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不足(以御隐杂互见)
今有共买物,人出八,盈三;人出七,不足四。问人数、物价各几何?答曰:七人。物价五十三。
今有共买鸡,人出九,盈一十一;人出六,不足十六。问人数、鸡价各几何?答曰:九人。鸡价七十。
今有共买琎,人出半,盈四;人出少半,不足三。问人数、琎价各几何?答曰:四十二人。琎价十七。
〔注云“若两设有分者,齐其子,同其母”,此问两设俱见零分,故齐其子,同其母。又云“令下维乘上。讫,以同约之”,不可约,故以乘,同之。〕
今有共买牛,七家共出一百九十,不足三百三十;九家共出二百七十,盈三十。问家数、牛价各几何?答曰:一百二十六家。牛价三千七百五十。
〔按:此术并盈不足者,为众家之差,故以为实。置所出率,各以家数除之,各得一家所出率。以少减多者,得一家之差。以除,即家数。以出率乘之,减盈,故得牛价也。〕
术曰:置所出率,盈不足各居其下。令维乘所出率,并,以为实。并盈、不足,为法。实如法而一。
〔按:盈者,谓朓;不足者,谓之朒;所出率谓之假令。盈、朒维乘两设者,欲为同齐之意。据“共买物,人出八,盈三;人出七,不足四”,齐其假令,同其盈、朒,盈、朒俱十二。通计齐则不盈不朒之正数,故可并之为实,并盈、不足为法。齐之三十二者,是四假令,有盈十二;齐之二十一者,是三假令,亦朒十二;并七假令合为一实,故并三、四为法。〕
有分者通之。
〔若两设有分者,齐其子,同其母。令下维乘上,讫,以同约之。〕
〔“所出率以少减多”者,余,谓之设差,以为少设。则并盈、朒,是为定实。故以少设约定实,则法,为人数;适足之实故为物价。盈朒当与少设相通。不可遍约,亦当分母乘,设差为约法、实。〕
其一术曰:并盈、不足为实。以所出率,以少减多,余为法。实如法得一人。
以所出率乘之,减盈、增不足,即物价。
〔此术意谓盈不足为众人之差。以所出率以少减多,余为一人之差。以一人之差约众人之差,故得人数也。〕
今有共买金,人出四百,盈三千四百;人出三百,盈一百。问人数、金价各几何?答曰:三十三人。金价九千八百。
今有共买羊,人出五,不足四十五;人出七,不足三。问人数、羊价各几何?答曰:二十一人。羊价一百五十。
术曰:置所出率,盈、不足各居其下。令维乘所出率,以少减多,余为实。
两盈、两不足以少减多,余为法。实如法而一。有分者,通之。两盈两不足相与同其买物者,置所出率,以少减多,余,以约法、实。实为物价,法为人数。
〔按:此术两不足者,两设皆不足于正数。其所以变化,犹两盈。而或有势同而情违者。当其为实,俱令不足维乘相减,则遗其所不足焉。故其余所以为实者,无朒数以损焉。盖出而有余,两盈。两设皆逾于正数。假令与共买物,人出八,盈三;人出九,盈十。齐其假令,同其两盈。两盈俱三十。举齐则兼去。
其余所以为实者,无盈数。两盈以少减多,余为法。齐之八十者,是十假令;而凡盈三十者,是十,以三之;齐之二十七者,是三假令;而凡盈三十者,是三,以十之。今假令两盈共十、三,以三减十,余七,为一实。故令以三减十,余七为法。所出率以少减多,余谓之设差。因设差为少设,则两盈之差是为定实。故以少设约法得人数,约实即得金数。〕
其一术曰:置所出率,以少减多,余为法。两盈、两不足以少减多,余为实。
实如法而一,得人数。以所出率乘之,减盈、增不足,即物价。
〔“置所出率,以少减多”,得一人之差。两盈、两不足相减,为众人之差。
故以一人之差除之,得人数。以所出率乘之,减盈、增不足,即物价。〕
今有共买犬,人出五,不足九十;人出五十,适足。问人数、犬价各几何?答曰:二人。犬价一百。
今有共买豕,人出一百,盈一百;人出九十,适足。问人数、豕价各几何?答曰:一十人。豕价九百。
术曰:以盈及不足之数为实。置所出率,以少减多,余为法。实如法得一人。
其求物价者,以适足乘人数,得物价。
〔此术意谓以所出率,以少减多者,余是一人不足之差。不足数为众人之差。
以一人差约之,故得人之数也。以盈及不足数为实者,数单见,即众人差,故以为实。所出率以少减多,即一人差,故以为法。以除众人差,得人数。以适足乘人数,即得物价也。〕
今有米在十斗桶中,不知其数。满中添粟而舂之,得米七斗。问故米几何?答曰:二斗五升。
术曰:以盈不足术求之。假令故米二斗,不足二升;令之三斗,有余二升。
〔按:桶受一斛,若使故米二斗,须添粟八斗以满之。八斗得粝米四斗八升,课于七斗,是为不足二升。若使故米三斗,须添粟七斗以满之。七斗得粝米四斗二升,课于七斗,是为有余二升。以盈不足维乘假令之数者,欲为齐同之意。为齐同者,齐其假令,同其盈朒。通计齐即不盈不朒之正数,故可以并之为实,并盈、不足为法。实如法,即得故米斗数,乃不盈不朒之正数也。〕
今有垣高九尺。瓜生其上,蔓日长七寸;瓠生其下,蔓日长一尺。问几何日相逢?瓜、瓠各长几何?答曰:五日十七分日之五。瓜长三尺七寸一十七分寸之一。瓠长五尺二寸一十七分寸之一十六。
术曰:假令五日,不足五寸;令之六日,有余一尺二寸。
〔按:“假令五日,不足五寸”者,瓜生五日,下垂蔓三尺五寸;瓠生五日,上延蔓五尺;课于九尺之垣,是为不足五寸。“令之六日,有余一尺二寸”者,若使瓜生六日,下垂蔓四尺二寸;瓠生六日,上延蔓六尺;课于九尺之垣,是为有余一尺二寸。以盈、不足维乘假令之数者,欲为齐同之意。齐其假令,同其盈朒。通计齐即不盈不朒之正数,故可并以为实,并盈、不足为法。实如法而一,即设差不盈不朒之正数,即得日数。以瓜、瓠一日之长乘之,故各得其长之数也。〕
今有蒲生一日,长三尺;莞生一日,长一尺。蒲生日自半,莞生日自倍。问几何日而长等?答曰:二日十三分日之六。各长四尺八寸一十三分寸之六。
术曰:假令二日,不足一尺五寸;令之三日,有余一尺七寸半。
〔按:“假令二日,不足一尺五寸”者,蒲生二日,长四尺五寸;莞生二日,长三尺;是为未相及一尺五寸,故曰不足。“令之三日,有余一尺七寸半”者,蒲增前七寸半,莞增前四尺,是为过一尺七寸半,故曰有余。以盈不足乘除之。
又以后一日所长各乘日分子,如日分母而一者,各得日分子之长也。故各增二日定长,即得其数。〕
今有醇酒一斗,直钱五十;行酒一斗,直钱一十。今将钱三十,得酒二斗。
问醇、行酒各得几何?答曰:醇酒二升半。行洒一斗七升半。
术曰:假令醇酒五升,行酒一斗五升,有余一十;令之醇酒二升,行酒一斗八升,不足二。
〔据醇酒五升,直钱二十五;行酒一斗五升,直钱一十五;课于三十,是为有余十。据醇酒二升,直钱一十;行酒一斗八升,直钱一十八;课于三十,是为不足二。以盈不足术求之。此问已有重设及其齐同之意也。〕
今有大器五,小器一,容三斛;大器一,小器五,容二斛。问大、小器各容几何?答曰:大器容二十四分斛之十三。小器容二十四分斛之七。
术曰:假令大器五斗,小器亦五斗,盈一十斗;令之大器五斗五升,小器二斗五升,不足二斗。
〔按:大器容五斗,大器五容二斛五斗。以减三斛,余五斗,即小器一所容。
故曰“小器亦五斗”。小器五容二斛五斗,大器一,合为三斛。课于两斛,乃多十斗。令之大器五斗五升,大器五合容二斛七斗五升。以减三斛,余二斗五升,即小器一所容。故曰小器二斗五升”。大器一容五斗五升,小器五合容一斛二斗五升,合为一斛八斗。课于二斛,少二斗。故曰“不足二斗”。以盈不足维乘,除之。〕
今有漆三得油四,油四和漆五。今有漆三斗,欲令分以易油,还自和余漆。
问出漆、得油、和漆各几何?答曰:出漆一斗一升四分升之一。得油一斗五升。
和漆一斗八升四分升之三。
术曰:假令出漆九升,不足六升;令之出漆一斗二升,有余二升。
〔按:此术三斗之漆,出九升,得油一斗二升,可和漆一斗五升,余有二斗一升,则六升无油可和,故曰“不足六升”。令之出漆一斗二升,则易得油一斗六升,可和漆二斗。于三斗之中已出一斗二升,余有一斗八升。见在油合和得漆二斗,则是有余二升。以盈、不足维乘之,为实。并盈、不足为法。实如法而一,得出漆升数。求油及和漆者,四、五各为所求率,三、四各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得也。〕
今有玉方一寸,重七两;石方一寸,重六两。今有石立方三寸,中有玉,并重十一斤。问玉、石重各几何?答曰:玉一十四寸,重六斤二两。石一十三寸,重四斤一十四两。
术曰:假令皆玉,多十三两;令之皆石,不足一十四两。不足为玉,多为石。
各以一寸之重乘之,得玉、石之积重。
〔立方三寸是一面之方,计积二十七寸。玉方一寸重七两,石方一寸重六两,是为玉、石重差一两。假令皆玉,合有一百八十九两。课于一十一斤,有余一十三两。玉重而石轻,故有此多。即二十七寸之中有十三寸,寸损一两,则以为石重,故言多为石。言多之数出于石以为玉。假令皆石,合有一百六十二两。课于十一斤,少十四两,故曰不足。此不足即以重为轻。故令减少数于并重,即二十七寸之中有十四寸,寸增一两也。〕
今有善田一亩,价三百;恶田七亩,价五百。今并买一顷,价钱一万。问善、恶田各几何?答曰:善田一十二亩半。恶田八十七亩半。
术曰:假令善田二十亩,恶田八十亩,多一千七百一十四钱七分钱之二;令之善田一十亩,恶田九十亩,不足五百七十一钱七分钱之三。
〔按:善田二十亩,直钱六千;恶田八十亩,直钱五千七百一十四、七分钱之二,课于一万,是多一千七百一十四、七分钱之二。令之善田十亩,直钱三千;恶田九十亩,直钱六千四百二十八、七分钱之四;课于一万,是为不足五百七十一、七分钱之三。以盈不足术求之也。〕
今有黄金九枚,白银一十一枚,称之重,适等。交易其一,金轻十三两。问金、银一枚各重几何?答曰:金重二斤三两一十八铢。银重一斤一十三两六铢。
术曰:假令黄金三斤,白银二斤一十一分斤之五,不足四十九,于右行。令之黄金二斤,白银一斤一十一分斤之七,多一十五,于左行。以分母各乘其行内之数。以盈、不足维乘所出率,并,以为实。并盈、不足为法。实如法,得黄金重。分母乘法以除,得银重。约之得分也。
〔按:此术假令黄金九,白银一十一,俱重二十七斤。金,九约之,得三斤;银,一十一约之,得二斤一十一分斤之五;各为金、银一枚重数。就金重二十七斤之中减一金之重,以益银,银重二十七斤之中减一银之重,以益金,则金重二十六斤一十一分斤之五,银重二十七斤一十一分斤之六。以少减多,则金轻一十七两一十一分两之五。课于一十三两,多四两一十一分两之五。通分内子言之,是为不足四十九。又令之黄金九,一枚重二斤,九枚重一十八斤;白银一十一,亦合重一十八斤也。乃以一十一除之,得一斤一十一分斤之七,为银一枚之重数。
今就金重一十八斤之中减一枚金,以益银;复减一枚银,以益金,则金重一十七斤一十一分斤之七,银重一十八斤一十一分斤之四。以少减多,即金轻一十一分斤之八。课于一十三两,少一两一十一分两之四。通分内子言之,是为多一十五。
以盈不足为之,如法,得金重。分母乘法以除者,为银两分母,故同之。须通法而后乃除,得银重。余皆约之者,术省故也。〕
今有良马与驽马发长安,至齐。齐去长安三千里。良马初日行一百九十三里,日增一十三里,驽马初日行九十七里,日减半里。良马先至齐,复还迎驽马。问几何日相逢及各行几何?答曰:一十五日一百九十一分日之一百三十五而相逢。
良马行四千五百三十四里一百九十一分里之四十六。驽马行一千四百六十五里一百九十一分里之一百四十五。
术曰:假令十五日,不足三百三十七里半;令之十六日,多一百四十里。以盈、不足维乘假令之数,并而为实。并盈、不足为法。实如法而一,得日数。不尽者,以等数除之而命分。求良马行者:十四乘益疾里数而半之,加良马初日之行里数,以乘十五日,得十五日之凡行。又以十五日乘益疾里数,加良马初日之行。以乘日分子,如日分母而一。所得,加前良马凡行里数,即得。其不尽而命分。求驽马行者:以十四乘半里,又半之,以减驽马初日之行里数,以乘十五日,得驽马十五日之凡行。又以十五日乘半里,以减驽马初日之行,余,以乘日分子,如日分母而一。所得,加前里,即驽马定行里数。其奇半里者,为半法。以半法增残分,即得。其不尽者而命分。
〔按:“令十五日,不足三百三十七里半”者,据良马十五日凡行四千二百六十里,除先去齐三千里,定还迎驽马一千二百六十里;驽马十五日凡行一千四百二里半,并良、驽二马所行,得二千六百六十二里半。课于三千里,少三百三十七里半。故曰不足。“令之十六日,多一百四十里”者,据良马十六日凡行四千六百四十八里;除先去齐三千里,定还迎驽马一千六百四十八里,驽马十六日凡行一千四百九十二里。并良、驽二马所行,得三千一百四十里。课于三千里,余有一百四十里。故谓之多也。以盈不足之,实如法而一,得日数者,即设差不盈不朒之正数。以二马初日所行里乘十五日,为一十五日平行数。求初末益疾减迟之数者,并一与十四,以十四乘而半之,为中平之积。又令益疾减迟里数乘之,各为减益之中平里。故各减益平行数,得一十五日定行里。若求后一日,以十六日之定行里数乘日分子,如日分母而一,各得日分子之定行里数。故各并十五日定行里,即得。其驽马奇半里者,法为全里之分,故破半里为半法,以增残分,即合所问也。〕
今有人持钱之蜀贾,利十,三。初返归一万四千,次返归一万三千,次返归一万二千,次返归一万一千,后返归一万。凡五返归钱,本利俱尽。问本持钱及利各几何?答曰:本三万四百六十八钱三十七万一千二百九十三分钱之八万四千八百七十六。利二万九千五百三十一钱三十七万一千二百九十三分钱之二十八万六千四百一十七。
术曰:假令本钱三万,不足一千七百三十八钱半;令之四万,多三万五千三百九十钱八分。
〔按:假令本钱三万,并利为三万九千;除初返归留,余,加利为三万二千五百;除二返归留,余,又加利为二万五千三百五十;除第三返归留,余,又加利为一万七千三百五十五;除第四返归留,余,又加利为八千二百六十一钱半;除第五返归留,合一万钱,不足一千七百三十八钱半。若使本钱四万,并利为五万二千;除初返归留,余,加利为四万九千四百;除第二返归留,余,又加利为四万七千三百二十;除第三返归留,余,又加利为四万五千九百一十六;除第四返归留,余,又加利为四万五千三百九十钱八分;除第五返归留,合一万,余三万五千三百九十钱八分,故曰多。
又术:置后返归一万,以十乘之,十三而一,即后所持之本。加一万一千,又以十乘之,十三而一,即第四返之本。加一万二千,又以十乘之,十三而一,即第三返之本。加一万三千,又以十乘之,十三而一,即第二返之本。加一万四千,又以十乘之,十三而一,即初持之本。并五返之钱以减之,即利也。〕
今有垣厚五尺,两鼠对穿。大鼠日一尺,小鼠亦日一尺。大鼠日自倍,小鼠日自半。问几何日相逢?各穿几何?答曰:二日一十七分日之二。大鼠穿三尺四寸十七分寸之一十二,小鼠穿一尺五寸十七分寸之五。
术曰:假令二日,不足五寸;令之三日,有余三尺七寸半。
〔大鼠日倍,二日合穿三尺;小鼠日自半,合穿一尺五寸;并大鼠所穿,合四尺五寸。课于垣厚五尺,是为不足五寸。令之三日,大鼠穿得七尺,小鼠穿得一尺七寸半。并之,以减垣厚五尺,有余三尺七寸半。以盈不足术求之,即得。
以后一日所穿乘日分子,如日分母而一,即各得日分子之中所穿。故各增二日定穿,即合所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