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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士冠礼第一

仪礼注疏 郑玄 18039 2023-12-28 08:42

  

  陈服于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墉,墙。)

  [疏]“陈服”至“北上”。

  ○释曰:自此至“东面”,论陈设衣服器物之等,以待冠者。《丧大记》与《士丧礼》服或西领,或南领,此东领者,此嘉礼异於凶礼,故士之冠特先用卑服。北上,便也。

  爵弁服,裳,纯衣,缁带,。(此与君祭之服。《杂记》曰:“士弁而祭於公。”爵弁者,冕之次,其色赤而微黑,如爵头然,或谓之纟取。其布三十升。裳,浅绛裳。凡染绛,一入谓之纟原,再入谓之,三入谓之,朱则四入与?纯衣,丝衣也。馀衣皆用布,唯冕与爵弁服用丝耳。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缁,明衣与带同色。,也。士而幽衡,合韦为之。士染以茅,因以名焉。今齐人名为。之制似。冠弁者不与衣陈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今文皆作熏。)

  [疏]“爵弁”至“”。

  ○释曰:此所陈从北而南,故先陈爵弁服。

  ○注“此与”至“作熏”。

  ○释曰:士礼昏冠,自祭以爵弁服助君祭,故云“与君祭之服”也。云“爵弁者,冕之次”者,凡冕以木为体,长尺六寸,广八寸,绩麻三十升布,上以玄,下以,前後有旒。其爵弁制大同,唯无旒,又为爵色为异。又名冕者,亻免也,低前一寸二分,故得冕称。其爵弁则前後平,故不得冕名。以其尊卑次於冕,故云爵弁冕之次也。云“其色赤而微黑,如爵头然,或谓之纟取”者,七入为缁,若以入黑则为绀,以绀入黑则为纟取,是三入赤,再入黑,故云其色赤而微黑也。云“如爵头然”者,以目验爵头,赤多黑少,故以爵头为喻也。以纟取再入黑汁,与爵同,故取《锺氏》纟取色解之。故郑注《锺氏》云:“今《礼》俗文作爵,言如爵头色也。”玄此言赤者,对文为赤。若将纟取比,则又黑多矣。故《淮南子》云:“以涅染绀则黑於涅。”况更一入黑为纟取乎!故《巾车》云“雀饰”,郑注云“雀,黑多赤少之色”是也。云“其布三十升”者,取冠倍之义。是以《丧服》衰三升、冠六升、朝服十五升,故冕三十升也。云“裳,浅绛裳”者,绛则一染至三染,同云浅绛。《诗》云:“我朱孔阳。”毛传云:“朱,深也。”故从一染至三染皆谓之浅绛也。云“朱则四入与”者,《尔雅》及《锺氏》皆无四入之文。经有朱色,故郑约之,若以入黑则为绀,若以入赤则为朱,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然上注以解玄缁,故引《锺氏》染黑法;此注解,故引《尔雅》染赤法也。云“纯衣,丝衣也”者,案郑解纯字或为丝,或为色,两解不同者,皆望经为注。若色理明者,以丝解之;若丝理明者,以色解之。此经玄衣与裳相对,上玄下,色理自明。丝理不明,则以丝解之。《昏礼》“女次纯衣”,注云“丝衣”,以下文有女从者毕衤玄,色理自明,则亦丝理不明,故亦以丝理解之。《周礼媒氏》云:“纯帛无过五两。”注云:“纯,实缁字也。古缁以才为声,纳币用缁,妇人阴也。”以经云纯帛,丝理自明,故为色解之。《祭统》云:“蚕於北郊,以共纯服。”丝理自明,故郑亦以色解也。《论语》云:“麻冕,礼也。今也纯,俭。”以纯对麻,丝理自明,故郑亦以色解之。是况有不同之事,但古缁、纟才二字并行。若据布为色者,则为缁字。若据帛为色者,则为纟才字。但缁布之缁多在,本字不误,纟才帛之纟才,则多误为纯。云“馀衣皆用布”者,此据朝服、皮弁服、玄端服及深衣、长衣之等,皆以布为之,是以《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布。玄端亦服之类,则皮弁亦是天子朝服。深衣或名麻衣,故知用布也。云“唯冕与爵弁服用丝耳”者,《祭统》云:“王后蚕於北郊,以供纯服。”爵弁服是冕服之次,故知亦用丝也。云“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缁,明衣与带同色”者,衣在上,宜与冠相近,应先言衣。今退衣在裳下者,若衣与冠同色者,先言衣,後言裳。今爵弁与衣异,故退纯衣於下,使与带同色也。云“,也”者,此经云,二者一物,故郑合为一物解之也。云”士而幽衡“者,《玉藻》文。言幽衡者,同系於革带,故连引之也。云”合韦为之“者,郑即因解名之字,言者韦旁著合,谓合韦为之故名也。云”士染以茅,因以名焉”者,案《尔雅》云:“茹{艹虑},茅。”孙氏注:“一名,可以染绛。”若然,则一草有此三名矣。但周公时名草为草,以此染韦合之为,因名为也。云“之制似”者,案上注已释制,其之制亦如之,但有饰无饰为异耳。祭服谓之,其他服谓之。《易困封》:“九二,困於酒食,朱方来,利用享祀。”是祭服之也。又案《明堂位》云:“有虞氏服,夏后氏山,殷火,周龙章。”郑云:“後王弥饰,天子备焉。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韦而已。”是士无饰则不得单名,一名,一名而已。是有与异,以制同饰异。故郑云之制似也。但染韦为之体,天子与其臣及诸侯与其臣有异。《诗》云:“朱芾斯黄。”郑云:“天子纯朱,诸侯黄朱。”《诗》又云“赤芾在股”,是诸侯用黄朱。《玉藻》再命、三命皆云赤,是诸侯之臣亦用赤。《易困卦》九二云:“困於酒食,朱方来,利用享祀。”郑注云:二据初辰在未,未为土,此二为大夫有地之象。未上值天厨酒食,象困於酒食者,采地薄,不足己用也。二与日为体,离为镇霍爻。四为诸侯有明德,受命当王者。离为火,火色赤。四爻辰在午时,离气赤,又朱是也。文王将王,天子制用朱,故《易乾凿度》云:“孔子曰,天子、三公、诸侯同色。”《困卦》:“困于酒食,朱方来。”又云天子、三公、大夫不朱。诸侯亦同色者,其染之法,同以浅绛为名,是天子与其臣纯朱,诸侯与其臣黄朱,为异也。云“冠弁不与衣陈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者,案此文上下陈服,则於房缁布冠及皮弁,在堂下是冠弁,不与服同陈。今以弁在服上并言之者,以冠弁表明其服耳,不谓同陈之也。云“今文皆作熏”者,是色,当从丝旁为之,故叠今文不从熏,从经文古也。

  皮弁服,素积,缁带,素。(此与君视朔之服也。皮弁者,以白鹿皮为冠,象上古也。积犹辟也,以素为裳,辟蹙其要中。皮弁之衣用布亦十五升,其色象焉。)

  [疏]“皮弁”至“素”。

  ○释曰:此皮弁服卑於爵弁,故陈之次在爵弁之南。上爵弁服、下玄端服皆言衣,此独不言衣者,以其上爵弁服与爵弁异,故言衣;下玄端服服但冠时用缁布冠,不用玄冠,既不言冠,故言衣也。今此皮弁之服用白布,衣与冠同色,故不言衣也。

  ○注“此与”至“象焉”。

  ○释曰:案《玉藻》云:“诸侯皮弁,听朔於大庙。”又案《乡党》说孔子之服云“素衣,裘”。郑云“视朔之服”。视朔之时,君臣同服也。云“皮弁者,以白鹿皮为冠,象上古也”者,谓三皇时冒覆头,句颔绕项,至黄帝则有冕,故《世本》云“黄帝作旒冕”。《礼运》云“先王未有宫室”,又云“食草木之实,鸟兽之肉”,“未有麻丝,衣其羽皮”,郑云:“此上古之时。”则此象上古谓象三皇时。以五帝为大古,以三皇为上古也。若然,黄帝虽有丝麻、布帛、皮弁,至三王不变,是以下记云“三王共皮弁”,郑注云:“质不变。”郑注《郊特牲》云:“所不易於先代。”故《孝经纬》云“百王同之不改易”也。案《礼图》仍以白鹿皮为冠,故云:“以白鹿皮为冠,象上古也。”云“积,犹辟也,以素为裳,辟蹙其要中”者,经典云素者有三义:若以衣裳言素者,谓白缯也,即此文之等是也;画缋言素者,谓白色,即《论语》云“缋事後素”之等是也;器物无饰亦曰素,则《檀弓》云“奠以素器”之等是也。是以郑云以素为裳辟蹙其要中也。知“皮弁之衣亦用十五升布”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此皮弁亦天子之朝服,故亦十五升布也。然《丧服》注云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则祭服、皮弁,皆辟积无数。馀不云者,举皮弁可知,不并言也。唯丧服裳幅三衤句有数耳。云“其色象焉”者,谓象皮弁之色用白布也。以此言之,《论语》注云素用缯者,彼上服裼衣用素也。

  玄端,玄裳、黄裳、杂裳可也。缁带,爵。(此莫夕於朝之服。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上士玄裳,中士黄裳,下士杂裳。杂裳者,前玄後黄。《易》曰:“夫玄黄者,天地之杂色,天玄而地黄。”士皆爵韦为,其爵同。不以玄冠名服者,是为缁布冠陈之。《玉藻》曰:“,君朱,大夫素,士爵韦。”)

  [疏]“玄端”至“爵”。

  ○释曰:此玄端服,服之下,故後陈於皮弁之南。陈三等裳者,凡诸侯之下皆有二十七士,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不同一命、不命皆分为三等,故服分为三等之裳以当之。上下经三等之服同用缁带者,以其士唯有一幅裨之带,故三服共用之。大带,所以束衣。革带,所以及佩玉之等。不言革者,举有革带可知,故略不言耳。三裳之下云“可也”者,欲见三等之士各有所当。当者即服之,故言可以许之也。

  ○注“此莫”至“爵韦”。

  ○释曰:云“此莫夕於朝之服”者,当是莫夕於君之朝服也。案《玉藻》云:“君朝服以日视朝于内朝。”“夕深衣,祭牢肉。”是君朝服,朝服、夕服,深衣矣。下又云“朝玄端,夕深衣”。朝时不服,与君不同,故郑注云谓大夫士也。则彼朝玄端、夕深衣,是大夫、士家私朝也。若然,大夫、士既服玄端、深衣以听私朝矣。此服注云莫夕於朝之服,是士向莫之时夕君之服。必以莫为夕者,朝礼备,夕礼简,故以夕言之也。若卿大夫莫夕於君,当亦朝服矣。案《春秋左氏传》成十二年晋至谓子反曰:“百官承事,朝而不夕。”此云莫夕者,无事则无夕法,若夕有事,须见君则夕。故昭十二年子革云夕,哀十四年子我亦云夕者,皆是有事见君,非常朝夕之事也。云“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者,上云“玄冠,朝服,缁带,素”,此玄端亦缁带。彼云朝服,即此玄端也。但朝服亦得名端,故《论语》云“端章甫”,郑云:端,诸侯视朝之服耳。皆以十五升布为缁色,正幅为之同名也。云“易其裳耳”者,彼朝服素,同裳色,则裳亦素。此既易其裳,以三等裳同爵,则亦易之矣。不言者,朝服言素,不言裳,故须言易。彼言素,此云爵,於文自明,故不须言易也。云“上士玄裳,中士黄裳,下士杂裳”者,此无正文,直以诸侯之士皆有三等之裳,故还以三等之士记之。但玄是天色,黄是地色,天尊而地卑,故上士服玄,中士服黄,下士当杂裳。杂裳者,还用此玄黄,但前阳後阴,故知“前玄後黄”也。云“《易》曰”者,是《文言》文,引之者,证此裳等是天地二色为之。云“士皆爵韦为,其爵同”者,三裳同云爵,故知三等之士同用爵韦为也。其爵韦者,所引《玉藻》文是也。云“不以玄冠名服者,是为缁布冠陈之”者,今不以玄冠表此服者,此为冠时缁布冠陈之冠,既不用玄冠,故不言也。云“《玉藻》”者,案彼注云:“此玄端服之к也。”云“”者,与下君、大夫、士为总目。韦者,又总三者用韦为之,言君朱,大夫素,士爵者,之韦色也。云“君朱”者,见五等诸侯,则天子亦朱矣。同裳色,则天子诸侯朱裳。士言爵,则此经爵、亦一也。以其裳有三等,爵亦杂色,故同爵。若然,大夫素裳则与朝服不异者,礼穷则同也。

  缁布冠缺项,青组缨属于缺;缁纟丽,广终幅,长六尺;皮弁笄;爵弁笄;缁组,边;同箧。(缺读如“有者弁”之。缁布冠无笄者,著,围发际,结项中,隅为四缀,以固冠也。项中有纟屈,亦由固为之耳。今未冠笄者著卷帻,象之所生也。滕、薛名{艹国}为。属犹著。纟丽,今之帻梁也。终,充也。纟丽一幅,长六尺,足以韬发而结之矣。笄,今之簪。有笄者,屈组为,垂为饰。无笄者,缨而结其绦。边,组侧赤也。同箧,谓此上凡六物。隋方曰箧。)

  [疏]“缁布”至“同箧”。

  ○注“缺读”至“曰箧”。

  ○释曰:云“缺读如‘有者弁’之”者,读从《弁诗》,义取在首,者,弁貌之意也。云“缁布冠无笄”者,案经皮弁、爵弁言笄,缁布冠不言笄,故云无笄也。云“著,围发际”者,无正文,约汉时卷帻亦围发际,故知也。云“结项”者,此亦无正文,以经云,明于项上结之也。云“隅为四缀,以固冠也”者,此亦无正文,以义言之。既武以下别有项,明于首四隅为缀,上缀于武,然後项得安稳也。云”项中有纟屈,亦由固为之耳”者,此亦无正文,以义言之。之两头皆为纟屈,别以绳穿纟屈中结之,然後得牢固,故云亦由固为之也。云“今之未冠笄者著卷帻,象之所生”者,此举汉法以况义耳。汉时男女未冠笄者,首著卷帻之状虽不智,知既言围发际,故以冠之,明汉时卷帻亦以布帛之等围绕发际为之矣。云“象之所生”者,汉时卷帻是之遗象所生,至汉时,故云象之所生也。云“滕、薛名{艹国}为”者,此亦举汉时事以况之。汉时滕、薛二国云{艹国}。{艹国},卷帻之类亦遗象,故为况也。云“纟丽,今之帻梁”者,亦举汉法为况耳。帻梁之状,郑目验而知,至今久远,亦未审也。云“纟丽一幅,长六尺,足以韬发而结之矣”者,人之长者不过六尺,纟丽六尺,故云足以韬发。既云韬发,乃云结之,则韬讫乃为矣。云“有笄”者,即经云皮弁及爵弁皆云笄者,是有笄也。云“屈组为”者,经缁组边,是为有笄者而设。言屈组,谓以一条组於左笄上系定,绕颐下,又相向上仰属于笄,屈系之有馀,因垂为饰也。云“无笄者,缨而结其绦”者无笄,即经缁布冠是也,则以二条组两相属于,故经云“组缨属于”也。既属讫,则所垂绦于颐下结之,故云缨而结其绦也。云“边,组侧赤也”者,是三入之赤色,又云边,则于边侧赤也。若然,以缁为中,以为边,侧而织之也。云“同箧,谓此上凡六物”者,“缁布”至“属于”共为一物;纟丽长六尺,二物;皮弁笄,三物;爵弁笄,四物;其缁组边,皮弁、爵弁各有一,则为二物,通前四为六物。云“隋方曰箧”者,《尔雅》无文,此对笥方而不隋也。隋谓狭而长也。案《周礼弁师》云“掌五冕”,而云“玉笄朱”,则天子以玉为笄,以朱为。又案《祭义》云天子“冕而朱”,诸侯“冕而青”。诸侯之笄亦当用玉矣。又案《弁师》韦弁与皮弁同科,皮弁有笄,则二者亦有笄矣。又为笄者属缨,不见有,则六冕无矣。然士缁布冠无,故下记云:孔子曰“其也,吾未之闻也”。若诸侯亦以缁布冠为始冠之冠。故《玉藻》云:“缁布冠缋,诸侯之冠也。”郑注云“尊者饰”,其大夫。案《礼器》云“管仲镂簋朱”,郑注云“大夫、士当缁组,边”是也。其笄亦当用象耳。

  栉实于箪。(箪,笥也。)

  [疏]“栉实于箪”。

  ○注“箪笥也”。

  ○释曰:郑注《曲礼》“圆曰箪,方曰笥”。笥与箪方圆有异,而云箪、笥共为一物者,郑举其类,注《论语》亦然。

  蒲筵二,在南。(筵,席也。)

  [疏]“蒲筵二在南”。

  ○注“筵席也”。

  ○释曰:筵二者,一为冠子,即下云“筵于东序少北”是也;一为醴子,即下云“筵于户西南面”是也。云“在南”者,最在南头,对下文“侧尊一С醴,在服北”也。郑注云“筵,席也”者,郑注《周礼司几筵》云:“敷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散言之,筵、席通矣。前敷在地者,皆言藉,取相承之义,是以诸席在地者,多言筵也。

  侧尊一С醴,在服北。有篚实勺、觯、角四,脯醢,南上。(侧犹特也。无偶曰侧,置酒曰尊。侧者,无玄酒。服北者,裳北也。篚,竹器如グ者。勺,尊升,所以酒也。爵三升曰觯。四状如匕,以角为之者,欲滑也。南上者,篚次尊,笾豆次篚。古文С作庑。)

  [疏]“侧尊”至“南上”。

  ○注“侧犹”至“作庑”。

  ○释曰:云“侧犹特也。无偶曰侧,置酒曰尊。侧者,无玄酒”者,凡礼之通例,称侧有二:一者无偶,特一为侧,则此文侧是也。又《昏礼》云“侧尊С醴于房中”,亦是无玄酒曰侧。至於《昏礼》合升侧载,《聘礼》云侧袭,《士虞礼》云侧尊,此皆是无偶为侧之类也。一者《聘礼》云“侧受几”者,侧是旁侧之义也。云“服北者,裳北也”者,此上先陈爵弁服之时,裳最在北,向南陈之。此云服北,明在裳北可知也。云“篚,竹器如グ”者,其字皆竹下为之,故以竹器言之。如グ者,亦举汉法为况也。云“勺,尊升,所以酒也”者,案《少牢》云水有斗,与此勺为一物,故云尊升。对彼是斗,所以水,则此为尊斗酒者也。云“爵三升曰觯”者,案《韩诗外传》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相对爵、觯有异,散文则通皆曰爵,故郑以爵名觯也。云“四状如匕,以角为之者,欲滑也”者,对《士丧礼》用木四者,丧礼反吉也。云“南上者,篚次尊,笾豆次篚”,知然者,以经云尊在服北南上,则是从南北向陈之,以尊为贵,次云篚,後云笾豆,故知次第然也。云“古文С作庑”者,此С为酒器,庑是夏屋两下,故不从古文也。

  爵弁、皮弁、缁布冠各一<匚算>,执以待于西坫南,南面,东上。宾升则东面。(爵弁者,制如冕,黑色,但无缫耳。《周礼》:“王之皮弁,会五采玉基,象邸,玉笄。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皮弁,各以其等为之。”则士之皮弁,又无玉象邸饰。缁布冠,今小吏冠其遗象也。<匚算>,竹器名,今之冠箱也。执之者,有司也。坫在堂角。古文<匚算>作纂,坫作。)

  [疏]“爵弁”至“东面”。

  ○释曰:此一节论使有司三人各执其一,豫在阶,以待冠事。宾未入,南面以向宾,在堂,亦以向宾。言升则东面,据终言之也。

  ○注“爵弁”至“作”。

  ○释曰:云“爵弁者,制如冕而黑色,但无缫耳”者,已於上解讫,今复言之者。上文直举冠以表服,其冠实不陈,故略言其冠。至此专为冠言之,是以注弁引皮弁以下之事。案《弁师》言冕有五采缫玉,皮弁有五采玉基、象邸、玉笄,下云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弁,各以其等为之。郑注云:“各以其等,缫ヵ玉基如其命数也。”但上文已言上公之法,故此诸侯唯据侯伯子男,是以郑云:“冕则侯伯缫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缫五就,用玉五十,缫玉皆三采。孤缫四就,用玉三十二;三命之卿缫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缫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绿。韦弁、皮弁则侯伯基饰七,子男基饰五,玉亦三采。孤则基饰四,三命之卿基饰三,再命之大夫基饰二,玉亦二采。弁之弁,其辟积如冕缫之就然。庶人吊者素委貌。一命之大夫冕而无ヵ,士变冕为爵弁。其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弁之弁不辟积。”彼经文具言之,今此注略引以证士皮弁无玉,以象为饰之意,不取於韦弁、弁及依命数之事,故不具引之。云“缁布冠,今小吏冠其遗象也”者,但缁布冠,士为初加之冠,冠讫则弊之不用,庶人则常著之。故《诗》云“台笠缁撮”,是庶人以布冠常服者。以汉之小吏亦常服之,故举为况。云“<匚算>,竹器名,今之冠箱也”者,此亦举汉法为况。云“执之者有司也”者,则上云有司如主人服,有司不主一事,故知此亦有司也。云“坫在堂角”者,但坫有二文,一者谓若《明堂位》云“崇坫亢圭”,及《论语》云“两君之好,有反坫”之等,在庙中有之,以亢反爵之属。此篇之内言坫者,皆据堂上角为名,故云堂角。云“古文<匚算>为纂,坫作檐”者,皆从经今文,故叠古文也。

  主人玄端爵,立于阼阶下,直东序,西面。(玄端,士入庙之服也。阼犹酢也。东阶,所以答酢宾客也。堂东西墙谓之序。)

  [疏]“主人”至“西面”。

  ○释曰:上文已陈衣冠器物,自此以下至“外门外”,论宾主兄弟等著服及位处也。云“玄端爵”者,主人之服与上所陈子加冠玄端服亦一也。云“立於阼阶下”者,时欲与宾行礼之事也。云“直东序”者,直,当也。谓当堂上东序墙也。

  ○注“玄端”至“之序”。

  ○释曰:案《特牲》士礼祭服用玄端,此亦士之加冠在庙,故与祭同服,故云“士入庙之服也”。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

  兄弟毕衤玄,立于洗东,西面,北上。(兄弟,主人亲戚也。毕犹尽也。衤,同也。玄者,玄衣、玄裳也。缁带。位在洗东,退於主人,不爵者,降於主人也。古文衤为均也。)

  [疏]“兄弟”至“北上”。

  ○释曰:此论兄弟来观礼之服也。

  ○注“兄弟”至“均也”。

  ○释曰:云“兄弟,主人亲戚也”者,既云兄弟,故是亲戚。云“衤,同也。玄者,玄衣、玄裳也。缁带”者,以其同玄,故知上下皆玄。云缁带者,缁亦玄之类,因士有缁带,故亦言缁,实亦玄也。云“位在洗东,退於主人”者,主人当序南,西面,洗当荣,兄弟又在洗东,故云退於主人也。云“不爵者,降於主人也”者,爵弁同色,主人尊,故也。兄弟用缁,不用爵,兄弟卑,故云降於主人也。

  摈者玄端,负东塾。(东塾,门内东堂,负之北面。)

  [疏]“摈者”至“东塾”。

  ○释曰:摈者不言如主人服,别言玄端,则与主人不同可知。主人与兄弟不同,故特言玄端,与下赞者玄端从之同言玄,则此摈者是主人之属中士若下士也,故直举玄端,不言裳也。

  ○注“东塾”至“北面”。

  ○释曰:知是摈者是主人摈,相事在门内,故知在门内东堂。负之北面,向主人也。

  将冠者采衣,,在房中,南面。(采衣,未冠者所服。《玉藻》曰:“童子之节也,缁布衣,锦缘,锦绅,并纽,锦束发,皆朱锦也。”,结发。古文为结。)

  [疏]“将冠”至“南面”。

  ○注“采衣”至“为结”。

  ○释曰:“将冠者”,即童子二十之人也。以其冠事未至,故言将冠者也。云“缁布衣,锦缘”者,以其童子不帛襦,不衣裘裳,故云缁布衣,以锦为缁布衣之缘也。云“锦绅”者,以锦为大带也。云“并纽”者,亦以锦为纽绅之垂也。云“锦束发”者,以锦为总。云“皆朱锦也”者,童子之锦皆朱锦也。云“,结发”者,则《诗》云“总角?兮”是也。以童子尚华饰,故衣此也。

  宾如主人服,赞者玄端从之,立于外门之外。(外门,大门外。)

  [疏]“宾如”至“之外”。

  ○注“外门大门外”。

  ○释曰:云“宾如主人服”者,以其宾与主人尊卑同,故得如之。赞者皆降主人一等,其衣冠虽同,其裳则异,故不得如主人服,故别玄端也。若然,此冠兄弟及宾赞皆得玄端。《特牲》主人与尸,祝、佐食玄端,自馀皆朝服者,彼助祭在庙,缘孝子之心,欲得尊嘉宾以事其祖祢,故朝服与主异也。

  摈者告。(告者,出请入告。)

  [疏]“摈者告”。

  ○注“告者出请入告”。

  ○释曰:“出请入告”者,告主人也。

  

  [疏]“主人”至“答拜”。

  ○注“左东”至“为右”。

  ○释曰:“出以东为左,入以东为右”,据主人在西,出则以西为右,入以西为左也。

  主人揖赞者,与宾揖,先入。(赞者贱,揖之而已。又与宾揖,先入道之,赞者随宾。)

  [疏]“主人”至“先入”。

  ○注“赞者”至“随宾”。

  ○释曰:云“赞者贱,揖之而已”者,正谓赞者降于主人,与宾一等,为贱也。云“又与宾揖”者,对前为宾拜讫,今又揖者,为主人将先入,故又与宾揖,乃入也。云“赞者随宾”者,後不见更与赞者为礼,故知随宾入也。

  每曲揖。(周左宗庙,入外门,将东曲,揖;直庙,将北曲,又揖。)

  [疏]“每曲揖”。

  ○注“周左”至“又揖”。

  ○释曰:“周左宗庙”者,《祭义》与《小宗伯》俱有比文,对殷右宗庙也。言此,皆欲见入大门东向入庙。云“入外门,将东曲,揖”者,主人在南,宾在北,俱东向,是一曲,故一揖也。至庙南,主人在东,北面,宾在西,北面,是曲为二揖,故云“直庙将北曲又揖”也。通下将入庙又揖,三也。

  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入门将右曲,揖;将北曲,揖;当碑,揖。)

  [疏]“至于”至“三让”。

  ○注“入门”至“碑揖”。

  ○释曰:经直云入门揖,郑知此为三揖者,以上云“每曲揖”,据入门东行时。此入庙门三揖,是据主人将右,欲背客,宜揖;将北曲,与客相见,又揖。云“当碑揖”者,碑是庭中之大节,又宜揖。是知三揖,据此而言也。案《昏礼》注:“入三揖者,至内ニ,将曲,揖;既曲,北面,揖;当碑,揖。”及《聘礼》、《乡饮酒》“入三揖”注虽不同。皆据此三节为三揖,义不异也。

  主人升,立于序端,西面,宾西序,东面。(主人、宾俱升,立相乡。)

  [疏]“主人”至“东面”。

  ○注“主人”至“相乡”。

  ○释曰:此文主人与宾立相乡,位定,将行冠礼者也。主人升堂不拜至者,冠子为宾客,故异於《乡饮酒》之等也。

  赞者盥于洗西,升,立于房中,西面,南上。(盥於洗西,由宾阶升也。立于房中,近其事也。南上,尊於主人之赞者。古文盥皆作浣。)

  [疏]“赞者”至“南上”。

  ○注“盥於”至“作浣”。

  ○释曰:此宾者之赞冠者不在堂,升即位于房中,与主人赞者并立者,以其与主人赞者俱是执劳役之事,故先入房并立待事,故郑云“近事”也。云“盥於洗西,由宾阶升也”者,赞者盥於洗西无正文,案《乡饮酒》主人在洗北、南面,宾在洗南、北面,如此相乡。又主人从内,宾从外来之,便赞者亦从之。又卑不可与宾并,明在洗西、东面,及向宾阶,便知在洗西也。云由宾阶升者,以与主人、赞者在房并立,恐由阼阶,故明之,同於宾客也。云“南上,尊於主人之赞”者,以其宾主赞者俱降一等,两赞尊卑同而云尊者,直以主人尊,敬宾之赞,故云尊於主人之赞。又知与主人、赞并立者,以赞冠一人而已,而云南上,明与主人为序也。

  主人之赞者筵于东序,少北,西面。(主人之赞者,其属中士若下士。筵,布席也。东序,主人位也。子冠於阼,少北,辟主人。)

  [疏]“主人”至“西面”。

  ○注“主人”至“主人”。

  ○释曰:云“主人之赞者,其属中士若下士”者,以主人上士为正,故云其属中士。若主人是中士,赞是其属下士为之。宾与赞冠者同。云“筵,布席也”者,谓布冠者席也。云“东序,主人位也”者,引《冠义》云“子冠於阼”为证是也。

  将冠者出房,南面。(南面立于房外之西,待宾命。)

  [疏]“将冠”至“南面”。

  ○注“南面”至“宾命”。

  ○释曰:知在房外之西,不在东者,以房外之东南当阼阶,是知房外者皆在房外之西。故《昏礼》“女出于母左”,母在房外之西,故得出时在母左也。云“待宾命”者,以其下文有“宾揖将冠”,则宾有命也。

  赞者奠纟丽、笄、栉于筵南端。(赞者,宾之赞冠者也。奠,停也。古文栉为节。)

  [疏]“赞者”至“南端”。

  ○注“赞者”至“为节”。

  ○释曰:前项已下六物同一箧,陈於房,今将用之,故赞冠者取置于将冠之席南,拟用。若然,六者俱用,不言缨、等四物,大略其实皆有,可知。不言栉盛于箪,今亦并箪将来置於席南端也。服不将来置於席南者,皆加冠讫,宜房中隐处加服讫,乃见容体也。知赞者是其宾之赞冠者也者,以其赞冠者主为冠事而来,故知取笄、纟丽是宾之赞冠者。若非宾之赞者,则云主人以别之,故上云主人之赞者是也。

  宾揖将冠者,将冠者即筵坐。赞者坐,栉,设纟丽。(即,就。设,施。)

  [疏]“宾揖”至“设纟丽”。

  ○释曰:此二者劳役之事,故赞者为之也。

  宾降,主人降。宾辞,主人对。(主人降,为宾将盥,不敢安位也。辞对之辞未闻。)

  [疏]“宾降”至“人对”。

  ○释曰:云“辞对之辞未闻”者,上筮宾、宿宾之时,虽不言其辞,下皆陈其辞。此宾主之辞,下皆不言,故云未闻也。

  宾盥,卒,壹揖,壹让,升。主人升,复初位。(揖让皆壹者,降於初。古文壹皆作一。)

  [疏]“宾盥”至“初位”。

  ○释曰:云“主人升复初位”者,谓初升序端也。

  ○注“古文壹皆作一”。

  ○释曰:一、壹得通用,虽叠古文,不破之也。

  宾筵前坐,正纟丽,兴,降西阶一等。执冠者升一等,东面授宾。(正纟丽者,将加冠,宜亲之。兴,起也。降,下也。下一等,升一等,则中等相授。冠,缁布冠也。)

  [疏]“宾筵”至“授宾”。

  ○注“正纟丽”至“冠也”。

  ○释曰:云“正纟丽者,将加冠,宜亲之”者,以其赞者前已设纟丽讫,今宾复出正之者,虽旧设已正,以亲加冠,故纟丽亦宜亲之也。云“下一等,升一等,则中等相授”者,案《匠人》天子之堂九尺,贾、马以为傍九等为阶,则诸侯堂宜七尺,则七等阶;大夫堂宜五尺,则五等阶;士宜三尺,则三等阶;故郑以中等解之也。知冠是缁布冠者,以下文有皮弁、爵弁,故知此是缁布冠也。

  宾右手执项,左手执前,进容,乃祝。坐如初,乃冠。兴,复位。赞者卒。(进容者,行翔而前,焉,至则立祝。坐如初,坐筵前。兴,起也。复位,西序东面。卒,谓设缺项、结缨也。)

  [疏]“宾右”至“者卒”。

  ○注“进容”至“缨也”。

  ○释曰:知“进容者,行翔而前,焉”者,《曲礼》云:“堂下不趋”,“室中不翔”,则堂下固得翔矣。又云“大夫济济、士跄跄”,注云:“皆行容止之貌。”此进容是士,故知进容谓行翔而前焉。云“至则立祝”者,以经祝下乃云坐如初,故祝时立可知。云“坐如初,坐筵前”者,上正纟丽时筵前坐,是初坐也。云“卒,谓设缺项、结缨也”者,下文皮弁,赞者卒,此谓缁布冠,无笄,直项,青组缨属於,故卒者终项与结缨也。若然,经云“右手执项”,谓冠後为项,非项,其下皮弁、爵弁无项,皆云执项,故知非项也。

  冠者兴,宾揖之。房,服玄端爵。出房,南面。(复出房南面者,一加礼成,观众以容体。)

  [疏]“冠者”至“南面”。

  ○注“复出”至“容体”。

  ○释曰:言“复”者,对前出房,故云复。前出为待宾命,此出为观众以容体也。案《郊特牲》论加冠之事,云“加有成”也,故此郑云“一加礼成”也。云“观众以容体”者,以其既去缁布衣锦缘童子服,著此玄端成人之服,使众观知,故云观众以容体也。

  宾揖之,即筵坐。栉,设笄。宾盥,正纟丽如初。降二等,受皮弁,右执项,左执前,进祝,加之如初,复位。赞者卒。(如初,为不见者言也。卒,谓系属之。)

  [疏]“宾揖”至“卒”。

  ○注“如初”至“属之”。

  ○释曰:此当第二加皮弁之节。云“即筵坐,栉”者,坐讫,当脱缁布冠,乃更栉也。云“设笄”者,凡诸设笄有二种:一是内安发之笄,一是皮弁、爵弁及六冕固冠之笄。今此栉讫,未加冠即言设笄者,宜是内安发之笄也。若安发之笄,则缁布冠亦宜有之,前栉讫不言设笄者,以其固冠之笄。缁布冠无笄,而皮弁、爵弁有笄,上文巳陈讫。今若缁布冠亦言设笄,即与皮弁、爵弁相乱,故缁布冠不言设笄,其实亦有也。若然,缁布冠不言设笄而言设纟丽,皮弁冠言设笄不言设纟丽,互见为义,明皆有也。其於固冠之笄,则於宾加弁之时自设之可知。云“如初,为不见者言也”者,上加缁布冠时,有宾降主人降,宾辞主人对,宾盥卒一揖一让升,主人升复初位,宾筵前坐之等相次,此皆不见,故设经省文如之而已,故云为不见者言也。云“卒,谓系属之”者,即上注云有笄者,屈组以为,伸属之左相,系定右相,纟屈系,拟解时易,为系属之也。

  兴,宾揖之。房,服素积素,容,出房,南面。(容者,再加弥成,其仪益繁。)

  [疏]“兴宾”至“南面”。

  ○释曰:兴,谓冠者加皮弁讫,起待宾揖之也。云“房,服素积素”者,上陈服皮弁云缁带素,此不言缁带者,上唯有一带,不言可知,故不言也。

  ○注“容者”至“益繁”。

  ○释曰:此对上加缁布冠时,直言出房南面,不言容,此则言容,以再加弥成,其仪益繁,故言容,其实彼出亦是容,故郑注云“观众以容体”也。

  宾降三等,受爵弁,加之。服裳。其他如加皮弁之仪。(降三等,下至地。他,谓卒容出。)

  [疏]“宾降”至“之仪”。

  ○注“降三”至“容出”。

  ○释曰:云“降三等,下至地”者,据士而言。云“他,谓卒容出”者,以其自馀皆缁布冠见讫,皮弁如之而已。至卒容出,唯皮弁有之,故知他谓此二者也。

  彻皮弁、冠、栉、筵,入于房。(彻者,赞冠者,主人之赞者为之。)

  [疏]“彻皮”至“于房”。

  ○注“彻者”至“为之”。

  ○释曰:冠即缁布冠也,不言缁布冠者,可知故也。皮弁具言者,以有爵弁之嫌。然不言爵弁者,著之以受醴,至见母兄弟姑妒讫乃易服,故也。云“彻者,赞冠者,主人之赞者为之”者,以其赞冠者奠栉,主人之赞者设筵,故知还遣之也。

  筵于户西,南面。(筵,主人之赞者。户西,室户西。)

  [疏]“筵于户西南面”。

  ○注“筵主”至“户西”。

  ○释曰:知主人之赞者设筵者,以上文筵于东序,已遣主人之赞,故知此亦“主人之赞者”也。云“户西,室户西”者,以下记醮于客位在户西,醮醴同处,故知户西也。

  赞者洗于房中,侧酌醴,加四,覆之,面叶。(洗,盥而洗爵者。《昏礼》曰房中之洗“在北堂,直室东隅。篚在洗东,北面盥”。侧酌者,言无为之荐者。面,前也。叶,四大端。赞酌者,宾尊不入房。古文叶为扌葛。)

  [疏]“赞者”至“面叶”。

  ○注“洗盥”至“为扌葛”。

  ○释曰:云“洗,盥而洗爵”者,凡洗爵者必先盥,盥有不洗爵者。此经直云洗,明盥手乃洗爵,故郑云盥而洗爵。引《昏礼》“房中之洗”至“北面盥”者,证房中有洗之事。若然,前设洗于庭者,不为醴,以房中有洗、醴尊也。云“侧酌者,言无为之荐”者,谓无人为之荐脯醢,还是此赞者,故下直言荐脯醢,不言别有他人,明还是赞者也。《昏礼》赞醴妇是赞者自酌自荐,经虽不言侧酌,侧自明也。云“叶,四大端”者,谓扌及醴之面柄细,故以为四大端,此与《昏礼》宾皆云“面叶”者,此以宾尊,不入户,赞者面叶授宾,宾得面枋授冠者,冠者得之面叶以扌及醴而祭。《昏礼》宾亦主人尊,不入房,赞者面叶以授主人,主人面枋以授宾,宾得面叶以扌及祭。至於《聘礼》礼宾,宰夫实觯以醴,加四于觯,面枋授公者,凡醴皆设四。《聘礼》宰夫不讶授,公侧受醴,则还面枋以授宾,故面枋也。

  宾揖,冠者就筵,筵西,南面。宾受醴于户东,加四,面枋,筵前北面。(户东,室户东。今文枋为柄。)

  [疏]“宾揖”至“北面”。

  ○注“户东”至“为柄”。

  ○释曰:知“室户东”者,以其冠者筵室户西。宾自至房户取醴酌醴者,出向西以授也。

  冠者筵西拜受觯,宾东面答拜。(筵西拜,南面拜也。宾还答拜於西序之位。东面者,明成人与为礼,异於答主人。)

  [疏]“冠者”至“答拜”。

  ○注“筵西”至“主人”。

  ○释曰:云“筵西拜,南面拜也”者,上云冠者筵西南面,知受觯拜还南面也。知宾东面在西序者,以上文与主人相对,本位於西序也。云“东面者,明成人与为礼,异於答主人”者,案《乡饮酒》、《乡射》,宾於西阶北面答主人拜,今此於西序东面拜,故云异於答主人。又《昏礼》礼宾、《聘礼》礼宾皆云“拜送”,此云“答拜”,不云拜送者,彼醴是主人之物,故云拜送,此醴非宾物,故云答拜也。

  荐脯醢。(赞冠者也。)

  [疏]“荐脯醢”。

  ○注“赞冠者也”。

  ○释曰:上文云“赞侧酌醴”是赞冠者,明此荐亦是赞冠者也。

  冠者即筵坐,左执觯,右祭脯醢,以四祭醴三,兴。筵末坐,啐醴,建四,兴。降筵,坐奠觯,拜。执觯兴。宾答拜。(建四,扌及四於醴中。其拜皆如初。古文啐为呼。)

  [疏]“冠者”至“答拜”。

  ○释曰:云“祭醴三兴”者,三祭者一,如《昏礼》始扌及一祭,又扌及再祭也。云“筵末坐啐醴,建四兴。降筵”,此啐醴不拜既爵者,以其不卒爵,故不拜也。

  冠者奠觯于荐东,降筵,北面坐取脯,降自西阶,东壁,北面见于母。(荐东,荐左。凡奠爵,将举者於右,不举者於左。东壁者,出闱门也。时母在闱门之外,妇人入庙由闱门。)

  [疏]“冠者”至“於母”。

  ○注“荐东”至“闱门”。

  ○释曰:云“荐东,荐左”者,据南面为正,故云荐左也。云“凡奠爵,将举者於右”者,谓若《乡饮酒》、《乡射》是也。此文及《昏礼》赞醴妇是不举者,皆奠之於左也。云“东壁者,出闱门也”者,宫中之门曰闱门。母既冠子无事,故不在门外。今子须见母,故知出闱门也。云“妇人入庙由闱门”者,《杂记》云夫人奔丧“入自闱门,升自侧阶”,郑注云:“宫中之门曰闱门,为相通者也。”是也。

  母拜受,子拜送,母又拜。(妇人於丈夫,虽其子犹侠拜。)

  [疏]“母拜”至“又拜”。

  ○注“妇人”至“侠拜”。

  ○释曰:郑云“妇人於丈夫,虽其子犹侠拜”者,欲见礼子之体例,但是妇人於丈夫皆使侠拜,故举子以见义也。

  宾降,直西序,东面,主人降,复初位。(初位,初至阶让升之位。)

  [疏]“宾降”至“初位”。

  ○释曰:此将欲与冠者造字而迎之位也。

  ○注“初位”至“之位”。

  ○释曰:云“初位,初至阶让升之位”者,谓初迎宾至阶让升之位,其宾直西序则非初让升之位,主人直东序西者,欲迎其事,闻字之言故也。

  冠者立于西阶东,南面,宾字之,冠者对。(对,应也。其辞未闻。)

  [疏]“冠者”至“者对”。

  ○注“对应”至“未闻”。

  ○释曰:云“宾字之”者,即下文有字辞、又有某甫之字,若孔子云尼父之字是也。云“其辞未闻”者,下有宾祝辞,不见冠者应辞,故云未闻也。案《礼记冠义》云“既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见於母,母拜之,据彼则字讫乃见母。此文先见乃字者,此文见母是正见。彼见母在下者,记人以下有兄弟之等皆拜之,故退见母於下,使与兄弟拜,文相近也。若然,未字先见母,字讫乃见兄弟之等者,急於母,缓於兄弟也。

  宾出,主人送于庙门外。(不出外门,将醴之。)

  [疏]“宾出”至“门外”。

  ○注“不出”至“醴之”。

  ○释曰:以下云请醴宾,故云“将醴之”也。

  请醴宾,宾礼辞,许。宾就次。(此醴当作礼,礼宾者,谢其自勤劳也。次,门外更衣处也,以帷幕簟席为之。)

  [疏]“请醴”至“就次”。

  ○注“此醴”至“为之”。

  ○释曰:云“此醴当作礼”者,对上文有酌醴、受醴之等,不破之,此当为上於下之礼,不得用醴。礼即从醴字,何者?《周礼》云诸侯用鬯,不云鬯宾,明不得以醴礼宾,即为醴,故破从礼也。云“次,门外更衣处也”者,次者,舍之名,以其行礼,衣服或与常服不同,更衣之时须入於次,故云更衣处也。云“必帷幕簟席为之”者,案《聘礼记》云:“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注云:“主国之门外,诸侯及卿大夫之所使者,次位皆有常处。”又案《周礼幕人》“掌帷幕幄绶之事”,注云:“帷幕皆以布为之,四合象宫室,曰幄。”云簟席者,士卑或用簟席,是以《杂记》诸侯大夫丧皆用布,士用簟席为之,次亦当然。

  冠者见於兄弟,兄弟再拜,冠者答拜。见赞者,西面拜,亦如之。(见赞者西面拜,则见兄弟东面拜,赞者後宾出。)

  [疏]“冠者”至“如之”。

  ○注“见赞”至“宾出”。

  ○释曰:兄弟位在东方,此赞冠者则宾之类,故赞者东面也。言赞者先拜,冠者答之也。知赞者後宾出者,文於见兄弟下始见之,明赞者後宾出也,出亦当就次待礼之也。

  入见姑姊,如见母。(入,入寝门也。庙在寝门外。如见母者,亦北面,姑与姊亦侠拜也。不见妹,妹卑。)

  [疏]“入见”至“见母”。

  ○注“入入”至“妹卑”。

  ○释曰:男子居外,女子居内。庙在寝门外,入见,入寝门可知,不见父与宾者,盖冠毕则已见也。不言者,从可知也。云“不见妹,妹卑”者,以其妹卑於姑姊,故不见也。

  乃易服,服玄冠、玄端、爵,奠挚见于君。遂以挚见於乡大夫、乡先生。(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挚,雉也。乡先生,乡中老人为卿大夫致仕者。)

  [疏]“乃易”至“先生”。

  ○注“易服”至“仕者”。

  ○释曰:云“易服”者,爵弁既助祭之服,不可服见君与先生等,故易服,服玄端也。云“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者,此乃因加冠以成人之礼,见君非正服之节,故不朝服。经直云玄端,则兼玄冠矣。今更云玄冠者,以初冠时服玄端为缁布冠服,缁布冠非常著之冠而弊之。易服宜服玄冠配玄端,故兼云玄冠也。朝服与玄端同,玄端则玄裳、黄裳、杂裳、黑屦,若朝服玄冠、玄端虽同,但裳以素而屦色白也。以其但正幅,故朝服亦得端名。然六冕皆正幅,故亦名端。是以《乐记》云魏文侯“端冕而听古乐”,又《论语》云“端章甫”,郑云:“端,玄端,诸侯视朝之服。”则玄端不朝,得名为玄端也。云“挚,雉也”者,士执雉是其常,故知挚是雉也。云“乡先生,乡中老人为卿大夫致仕者”者,此即《乡饮酒》与《乡射记》“先生”,及《书传》“父师”皆一也。先生亦有士之少师,郑不言者,经云乡大夫不言士,故先生亦略不言,其实亦当有士也。

  乃醴宾以壹献之礼。(壹献者,主人献宾而已,即燕无亚献者。献、酢、酬,宾主人各两爵而礼成。《特牲》、《少牢馈食之礼》献尸,此其类也。士礼一献,卿大夫三献。礼宾不用四者,其醴。《内则》曰:“饮,重醴清糟,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粱醴清糟。”凡醴事,质者用糟,文者用清。)

  [疏]“乃醴”至“之礼”。

  ○注“壹献”至“用清”。

  ○释曰:此“醴”亦当为“礼”,不言可知也。云“壹献者,主人献宾而已,即燕无亚献者”者,案《特牲》、《少牢》,主人献尸,主妇亚献,为二献。此则主人献宾而已,无亚献,知即燕者,《乡饮酒》末有燕,故知献後有燕。云“献、酢、酬,宾主人各两爵而礼成”者,主人献宾,宾酢主人;主人将酬宾,先自饮讫乃酬,宾奠而不举,是宾、主人各两爵而礼成也。必知一献之礼,礼备有酬酢者,《昏礼》舅姑飨妇以一献之礼奠酬,得正礼不旅,又曰妇酢舅,更爵自荐,是备酬酢也。《乡饮酒》亦备献酢酬,是其义也。云“《特牲》、《少牢馈食之礼》献尸,此其类也”者,此宾、主人各两爵,无亚献。彼主人、主妇各一爵,有亚献。虽不同,得主人一献,义类同,故云此其类也。云“士礼一献”者,即《士冠》及《昏礼》、《乡饮酒礼》、《乡射》皆是一献也。云“卿大夫三献”者,案《左氏传》云:“季孙宿如晋,拜莒田也。晋侯享之,有加笾。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小国之事大国也,苟免於讨,不敢求贶。得贶不过三献。”又《礼记郊特牲》云“三献之介”,亦谓卿大夫三献之介。案《大行人》云上公飨礼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是以大夫三献,士一献,亦是其差也。云“礼宾不用四者,其醴”者,此有献、酢、酬,饮之者,故不用四。《冠礼》礼子用醴不,故用四也。云“《内则》曰饮”者,郑注云:“目诸饮也。”云“重醴清糟”者,郑云:“重,陪也。糟,醇也。清,也。致饮有醇者,有者,陪设之。”稻醴以下是也。云“凡礼事,质者用糟,文者用清”者,质者,谓若《冠礼》礼子之类是也,故以房户之显处设尊也。

  主人酬宾,束帛俪皮。(饮宾客而从之以财货曰酬,所以申畅厚意也。束帛,十端也。俪皮,两鹿皮也。古文俪为离。)

  [疏]“主人”至“俪皮”。

  ○注“饮宾”至“为离”。

  ○释曰:主人酬宾,当奠酬之节,行之以财货也。此礼宾与飨礼同,但为飨礼有酬币则多。故《聘礼》云若不亲飨,“致飨以酬币”,注云:“礼币束帛,乘马亦不是过也。”又案《大戴礼》云礼币采饰而四马,是大夫礼多,与士异也。案《礼器》云“琥璜爵”,郑云:“天子酬诸侯,诸侯相酬以此玉将币也。”则又异於大夫也。下凡酬币之法,尊卑献数多少不同,及其酬币,唯於奠酬之节一行而已。《春秋》:秦后子出奔晋,后子享晋侯,“归取酬币终事八反”,杜注云:“备九献之仪,始礼自赍其一,故续送其八酬酒币。”彼九献之皆云币,春秋之代奢侈之法,非正礼也。云“束帛,十端也”者,礼之通例。凡言束者,无问脯与锦,皆以十为数也。云“俪皮,两鹿皮也”者,当与《射礼》庭实之皮同,《礼记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又《觐礼》用马,则国君用马或虎豹皮,若臣聘则用鹿皮,故郑注《聘礼》云:“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言可者,以无正文。若然,两国诸侯自相见,亦用虎豹皮也。

  赞者皆与,赞冠者为介。(赞者,众宾也。皆与,亦饮酒为众宾。介,宾之辅,以赞为之,尊之。饮酒之礼,贤者为宾,其次为介。)

  [疏]“赞者”至“为介”。

  ○注“赞者”至“为介”。

  ○释曰:郑知“赞者众宾”者,以其下别言赞冠者,明上云赞者是众宾也。云“介,宾之辅”者,以其《乡饮酒之礼》,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众宾。彼据将贡以为优劣之次也,此虽不贡,以饮酒之礼立宾主,亦以优劣立介以辅也。云“以赞为之,尊之”者,谓宾此赞冠者,故遣为介也。云“饮酒之礼,贤者为宾,其次为介”者,取尊为义也。

  宾出,主人送于外门外,再拜,归宾俎。(一献之礼,有荐有俎,其牲未闻。使人归诸宾家也。)

  [疏]“宾出”至“宾俎”。

  ○注“一献”至“家也”。

  ○释曰:宾不言荐脯醢者,案舅姑共飨妇,以一献有姑荐,则此一献亦有荐脯醢可知。经有俎必有特牲,但《乡饮酒》、《乡射》取择人而用狗,此《冠礼》无择人之义,则不用狗,但无正文,故云“其牲未闻”也。知“使人归诸宾家”者,以宾出,主人送於门外,乃始言归宾俎,明归於宾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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