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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邪第十九

韩非子 韩非 2440 2021-10-28 13:07

  

  凿龟数策,兆曰“大吉”,而以攻燕者,赵也。凿龟数策,兆曰“大吉”,而以攻赵者,燕也。 剧辛之事燕,无功而社稷危;邹衍之事燕,无功而国道绝。赵代先得意于燕,后得意于齐,国乱节高,自以为与秦提衡,非赵龟神而燕龟欺也。赵又尝凿龟数策而北伐燕,将劫燕以逆秦,兆曰“大 吉”。始攻大梁而秦出上党矣,兵至厘而六城拔矣;至阳城,秦拔邺矣;庞援揄兵而南,则鄣尽矣。臣故曰:赵龟虽无远见于燕,且宜近见于秦。秦以其“大吉”,辟地有实,救燕有有名。赵以其“大 吉”,利削兵辱,主不得意而死。又非秦龟神而赵龟欺也。初时者,魏数年东乡攻尽陶、卫,数年 西乡以失其国,此非丰隆、五行、太一、王相、摄提、六神、五括、天河、殷抢、岁星非数年在西也,又非天缺、弧逆、刑星、荧惑、奎台非数年在东也。故曰:龟策鬼神不足举胜,左右背乡不足以专战。然而恃之,愚莫大焉。

  古者先王尽力于亲民,加事于明法。彼法明,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忠劝邪止而地广主尊者,秦是也;群臣朋党比周以隐正道行私曲而地削主卑者,山东是也。乱弱者亡,人之性也;治强者王,古之道也。越王勾践恃大朋之龟与吴战而不胜,身臣入宦于吴;反国弃龟,明法亲民以报吴,则夫差为擒。故恃鬼神者慢于法,恃诸侯者危其国。曹恃齐而不听宋,齐攻荆而宋灭曹。荆恃吴而不听齐,越伐吴而齐灭荆。许恃荆而不听魏,荆攻宋而魏灭许。郑恃魏而不听韩,魏攻荆而韩灭郑。今者韩国小而恃大国,主慢而听秦、魏,恃齐、荆为用,而小国愈亡。故恃人不足以广壤, 而韩不见也。

  荆为攻魏而加兵许、鄢,齐攻任、扈而削魏,不足以存郑,而韩弗知也。此皆不明其法禁以治其国,恃外以灭其社稷者也。“臣故曰:明于治之数,则国虽小,富;赏罚敬信,民虽寡,强。赏 罚无度,国虽大,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无地无民,尧、舜不能以王,三代不能以强。人主又以过予,人臣又以徒取。舍法律而言先王明君之功者,上任之以国。臣故曰:“是愿古之功, 以古之赏赏今之人也。”主以是过予,而臣以此徒取矣。主过予,则臣偷幸;臣徒取,则功不尊。 无功者受赏,则财匮而民望;财匮而民望,则民不尽力矣。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有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

  故曰:小知不可使谋事,小忠不可使主法。荆恭王与晋厉公战于鄢陵,荆师败,恭王伤。酣战, 而司马子反渴而求饮,其友竖谷阳奉卮酒而进之。子反曰:“去之,此酒也。”竖谷阳曰:“非也。” 子反受而饮之。子反为人嗜酒,甘之,不能绝之于口,醉而卧。恭王欲复战而谋事,使人召子反, 子反辞以心疾。恭王驾而往视之,入幄中,闻酒臭而还,曰:“今日之战,寡人目亲伤。所恃者司 马,司马又如此,是亡荆国之社稷而不恤吾众也。寡人无与复战矣。”罢师而去之,斩子反以为大 戮。故曰:“竖谷阳之进酒也,非以端恶子反也,实心以忠爱之,而适足以杀之而已矣。此行小忠 而贼大忠者也。故曰:“小忠,大忠之贼也。若使小忠主法,则必将赦罪以相爱,是与下安矣,然 而妨害于治民者也。

  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及法慢,妄予,而国日削矣。

  当赵之方明《国律》、从大军之时,人众兵强,辟地齐、燕;及《国律》慢,用者弱,而国日削矣。当燕之方明《奉法》、审官断之时,东县齐国,南尽中山之地;及《奉法》已亡,官断不用, 左右交争,论从其下,则兵弱而地削,国制于邻敌矣。故曰:“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强弱如是 其明矣,而世主弗为,国亡宜矣。语曰:“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夫舍常 法而从私意,则臣下饰于智能;臣下饰于智能,则法禁不立矣。是妄意之道行,治国之道废也。治国之道,去害法者,则不惑于智能,不矫于名誉矣。昔者舜使吏决鸿水,先令有功而舜杀之;禹朝诸侯之君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以此观之,先令者杀,后令者斩,则古者先贵如令矣。故镜执清而无事,美恶从而比焉;衡执正而无事,轻重从而载焉。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不得为正,法之谓也。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凡智能明通,有以则行,无以则止。故智能单道,不可传于人。而道法万全,智能多失。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 万全之道也。明主使民饰于道之故,佚而则功。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乱主使民饰于智,不知道之故,故劳而无功。释法禁而听请谒,群臣卖官于上,取赏于下,是以利在私家而威在群臣。故民无尽力事主之心,而务为交于上。民好上交,则货财上流而巧说者用。若是,则有功者愈少。奸臣愈进而材臣退,则主惑而不知所行,民聚而不知所道。此废法禁、后功劳、举名誉、听请谒之失也。凡败法之人,必设诈托物以来亲,又好言天下之所希有,此暴君乱主之所以惑也,

  人世贤佐之所以侵也。故人臣称伊尹、管仲之功,则背法饰智有资;称比干、子胥之忠而见杀,则疾强谏有辞。夫上称贤明,下称暴乱,不可以取类,若是者禁。

  

  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 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人臣有私心,有公义。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明主在上,则人臣去私心行公义;乱主在上,则人臣去公义行私心。故君臣异心,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富国而利臣,君不行也。臣之情, 害身无利;君之情,害国无亲。君臣也者,以计合者也。至夫临难必死,尽智竭力,为法为之。故先王明赏以劝之,严刑以威之。赏刑明,则民尽死;民尽死,则兵强主尊。刑赏不察,则民无功而求得,有罪而幸免,则兵弱主卑。故先王贤佐尽力竭智。故曰:“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审, 先王知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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