皇祖,又使皇祖与死者合食,故须两告之。是以告死者曰“尔皇祖某甫”,谓皇祖曰“齐尔孙某甫”,二者俱飨,是其两告也。引《曾子问》者,案彼郑注:“象有凶事者聚也。”云“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庙”者,至须得祖之木主,以孙祭故也。天子诸侯有木主,可言聚与反庙之事,大夫无木主,聚而反之,故云“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云“以其币告之乎”者,《曾子问》云:“无迁主将行,以币帛为主命。”此大夫士,或用币以依神而告使聚之,无正文,故云“乎”以疑之。
期而小祥,(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归祥肉。”古文期皆作基。)
[疏]“期而小祥”。
○注“小祥”至“作基”。
○释曰:自以後,至十三月小祥,故云期而小祥。引《檀弓》者,彼谓颜回之丧,馈祥肉於孔子而言。彼云馈,今云归者,馈即归也,故变文言之。引之者,证小祥是祭,故有肉也。
曰:“荐此常事。”(祝辞之异者。言常者,期而祭,礼也。古文常为祥。)
[疏]“曰荐此常事”。
○注。祝辞之异者,谓小祥辞与虞之辞有异。异者,以虞之祭非常,一期天气变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辞异也。云“期而祭,礼也”者,《丧服小记》文。案彼云:“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注云:“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以是谓小祥祭,谓常事也。
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又,复也。)
[疏]“又期”至“祥事”。
○注“又复也”。
○释曰:此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复期也。变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中月而礻覃。(中犹也。礻覃,祭名也。与大祥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礻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古文礻覃或为导。)
[疏]“中月而礻覃”。
○注“中犹”至“为导”。
○释曰:知与大祥一月,二十七月礻覃。徙月乐,二十八月复平常,正作乐也。云“礻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者,礻覃月得无所不佩,又於礻覃月将乡吉祭,又得乐悬,故云平安意也。但至後月,乃是即吉之正也。
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是月,是礻覃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少牢馈食礼》:“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疏]“是月”至“未配”。
○注“是月”至“尚飨”。
○释曰:谓是礻覃月,礻覃祭仍在寝,此月当四时吉祭之月,则于庙行四时之祭,於群庙而犹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丧中然也。言“犹”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礼记》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则大祥之祭,仍从丧事,先用远日,下旬为之。故《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注:“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先远日。案此礻覃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时之祭,则可从吉事先近日,用上旬为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礻覃祭於寝,当祭月即从四时祭於庙,亦用上旬为之。引《少牢礼》者,证礻覃月吉祭未配,後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